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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管理策劃方案加強(15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63

基建安全管理策劃方案加強

第1篇 基建安全管理策劃方案加強

一、管理情況

(一)2023年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回顧

1.2023年安全管理落實情況

2023年工程始終堅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目標,成立了該工程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了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制定并組織實施了旬、月、季安全例會制度,跟蹤、監(jiān)督參建單位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及事故預想與防范的措施等落實情況;狠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對習慣性違章的日常安全管理力度;結合秋季安全大檢查的工作,積極開展了工程安全、質量專項及節(jié)日的安全大檢查等活動;組織施工用電、交通、文明生產等安全管理專項檢查;

2.存在的問題

2.1施工單位人員、設備更換頻繁。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組織安全培訓流于形式,安全意識不強,部分員工安全素質較低,給施工安全與文明生產管理帶來隱患;缺乏長期系統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施工單位安全培訓過于籠統,缺乏針對性,崗前安全技能培訓不夠詳細,進場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自我安全保護能力低下,給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帶來隱患。

2.2安全管理工作還需要進一步細化與強化。目前施工單位內部安全管理上還比較疏松,需要業(yè)主、監(jiān)理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對施工單位內部加強監(jiān)督、檢查及處罰力度。

2.3施工現場習慣性違章現象仍有發(fā)生,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治理,要加大對習慣性違章的處罰力度。業(yè)主、監(jiān)理部門加大力度,督促施工單位豎立起從內部加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從思想上、制度上杜絕習慣性違章現象再發(fā)生。

(二)2023年基建安全形勢

2023年是工程建設關鍵的一年,也是現場拆除工程量最大的一年,現場作業(yè)全面展開。由于工程為改造工程,受到施工場地、原有建筑物及資料等限制,加上施工任務緊、工程量大、難點多、施工交叉作業(yè)面多、作業(yè)面狹窄、危險點、危險源分布復雜、多變、安全隱患多等的特點。

二、基建安全管理思路和目標

(一)2023年安全管理思路

在2023年工程安全管理中,基建工程部繼續(xù)堅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嚴格做好人員、設備上崗監(jiān)督檢查工作;抓好參建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登記備案;加強對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拆除及日常使用維護等的監(jiān)督檢查;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時了解汛情,為安全度汛做好準備;做好“四防”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體系。

(二)安全管理目標

工程2023年安全管理目標是:

1、不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fā)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發(fā)生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和跨(坍)塌事故;

6、不發(fā)生中斷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安全記錄的設備事故;

7、不發(fā)生中斷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安全記錄的電網事故;

8、不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

9、安全文明施工設施實現標準化;

10、不發(fā)生引起外事糾紛事件。

三、重大危險因素分析

工程2023年處于施工高峰期,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中存在存在點多、面廣,工程危險點、危險源分布復雜,工作量很大,不確定因素多等特點,且工程為涉外工程,安全管理形勢十分嚴峻。

四、開展安全檢查活動提升管理檔次

有效開展春季、秋季、冬季安全大檢查及不定期安全大檢查工作和施工用電、爆破作業(yè)、交通管理、消防防火等專項檢查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反習慣性違章的檢查工作。做好重大危險性作業(yè)、安全措施審批制度和重要工序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區(qū)域綜合治理,完善安全設施標準化建設。做好安全措施落實,保證安全措施費、安全措施補助費的使用管理。加強內業(yè)管理,健全檔案,監(jiān)督參建單位的安全責任落實。加強各種安全活動,宣傳教育的開展,深入開展“百問百查”活動,強化人員安全意識。做好2023年夏季防暑、防汛工作的檢查,監(jiān)督檢查各參建單位各項安全應急預案的制定、完善及演練工作。做好工程施工環(huán)境保護的管理工作。

五、重點工作計劃

基建工程部根據工程總施工進度計劃要求,為確保實現2023年安全管理目標,制定出安全管理重點工作內容如下:

(一) 加強進場人員管理,強化安全培訓教育。由于施工單位普遍使用外協隊伍及外雇勞務人員,人員普遍存在安全教育不足,安全意識較差,習慣性違章較多等特點,因此將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作為2023年安全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在施工人員的管理上,嚴格把好進場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工作,做好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二)加強施工機械管理,特別是要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完善起重機械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建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和業(yè)主針對起重機械檢查制度及設備專責部門認證備案制度,做好重大起重作業(yè)的旁站監(jiān)理工作,嚴格審查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建立起重機械管理常態(tài)機制。

3.監(jiān)督檢查重大作業(yè)及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落實。做好重大危險作業(yè)、專項作業(yè)安全措施審批制度。

4.加強施工用電管理,進一步完善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建設。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對使用的用電設備進行普查,做到施工用電標準化,規(guī)范施工區(qū)域用電管理,做到施工用電線路布設滿足要求,洞室、廊道等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用電電壓滿足安全要求,同時加強對工程使用的安全設施的保養(yǎng)和維護工作,進一步完善安全設施標準化建設。

5.做好防汛工作。2023年工程防汛度汛壓力很大,新安裝工作閘門必須在主汛期來臨之前具備啟閉的能力。

6. 組織冬季、春季、秋季和安全大檢查,開展各專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督促參建單位加強對工程安全管理的力度,加強工程安全設施標準化建設,提升文明施工形象。按安委會要求組織召開旬、月、季安全工作會議,完善各規(guī)章制度,做好安委會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安全管理工作的階段性總結,及時調整安全管理思路,有效解決在工程建設中出現的新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難題。

六、動態(tài)管理

工程施工管理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隨著工程的進展,肯定會有我們沒有預測到的新的安全管理問題出現。為了保證能做好事前及事中預控,及時、有效的解決這些新的問題,基建工程部將組織監(jiān)理、設計和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內日,及時對下季度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分析,查漏補缺,完善年度計劃中的安全管理重點內容,及時補充不足,使各項安全措施和計劃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第2篇 某基建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廠基建工程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令549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和定義

3.1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如:起重機械、客貨電梯、升降機、各種工程機動車輛。

4 職責

4.1 各承包施工單位對進入本項目工程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安裝、拆卸、施工作業(yè)、維護保養(yǎng)符合國家法規(guī)、地方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負責。

4.2 監(jiān)理單位對各承包施工單位進場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安裝、拆卸、施工作業(yè)、維護保養(yǎng)符合國家法規(guī)、地方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

4.3 電廠對各承包施工單位進場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安裝、拆卸、施工作業(yè)、維護保養(yǎng)符合國家法規(guī)、地方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協調管理職責。

4.3.1 驗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租賃的特種設備應當在簽訂的特種設備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4.3.2 驗明各承包施工單位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許可范圍內承攬?zhí)胤N設備安裝、拆卸工程的資質(含符合條件的分包單位);

4.3.3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特種設備性能要求,監(jiān)督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承包單位技術責任人簽字,項目監(jiān)理單位審核;安裝、拆卸過程實施全程監(jiān)督;

4.3.4 驗明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持有的安裝、拆卸、施工作業(yè)、維修特種設備操作證,

4.3.5 驗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崗位責任制、維護保養(yǎng)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特種設備的進場

5.1.1 各承包施工單位(含符合條件的分包單位)提供下列資料供進場審核(以單臺設備為單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單位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許可范圍內承攬?zhí)胤N設備安裝、拆卸工程的資質(含符合條件的分包單位)

5.1.1.2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5.1.1.3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5.1.1.4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5.1.1.5 租賃的特種設備應當在簽訂的特種設備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5.1.2 項目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各承包施工單位申請的特種設備符合進場要求,簽署審核意見,按類別建立進場設備清冊,并報電廠備案。

5.1.3 電廠按類別建立進場設備清冊,登記進、退場日期,每月一次報股份公司工程部質安處。

6 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單位(含符合條件的分包單位)對下列安全事項負責。

6.1.1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特種設備性能要求,編制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6.1.2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特種設備及現場施工條件;

6.1.3 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6.1.4 制定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1.5 將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6.1.6 各承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yè)。各承包施工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jiān)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6.1.7 特種設備安裝完畢后,各承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6.1.8 對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每周測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報監(jiān)理單位備案。

6.2 項目監(jiān)理單位對下列安全事項負責。

6.2.1 審核建筑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并按類別建立進場特種設備清冊;

6.2.2 審核特種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6.2.3 審核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簽字;

6.2.4 旁站監(jiān)督特種設備安裝單位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6.2.5 監(jiān)督檢查特種設備的施工作業(yè)使用以及維護保養(yǎng)情況;

6.2.6 發(fā)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施工作業(yè)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施工作業(yè)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電廠報告。

6.3 電廠對下列安全事項負責

6.3.1 根據施工現場給出塔式起重機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發(fā)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在接到項目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種設備的檢查、維護

7.1 起重機械的檢查、保養(yǎng)、維修和檢驗規(guī)定

7.1.1 起重機械的檢查

7.1.1.1 經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次使用前應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

7.1.1.2 經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月應對起重機械進行一次檢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對起重機械進行一次檢查。

7.1.1.3 經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年對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載荷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

7.1.1.4 起重機械遇到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大風后,使用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

7.1.1.5 新安裝的或經過大修的起重機械應進行一次以1.25倍額定載荷的靜載試驗,試驗時間為10分鐘。

7.1.2 起重機械的保養(yǎng)、維修

7.1.2.1 經常使用(在檢修期間內)的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由起重機械駕駛員或進過培訓的管理人員負責。

7.1.2.2 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的內容:定期維護保養(yǎng)的周期、內容按企業(yè)定期檢查的周期、內容進行。

7.1.3 起重機械檢修的有關規(guī)定:

7.1.3.1 起重機械檢修時,應將起重機械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機械檢修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機械檢修時,應切斷主電源、加鎖并懸掛標志牌;

7.1.3.4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吊鉤上的缺陷嚴禁補焊處理;

7.1.3.6 起重機械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保養(yǎng)、維修及人工潤滑。

7.2 客貨電梯、升降機的檢查、保養(yǎng)、維修和檢驗規(guī)定

7.2.1 客貨電梯、升降機的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分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貨電梯、升降機檢查、保養(yǎng)、維修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7.2.2.1 在電梯進行檢查、保養(yǎng)、維修時,電梯轎廂內不準載客或裝貨,同時應在電梯各層門廳前、轎箱內操縱箱、機房控制柜等處懸掛“檢修停用”、“禁止合閘”等警告牌。

7.2.2.2 客貨電梯、升降機進行檢查、試驗、修理、清潔工作時應將機房電源開關斷開,以保證安全。

7.3 工程機動車輛的檢查、保養(yǎng)、維修規(guī)定

7.3.1 工程機動車輛檢查、保養(yǎng)、維修,分為例保、定期檢修保養(yǎng)、大修。

7.3.1.1 出車前應對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例保),檢查合格才能出車。

7.3.1.2 工程機動車輛的檢查保養(yǎng)、大修按車輛的有關規(guī)定(如車輛使用、檢查、維護說明書)執(zhí)行。

8 檢查與考核

8.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8.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3篇 大京發(fā)電廠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消防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發(fā)生,確保我廠負責的各項基建工程施工現場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順利進行,依據《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guī)程》特制定本規(guī)定。

2、我廠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監(jiān)部負責。

二、消防組織

1、基建現場應設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廠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廠辦、安監(jiān)部、設備部以及各施工單位的領導組成。

2、消防領導小組的常務辦公室設在安監(jiān)部,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現場須成立義務消防隊,成員由各施工單位職工組成,人數必須占施工現場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監(jiān)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三、職責

1、基建現場消防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guī)程》的消防管理規(guī)定,將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納入生產、行政工作議程,做到“六同”: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根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動員和依靠全體職工,落實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項行政措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3)負責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組織日常監(jiān)督,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工作情況。

(4)加強消防宣傳和義務消防隊的教育管理,做好義務消防隊的消防訓練工作。

(5)定期組織防火檢查,負責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6)組織人員對火災事故進行撲救,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安監(jiān)部消防管理職責

(1)了解基建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負責基建現場所有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檢查、維護。

(2)負責對基建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監(jiān)督,并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規(guī)定嚴格管理。

(4)負責開展消防教育和義務消防隊的訓練工作,負責重點防火部位人員的上崗教育和考試。

(5)負責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配備、更換和維修。

(6)負責召開現場消防例會,傳達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時期的消防工作重點。

(7)負責義務消防隊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8)負責對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及火災事故的處理意見。

3、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1)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自覺遵守消防法規(guī)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發(fā)現起火時能迅速撲救,避免火勢擴大。

(3)積極參加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4)發(fā)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

四、火災事故的預防

1、各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制定消防崗位責任制,行政一把手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全體人員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單位三十五歲以下的青年為義務消防員,工地安全員為兼職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檢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設施。

3、各施工單位在安排施工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不足的單位按要求補充。

4、各施工單位存放油料、氧氣、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設置在安全處,遠離人員密集和重要設備存放的地點,并在四周懸掛防火警示標志,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有條件時采取集中存放,統一管理。

5、各施工單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藥、導火索,必須按照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進行專人管理,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未辦理爆破證的人員不得執(zhí)行爆破任務。

6、各單位的車輛及大型機械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7、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的倉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用電、動火管理制度,并設專人值班。

8、動火作業(yè)時不允許與油漆、噴漆、木工同時同步位或上下交叉進行。

9、汽機、電氣、鍋爐在安裝試運行前要嚴格執(zhí)行《典型電力消防規(guī)程》中的消防管理規(guī)定,并組織人員清理廠房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門與安監(jiān)部必須定期組織全面檢查,節(jié)假日要結合安全檢查進行防火檢查。

五、火災的撲救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火情,必須及時、準確的報告安監(jiān)部,并打119報警電話,同時積極組織、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2、火災的撲救工作由火情單位領導和安監(jiān)部進行指揮,火場指揮員有權調動人員、車輛以及救火物資。

3、各施工單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設備除救災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六、消防監(jiān)督

1、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負責整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員應對自己所管轄區(qū)域的消防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

七、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設施,由各單位負責檢查、保管、使用,并指定專人負責。

2、各施工單位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非火災情況下禁止使用,發(fā)生丟失或耗損時及時補充,到期滅火器必須按時換藥。

3、未經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同意,任何單位不準隨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設備、雜物等。

八、獎勵和處罰

1、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2、施工期內未發(fā)生火災的單位應給予消防安全獎勵。

3、發(fā)現火情、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或積極參加撲救,表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予以處罰:

(1)消防組織不健全的。

(2)發(fā)生火災事故損失萬元以上或因火災造成停工兩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接到整改通知書未按期進行整改的。

(4)不按照規(guī)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沒有火情損壞、浪費消防器材嚴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視情節(jié)給予處罰:

(1)不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2)慫恿他人違反防火安全規(guī)定的。

(3)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和防火標志的。

(4)未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災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災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違反《消防法》及本辦法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應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1、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大唐南京發(fā)電廠負責的基建施工現場。

2、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開始執(zhí)行。

第4篇 后勤管理部加強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

為了將小型基建納入后勤管理部安全性評價的范圍,扎扎實實的將安全系列措施開展下去,更好地發(fā)揮安全性評價在實踐中能及時、全面診斷和消除小型基建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作用,針對小型基建工程外包較多的現象,后勤管理部作為管理方,在小型基建工作中如何引導外方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保護施工人員的安全,以達到維護公司的安全生產局面。后勤管理部通過安全性評價的動態(tài)管理,使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做到“可控、能控、在控”。

小型基建因它所涉及的范圍小和資金投入量少,對它的安全管理容易被忽略,與電力生產的大投入、大手筆相比,它的確是“小型”的。但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卻是整個供電公司安全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十大安全理念”涵蓋的內容。一個企業(yè)的安全局面,是由許多環(huán)節(jié)組成的,每環(huán)都重要,猶如鐵鏈栓大船,一環(huán)斷,船則翻。“控制源頭、監(jiān)控過程、至始至終”同樣是保證小型基建安全的基本手段。

小型基建工作包含非生產性投資的維修、大修、整改等。供電公司內的小型(臨增)基建工程項目,包括水電、土建、綠化、公共設備設施等;通過專業(yè)管理以達到全面控制、消除、減少小型基建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依據有關的法律、規(guī)程,參照《九江供電公司關于對外協施工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實現對小型基建安全全過程的規(guī)范管理。九江供電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后勤管理部設安全小組,下設專職安全員。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組織框架。以保證各道工序、環(huán)節(jié)流暢自如,避免反復往返,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去繁就簡,強調各部門的職能作用。計劃經營部依據年度計劃下達小型基建任務;后勤管理部按基建項目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安全監(jiān)察部對參與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施工能力、安全記錄、企業(yè)資質進行審查,下發(fā)準入證;后勤管理部進行施工前安全檢查(a施工協議、b施工安全協議、c檢查施工器具、d核查勞保用品、e驗證個人保險、f確定雙方安全負責人、g雙方進行工程安全技術現場交底);安全檢查資料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查;整個施工過程動態(tài)監(jiān)控。

后勤管理部將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列入績效考核管理項目,依據本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部與公司簽訂年度安全責任狀,制定安全目標,實行五級控制。分級控制安全指標。小型基建項目涉及到的規(guī)模較小,投入的資金不多,大的施工企業(yè)一般不屑一顧,主要依靠小型施工隊及零星民技工隊伍。由于隊伍規(guī)模小,機構和人員相對不穩(wěn)定,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弱,其內部近乎無規(guī)章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更是難得一見,相應的資金投入微乎其微,相對而言,小型基建的安全管理與大型電力建設的安全管理相比,人員復雜,薄弱環(huán)節(jié)多,軟硬件不配套,針對性的規(guī)章制度不完善,不易引起重視,安全管理難度不遜于大型電力建設。

為求安全,除了嚴格的準入制審核之外,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可或缺,按流程要求檢查每一環(huán)節(jié)。將外協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納入自身的安全體系范圍內,加強外協施工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外協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將安全管理貫穿小型基建的全過程之中。為加強現場管理力度,應賦予安全員在行使安全職責時的決定權。

第5篇 基建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監(jiān)督管轄項目及所屬企業(yè)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建設和運轉情況。

(二)編制本單位年度基建安全策劃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計劃,定期總結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學習上級基建安全文件,傳達文件精神,起草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負責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按國家及行業(yè)規(guī)定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五)負責開展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指導管轄項目及所屬企業(yè)落實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導所屬企業(yè)施工分包隊伍管理,收集整理合格施工分包隊伍信息,定期組織開展施工分包隊伍的專項檢查,并督促落實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七)負責組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jiān)控基建安全重大風險,落實到崗監(jiān)督要求。

(八)負責本單位基建專業(yè)安全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安全檢查計劃,編制安全檢查大綱,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

(十)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類基建安全管理競賽、交流活動。

(十一)監(jiān)督工程項目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要求,抽查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情況。

(十二)負責本單位基建安全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

(十三)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6篇 電網基建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適應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大建設”體系建設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規(guī)范公司系統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從業(yè)人員安全健康,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規(guī)定》和《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制訂,明確基建安全基本原則、管理目標、職責分工、工作內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zhí)行的基礎性、原則性制度。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總部、省公司級單位(包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建設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級單位(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qū)電力公司支撐實施機構、地市供電企業(yè)、公司直屬單位下屬單位)、縣公司級單位(包括縣供電企業(yè)、直屬單位下屬單位子企業(yè)),公司系統新建、改擴建輸變電工程以及公司投資、控股的電源工程項目及相關參與方。

第四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應貫徹“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屬單位將基建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實行基建安全目標管理,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所屬企業(yè)承接公司系統以外工程建設(含境外工程)業(yè)務時,應同時遵循相關行業(yè)、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職責

第六條 公司按照“大建設”體系建設要求設置基建管理機構,分層分級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按項目設置業(yè)主、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明確項目管理安全職責。

第七條 國網基建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立安全管理處室,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持續(xù)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標準。

(三)確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標,指導省公司級單位層面的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標準化、基建安全風險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競賽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發(fā)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第八條 公司總部相關部門管理職責

(一)國網安質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與評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國網交流建設部負責公司特高壓及跨區(qū)交流電網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國網直流建設部負責公司直流輸電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相應工程的安全管理。負責監(jiān)督、檢查、考核所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的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yè)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jiān)督、管理所屬設計、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下設安全管理處室,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持續(xù)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落實。

(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yè)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六)組織在建項目及所屬設計、監(jiān)理、施工、調試企業(yè)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監(jiān)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屬企業(yè)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和競賽交流活動。

(九)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十)負責監(jiān)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本單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承攬的本單位以外的工程建設任務,履行企業(yè)上級主管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十二)對本單位投資或控股的建設項目履行項目法人安全管理職責,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地市(縣)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yè)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jiān)督、管理所屬設計、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持續(xù)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yè)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四)組織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及所屬設計、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監(jiān)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屬企業(yè)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和競賽交流活動。

(七)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八)負責監(jiān)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本單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監(jiān)督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管理體系。

(三)對滿足“同時有三個及以上施工企業(yè)(不含分包單位)參與施工、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超過300人和項目工期超過12個月”條件的單項工程(針對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工程和輸電線路工程可視為兩個單項工程),負責(或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組建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

(四)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業(yè)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常務副主任,總監(jiān)理工程師、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擔任副主任,安委會其他成員由工程項目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的相關人員及業(yè)主、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負責人組成。

(五)負責指導項目安委會組織成員單位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基建安全工作的規(guī)定,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多個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問題;定期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保留會議記錄并編發(fā)會議紀要;必要時聘請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六)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按規(guī)定計列安全費用,確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七)在工程招標與合同簽訂工作中,明確項目安全工作目標要求和安全考核獎懲措施,與中標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八)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或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九)直接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時,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yè)、縣供電企業(yè),下同)管理職責,各單位所屬經研院、所配合履行項目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基建安全管理機構(專責),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訂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受項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工程項目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主要保證措施,負責監(jiān)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參加項目法人組建的安委會工作,或受項目法人委托組建項目安委會,開展相關工作。

(五)組建業(yè)主項目部,負責落實本單位及工程項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或委托業(yè)主項目部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六)受項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證件、批件。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完成征地、拆遷和四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暢通及平整場地);提供擴建工程運行場地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為施工現場周圍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提供保護。

(七)參加招投標工作,受項目法人委托,簽訂合同和安全協議。負責監(jiān)督施工企業(yè)按合同約定,足額投入參建項目施工安全費用。

(八)督促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項目參建企業(yè)嚴格履行相關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對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 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jiān)理人員,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撤換。

(九)組織開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監(jiān)督施工、監(jiān)理單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約情況。

(十)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十一)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業(yè)主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參加工程項目安委會,組織相關參建單位落實安委會會議決定。

(三)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批準施工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批準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并監(jiān)督實施。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安全考核獎懲措施。

(四)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分包計劃和申請,上報項目分包動態(tài)信息,監(jiān)督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審批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檢查施工項目部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工作。審批施工項目部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并監(jiān)督現場使用情況。

(五)對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yè)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作業(yè)活動,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六)開展安全風險管理,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yè)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針對性的預控措施,并監(jiān)督落實。

(七)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監(jiān)督安全隱患閉環(huán)整改情況。組織項目參建單位開展安全管理競賽活動。

(八)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jiān)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

(九)負責工程項目安全信息的收集與報送。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監(jiān)理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參與并配合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yè)責任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開展勘察設計,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

(二)嚴格執(zhí)行勘察作業(yè)相關規(guī)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三)根據施工及運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的需要,設計安全及防護設施內容,選用符合國家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的材料,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術要求。

(四)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和特殊結構的工程項目,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技術要求。

(五)落實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將土方平衡、土石方臨時堆放場地以及施工臨設、材料堆放場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內容納入設計文件中。

(六)設計文件應包含項目環(huán)境(海拔、地質、邊坡等)、工程主要特點(高支模、深基坑、線路工程重要跨越、變電工程間隔擴建等)等內容,并在設計交底時強調相關安全風險。

(七)任命項目設計工地代表,解決現場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設計問題。

(八)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監(jiān)理企業(yè)責任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專職人員,組織開展本企業(yè)安全管理及工程項目安全監(jiān)理工作。

(二)依據國家、行業(yè)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監(jiān)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jiān)理,并承擔安全監(jiān)理職責。

(三)建立安全監(jiān)理管理運行機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四)組織檢查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監(jiān)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tài),提出改進措施。

(五)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監(jiān)理項目部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履行監(jiān)理合同中承諾的安全監(jiān)理職責。完善安全監(jiān)理工作機制,健全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編制監(jiān)理規(guī)劃,明確安全監(jiān)理目標、措施、計劃;編制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安全監(jiān)理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jiān)理人員職責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

(三)組織項目監(jiān)理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施工項目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五)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審查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環(huán)境因素識別、評價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滿足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審查施工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的上崗資格,監(jiān)督其持證上崗。審查施工分包隊伍及人員的安全資質文件,對施工分包全過程監(jiān)督。

(七)負責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進場審查。檢查現場施工人員和裝備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

(八)審查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檢查費用使用落實情況。

(九)協調交叉作業(yè)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十)對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作業(yè)和危險作業(yè)等進行旁站監(jiān)理,對重要設施和重大轉序進行安全檢查簽證。

(十一)對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的安全隱患,要求施工項目部整改,必要時要求施工項目部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yè)主項目部,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十二)組織或參加項目安全檢查、工作例會,掌握現場安全動態(tài),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報施工現場安全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具體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

(十三)負責安全監(jiān)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并督促施工項目部及時整理安全管理資料。

(十四)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yè)責任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成立本單位安委會,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開展本企業(yè)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證安全文明施工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嚴格執(zhí)行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guī)范,在項目現場全面落實體系運轉要求。

(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購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改善勞動條件和環(huán)境、開展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內容),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計列,??顚S?完善相應的管理機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經費的開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施工機械管理部門、機械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負責施工機械從購置、租賃、安裝、維護、檢驗、使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對預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演練。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體系,全面落實施工企業(yè)分包管理責任,落實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評價考核機制。組織簽訂分包合同,并監(jiān)督實施。配齊現場分包管理人員,組織分包培訓,開展分包商的評價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七)組織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企業(yè)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八)組織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tài),組織對問題進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作業(yè)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繳納意外傷害保險。

(十)根據公司加強班組建設的有關要求,加強施工班組建設,健全施工班組安全管理體系。

(十一)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施工項目部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中承諾的安全責任。

(二)依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和業(yè)主項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標,制訂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目標,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三)編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等文件,并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經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在施工過程中貫徹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作業(yè)人員、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完善安全技術交底和施工隊(班組)班前站班會機制,向作業(yè)人員如實告知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五)負責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與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處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

(六)開展施工風險識別、評估工作,制訂預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實。

(七)建立現場施工機械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施工機械管理人員,落實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對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狀況進行準入檢查,并監(jiān)控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重要吊裝、關鍵工序作業(yè);負責施工隊(班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送檢工作。

(八)完善施工項目部分包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公司分包管理具體要求,依據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書承諾,提出分包計劃和分包申請,落實分包現場安全管控等環(huán)節(jié)的具體管理要求,組織項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及時上報分包動態(tài)管控信息。

(九)開展并參加各類安全檢查,參加安全管理競賽交流活動,對存在的問題閉環(huán)整改,對重復發(fā)生的問題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開或參加安全工作會議,落實上級和項目安委會、業(yè)主、監(jiān)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負責利用項目現場基建管理新系統開展安全工作,及時準確上報項目安全信息。

(十一)參與編制和執(zhí)行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配置現場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執(zhí)行應急報告制度。

(十二)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調試企業(yè)責任

(一)嚴格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調試業(yè)務,配置現場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制定工程項目調試方案,落實調試安全技術措施,對工程調試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三)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依據公司有關要求,落實本單位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省公司級單位、地市(縣)公司級單位相關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guī)范參見附件1,施工企業(yè)各級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規(guī)范參見附件2,各工程項目部相關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guī)范參見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明確的各級基建安全管理目標是最基本的目標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統制定安全管理目標的依據;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部應根據下級目標高于上級目標的管理原則進行逐級細化分解,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guī)定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fā)生三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fā)生二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fā)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fā)生基建原因造成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安全穩(wěn)定事件。

第二十三條 省公司級單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fā)生四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fā)生三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fā)生有人員責任的較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較大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本企業(yè)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對公司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穩(wěn)定事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管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fā)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fā)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fā)生本企業(yè)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wěn)定事件。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理企業(yè)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fā)生因監(jiān)理責任造成的五級及以上事件。

(二)不發(fā)生因監(jiān)理責任造成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fā)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fā)生本企業(yè)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fā)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wěn)定事件。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fā)生五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fā)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fā)生四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fā)生有人員責任的一般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本企業(yè)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fā)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wěn)定事件。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fā)生六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fā)生因工程建設引起的五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三)不發(fā)生五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四)不發(fā)生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發(fā)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wěn)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

第五十五條 公司在工程項目中實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執(zhí)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機料擺放定置化、作業(yè)行為規(guī)范化、環(huán)境影響最小化,營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圍,創(chuàng)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環(huán)境和作業(yè)條件。

第五十六條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監(jiān)督、指導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開展經驗交流。

第五十七條 省公司級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求,制定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的具體措施;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開展經驗交流,不斷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條 設計企業(yè)按照合同條款,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與設計相關的技術服務和支持;在編制工程項目概(預)算時,應依據規(guī)定全額計列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五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需要,向施工企業(yè)及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六十條 施工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撥付施工項目部使用,確保工程項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條 業(yè)主項目部編制項目安全總體策劃,監(jiān)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在工程項目的有效落實;監(jiān)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六十二條 監(jiān)理項目部編制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監(jiān)理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實行閉環(huán)管理;對安全生產費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六十三條 施工項目部是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環(huán)保施工;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申報、分階段驗收,專款專用,配置滿足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設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條 公司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監(jiān)督指導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和所屬施工企業(y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yè)完善分包商資質審查機制,審核上報合格分包商名冊;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yè)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評價和考核,實現對分包的全過程管控。

第六十六條 業(yè)主項目部負責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工程項目的分包范圍。審查分包商資質和業(yè)績,按流程審批工程項目分包申請。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考核評價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監(jiān)理項目部應完善分包安全監(jiān)理機制,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審查分包商資質、業(yè)績,并進行入場前把關。動態(tài)核查進場分包隊伍的人員配備、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實施閉環(huán)管理。

第六十八條 施工企業(yè)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和管控、教育培訓、動態(tài)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體系。在公司發(fā)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冊內建立本企業(yè)合格分包商名冊,對分包商及其人員實施全過程動態(tài)管理。

第六十九條 施工企業(yè)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分包商簽訂規(guī)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明確分包性質和內容,明確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

第七十條 專業(yè)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guī)分包。主體工程不得專業(yè)分包。

第七十一條 施工項目部具體負責工程項目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專業(yè)分包商自帶施工機械、工器具的準入檢查,施工方案的審查備案,人員持證上崗審查,對分包隊伍施工活動組織安全檢查,對分包商管理的動態(tài)監(jiān)管和考核評價等。

第六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七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應建立基建安全風險管理體系,成立相應的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組織機構,組織和推動本單位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條 基建安全風險采取分級管理,建設管理、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監(jiān)督、指導項目部做好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jiān)控施工安全重大風險作業(yè)進程,履行重大風險作業(yè)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十四條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每年對基建安全工作狀況進行系統性分析、評估,督促指導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jiān)控施工安全重大風險作業(yè)進程。

第七十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應重點分析本單位的基建安全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措施,監(jiān)督檢查工程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識別、評估、預控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監(jiān)控施工安全重大風險作業(yè)進程,履行重大風險作業(yè)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應保證風險控制措施所需資源的配置和資金投入,必要時提供技術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tài)。

第七十七條 施工項目部應對作業(yè)安全風險開展識別、評估工作,制定并落實預控措施;危險性較大的作業(yè),要進行現場初勘,建立并動態(tài)管理安全風險作業(yè)清冊,監(jiān)督檢查作業(yè)現場預控措施落實,履行風險作業(yè)到崗到位責任。

第七十八條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通過開展階段性安全管理評價防控風險;公司所屬企業(yè)承接的系統外工程項目,由企業(yè)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評價,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基建安全風險按分層逐級管控原則進行管理及考核評價。實行上級監(jiān)督評價下級、業(yè)主項目部和監(jiān)理項目部監(jiān)督評價施工項目部、施工項目部監(jiān)督評價施工隊(班組)和分包單位,確?;ò踩L險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分別用單獨章節(jié)描述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經施工企業(yè)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5),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報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jiān)督實施。

第四十七條 對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大型起重機械安拆及作業(yè)、重型索道運輸、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6)的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企業(yè)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業(yè)主項目部項目經理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jiān)督實施。

第四十八條 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yè)、危險作業(yè)項目(見附件7),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和機械管理部門(必要時)審核,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備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 項目施工應有作業(yè)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編制,經施工項目部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和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報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交底后實施。作業(yè)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部分應有獨立的章節(jié)。

第五十條 施工作業(yè)需辦理工作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風險等級較低的作業(yè)(見附件5)由施工隊長簽發(fā),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yè)項目(見附件8),由施工項目經理簽發(fā)。施工負責人通過宣讀作業(yè)票的方式向全體作業(yè)人員交底,作業(yè)人員簽名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 一張施工作業(yè)票只能填寫同一作業(yè)地點的同一類型作業(yè)內容,并可連續(xù)使用至該項作業(yè)任務完成。

第五十二條 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應經措施審批人同意,監(jiān)理項目部審核確認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條 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應重新交底;如人員、機械(機具)、環(huán)境等條件發(fā)生變化,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yè)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條 全體作業(yè)人員應參加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按規(guī)定在交底書上簽字確認。

第八章 安全檢查與競賽交流

第八十五條 基建安全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安全巡查四種方式。

(一)根據公司管理要求或季節(jié)性施工特點,開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檢查活動。

(二)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施工機械管理、分包管理、臨近帶電體作業(yè)等開展專項檢查活動。

(三)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施工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隨機檢查活動。

(四)按照基建安全動態(tài)管理要求,省公司級單位組織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組,配備必要的資源,明確工作要求,開展常態(tài)化的基建安全檢查活動。

第八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按以下要求進行基建安全檢查,并跟蹤檢查提出的問題整改閉環(huán)情況。

(一)公司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基建安全檢查、兩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防汛、分包、施工機械等專項檢查。

(二)省公司級單位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基建安全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防汛、分包等專項檢查。

(三)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四)工程項目安委會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五)業(yè)主項目部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六)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承攬公司系統外工程項目,每季度應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在建設期內,省公司級單位應視工程具體情況開展安全檢查,公司組織抽查。

(七)承攬境外工程項目的單位每年或建設周期內應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

第八十七條 基建安全檢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為主要內容,同時應將環(huán)境保護、職業(yè)健康、生活衛(wèi)生和文明施工納入檢查范圍。

第八十八條 各類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環(huán)境管理問題,應下發(fā)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實行閉環(huán)管理;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責任單位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對于構成安全隱患的問題,整改要求和程序要嚴格執(zhí)行公司關于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各類基建安全檢查工作應盡量采取不預先通知和直接檢查工程現場的隨機檢查方式,確保真實反映項目安全管理情況。檢查組織單位應制定檢查方案、大綱和檢查報告大綱,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基建安全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對檢查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第九十條 公司和省公司級單位組織開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和安全管理經驗交流推廣活動,推動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轉、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和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實。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全員接受培訓,加強企業(yè)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條 公司相關部門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訓計劃,分別對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省公司級單位所屬經研院和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相關人員,重點工程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專責、總監(jiān)理師)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 省公司級單位、地市(縣)公司級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訓計劃,對本單位各級基建管理相關負責人、相關管理人人員,所屬建設隊伍安全生產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以及在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對基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業(yè)主項目部對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所有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施工企業(yè)督促檢查分包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對勞務分包人員要建立專項教育名冊,按照與本單位員工相同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三十三條 省公司級單位及所屬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各級建設隊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監(jiān)督部門相關人員等,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級單位組織的基建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yè)對新錄用人員應進行不少于40個課時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中運用新技術、使用新裝備、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以及職工調換工種時,應對作業(yè)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章 例行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每年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總結分析基建系統總體安全情況,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基建安全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安全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問題,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公司級單位每年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布置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基建安全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安全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問題,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條 建設管理、設計、監(jiān)理、施工、調試單位每年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每月召開安全工作例會,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總結分析本單位安全工作狀況,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下一階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工程項目安委會應建立安全工作例行會議機制,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程項目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務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條 業(yè)主項目部、監(jiān)理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閉環(huán)整改。

第四十二條 施工隊(班組)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活動,檢查總結上一階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條 安全會議及安全活動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十一章 職業(yè)健康

第八十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應落實國家、行業(yè)有關職業(yè)健康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確保職業(yè)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不斷改善現場作業(yè)條件和完善職業(yè)健康衛(wèi)生條件,在確保員工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工程建設。

第八十一條 工程設計選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yè)健康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

第八十二條 工程現場的職業(yè)健康設施和衛(wèi)生條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現行的職業(yè)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施工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組織員工體檢,并建立員工職業(yè)健康檔案。嚴禁安排有職業(yè)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相關禁忌作業(yè)。對從事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危險性作業(yè)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安全防護知識培訓,確保掌握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健康風險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第八十四條 施工企業(yè)應制定季節(jié)性施工方案,針對冬季、雨季、高溫季節(jié)、雷電、臺風氣候特點及野外作業(yè)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電、防臺風、防凍傷、防滑跌、防暑降溫、消毒防疫、防野外動物攻擊等措施,改善現場作業(yè)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預防職業(yè)健康危害和群體性疫情發(fā)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級報送機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內容和報送渠道,可通過移動視頻系統等信息通信新技術收集施工現場信息,定期考核評價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企業(yè)、施工企業(yè)全面落實本單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報工作,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把關上報的各類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條 工程項目通過基建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安全信息,業(yè)主、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組織填報工程建設的安全信息數據,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閉環(huán)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承攬公司系統外(含境外)工程項目的省公司級單位、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每月應及時統計、逐級上報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級單位匯總至安全月報中。

第一百零九條 各單位根據上報的安全信息,認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環(huán)節(jié),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報送質量納入年度綜合管理評價。

第十三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九十一條 基建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應急管理體系,在本級應急管理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的基建專業(yè)應急工作組,組織編制基建專業(yè)應急預案,落實基建應急隊伍和物資儲備,確保實現快速應急響應。

第九十二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建工程項目應急工作組,組長由業(yè)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工程項目業(yè)主、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人員組成;施工項目部負責組建現場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十三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及其組成人員應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備案(包括通訊方式)。項目應急工作組應建立值班機制;值班人員及通訊方式在其管理范圍內公布,并確保通訊暢通。

第九十四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監(jiān)督施工項目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器具,開展應急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方案演練。負責在應急狀態(tài)下啟動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救援,服從上級應急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九十五條 根據現場需要,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中一般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二)垮(坍)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三)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四)觸電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五)機械設備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現場應急處置

(七)環(huán)境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八)自然災害現場應急處置

(九)急性傳染病現場應急處置

(十)群體突發(fā)事件現場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報建設管理單位審核批準后開展演練,并在必要時實施。

第九十六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在工程開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制定并落實經費保障、醫(yī)療保障、交通運輸保障、物資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十七條 項目應急工作組接到應急信息后,立即按規(guī)定啟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救援工作,同時上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應急響應要及時、迅速、有序、處置正確。事故(事件)現場得以控制,環(huán)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九十八條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單位應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第九十九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一百條 基建安全事故實行即時報告制度。即時報告除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網公司安全事故調查規(guī)程》有關條款外,工程各參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及各級基建管理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由現場負責人向本單位負責人即時報告,同時要向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單位報告。

(二)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級及以上人身、電網和設備事故,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在1小時內上報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同時在24小時內上報事故書面材料。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應在收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向同級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門和行政值班機構報告。

(三)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級及以上人身、電網和設備事故,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在收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上報國網基建部,同時在24小時內上報事故書面材料。

(四)國網基建部應在收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通報國網安質部和總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條 事故(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即時補報;各類事故(事件)均應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信息月報中進行統計上報。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根據管理權限和上級授權組成或參與事故調查組,參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后,組織事故現場的處理與恢復。同時應吸取教訓,認真組織舉一反三的整改,杜絕類似事故的發(fā)生,并應做好事故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存檔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jiān)督部門及其安全監(jiān)督人員行使基建安全監(jiān)督職能,監(jiān)督國家有關安全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同級及下級單位的各部門、各級人員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jiān)督部門對基建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參與基建安全會議、各類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jiān)督部門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統一對外發(fā)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評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責權對等、獎罰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獎懲機制,推進各級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負責考核評價省公司級單位基建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安全標準化管理、安全重點工作落實、安全管理創(chuàng)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納入年度綜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制度考核未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

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公司級單位參照公司評價內容,通過量化評價指標,考核評價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績效,并納入年度綜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個人,按有關制度處罰未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省公司級單位負責監(jiān)督、指導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獎懲激勵機制的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jiān)理、施工企業(yè)內部應建立基建安全獎懲機制,落實獎勵費用,確保獎懲制度落實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負責建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激勵約束機制。省公司級單位、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公司激勵約束管理要求,對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核定工程項目合同結算金額。

第一百二十條 建設管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合同中明確對安全文明施工、違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及本規(guī)定要求,對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參建方進行安全考核及評價。合同中應明確安全保證金金額,并作為現場考核資金來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 項目安全管理評價結果是項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據之一,業(yè)主項目部應對管理評價不合格的項目部及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 業(yè)主項目部應通報批評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以及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項目部及責任人,并依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現場發(fā)生的違章及未遂事故(件),監(jiān)理項目部應簽發(fā)書面通知并進行處罰,報業(yè)主項目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章與事故考核罰款應納入安全管理專項基金,用于獎勵安全管理先進單位或個人,并予以公示,??顚S?不得挪作他用。發(fā)生事故(事件)或重復發(fā)生同一類型未遂事故(件)的項目部,取消參與上一級評先評優(yōu)資格。

第一百二十五條 業(yè)主項目部應評價考核參加工程建設的設計企業(yè)、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評價考核結果經建設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省公司級單位,安全考核評價結果一定時段內與工程招投標掛鉤。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系統發(fā)生事故(事件),應根據事故(事件)的性質、等級,依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事件)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或漏報、瞞報,按公司有關制度,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guī)定》(國家電網基建〔2022〕1753號)同時廢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的用語解釋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安全生產費用、文明施工費和環(huán)境保護費三部分費用的總稱。

(二)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yè)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企業(yè)提取、政府監(jiān)管、確保需要、規(guī)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該費用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予以單獨明確,不列入競爭性報價,在合同中按規(guī)定單獨計列。

(三)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按照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發(fā)生的費用。是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頒布2022版電力建設工程定額和費用計算規(guī)定的通知》(國能電力〔2022〕289號)文件要求,在電力建設工程概、預算中計列的費用。

(四)環(huán)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huán)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五)高塔:指全高為80m及以上的桿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工作執(zhí)行的各類安全文件的統稱,包括單獨編制的安全策劃文件、專項安全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也包括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作業(yè)指導書等施工管理文件內的安全管理章節(jié)。

第7篇 基建工程安全質量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統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檢查工作,加強建設單位是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責任主體的作用,強化建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安全質量管理與考核的主導地位,深入開展基建現場安全質量工作,依據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各建設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適用于黑龍江省電力公司投資建設的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變電建設工程。

第二章 制定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電網辦[2005]474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國家電網工[2003]168號)、《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國家電網公司企業(yè)標準q/gdw250-2009)、《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理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07]302號)文件。

第三章 檢查體系及職責

第四條 檢查體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設管理單位業(yè)主項目部及現場工程項目部三個層次建立。

第五條 省公司基建部作為公司基建安全質量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制定和宣貫,對重要現場的抽查和指導。

第六條 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作為基建安全質量檢查主體,負責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對所有所轄項目工程進行周期性、計劃性檢查指導,對施工單位整改落實進行督導。

第七條 現場工程項目部作為基建安全質量自檢自查主體,包括項目監(jiān)理部和施工項目部兩部分。

監(jiān)理項目部負責對整個施工過程中安全質量的監(jiān)理,對施工單位檢查整改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和反饋,實現對施工安全質量的有效控制;施工項目部負責整個施工過程安全質量管理和控制,是檢查整改落實的實施主體。

第四章 檢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條 檢查實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設管理單位業(yè)主項目部檢查、現場工程項目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業(yè)主項目部應每月安排檢查計劃,原則上每月不低于2次進行檢查。建設管理單位主管基建領導和基建部主管領導每月應定期或不定期參加檢查。每月25日前各建設單位應將本月安全檢查情況上報公司基建部。

第十條 省公司基建部針對黑龍江地區(qū)在建項目實際情況,根據各建設單位每月上報的檢查情況,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現場進行突擊抽查。抽查組由基建部相關人員和臨時抽調的部分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組成,重點檢查現場安全質量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和標準的落實情況,對上月檢查出的問題整改反饋情況等。

第十一條 省公司基建部組織的檢查反饋以兩種形式相結合。一是檢查后立即進行現場反饋;二是在檢查后將不符合整改通知單經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下發(fā)給現場施工項目部。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組織的檢查反饋應參照省公司做法進行。

第十二條 施工項目部應對省公司基建部或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檢查出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并由監(jiān)理項目部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后,添寫不符合整改反饋單上報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省公司基建部檢查整改反饋應由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檢查確認后上報公司基建部。對整改不合格或反饋內容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報。

第十三條 從檢查整改通知單下發(fā)到反饋上報時間為7天。反饋內容應包括對整改通知單所列問題整改情況的逐條描述,配以不低于200萬像素不高于300萬像素的對應數碼照片,一張照片不能完全說明的可拍攝多張照片予以說明;對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說明原因并列出整改完成時間。

第十四條 下發(fā)整改通知單、整改情況的反饋均以電子文檔形式。

第十五條 各級檢查要結合當時在建項目施工季節(jié)、施工進度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計劃。檢查內容應突出重點,抓住關鍵環(huán)節(jié),解決重要問題,確保取得實效。各建設單位業(yè)主項目部必須對工程項目各重要作業(yè)工序安排檢查計劃,對重大工序轉接,如工程項目開工,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啟動應重點把關,必要時可安排多次復檢。

第五章 檢查標準

第十六條 檢查依照國家電網公司及省公司相關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中相關安全質量管理要求進行,主要包括:

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國家電網工[2003]168號)

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部分1997版)

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架空電力線路2004版)4.《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國家電網公司企業(yè)標準q/gdw250-2009)

5.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理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07]302號)

6. 《輸變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管理規(guī)程 》(q / gdw 248.2 - 2008)

7.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工藝手冊》(基建質量[2006]135號)

8. .國家電網公司企業(yè)標準:1000kv及以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系列規(guī)程

9《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創(chuàng)優(yōu)規(guī)劃及細則編制綱要》(基建質量[2007]89號文)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 各建設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基建安全質量檢查考核與獎懲實施細則,在檢查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真正起到監(jiān)督、激勵各參建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安全質量管理主動性、自覺性的作用。

第十八條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現場,若檢查后仍存在重復問題或問題未整改,省公司將在“電網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簡報”中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省公司基建部對各建設單位每月上報的檢查情況進行考核,對不及時上報或檢查不認真的單位在“電網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簡報”中予以通報,并在年度基層單位業(yè)績考核中對未及時上報月度檢查情況的扣0.1分/次。

第二十條 各建設管理單位應針對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現場及時組織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將對整改反饋情況進行考核,在年度基層單位業(yè)績考核中對未及時反饋檢查整改情況的扣0.1分/次。

第二十一條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項目若被停工的將在質量評級考核中一次扣減5分/項目·次,并對項目所在建設單位在年度基層單位業(yè)績考核中扣0.5分/項目·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基建部 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8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消防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發(fā)生,確保我廠負責的各項基建工程施工現場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順利進行,依據《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guī)程》特制定本規(guī)定。

2、我廠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監(jiān)部負責。

二、消防組織

1、基建現場應設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廠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廠辦、安監(jiān)部、設備部以及各施工單位的領導組成。

2、消防領導小組的常務辦公室設在安監(jiān)部,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現場須成立義務消防隊,成員由各施工單位職工組成,人數必須占施工現場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監(jiān)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三、職責

1、基建現場消防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guī)程》的消防管理規(guī)定,將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納入生產、行政工作議程,做到“六同”: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根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動員和依靠全體職工,落實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項行政措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3)負責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組織日常監(jiān)督,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工作情況。

(4)加強消防宣傳和義務消防隊的教育管理,做好義務消防隊的消防訓練工作。

(5)定期組織防火檢查,負責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6)組織人員對火災事故進行撲救,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安監(jiān)部消防管理職責

(1)了解基建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負責基建現場所有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檢查、維護。

(2)負責對基建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監(jiān)督,并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規(guī)定嚴格管理。

(4)負責開展消防教育和義務消防隊的訓練工作,負責重點防火部位人員的上崗教育和考試。

(5)負責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配備、更換和維修。

(6)負責召開現場消防例會,傳達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時期的消防工作重點。

(7)負責義務消防隊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8)負責對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及火災事故的處理意見。

3、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1)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自覺遵守消防法規(guī)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發(fā)現起火時能迅速撲救,避免火勢擴大。

(3)積極參加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4)發(fā)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

四、火災事故的預防

1、各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制定消防崗位責任制,行政一把手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全體人員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單位三十五歲以下的青年為義務消防員,工地安全員為兼職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檢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設施。

3、各施工單位在安排施工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不足的單位按要求補充。

4、各施工單位存放油料、氧氣、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設置在安全處,遠離人員密集和重要設備存放的地點,并在四周懸掛防火警示標志,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有條件時采取集中存放,統一管理。

5、各施工單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藥、導火索,必須按照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進行專人管理,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未辦理爆破證的人員不得執(zhí)行爆破任務。

6、各單位的車輛及大型機械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7、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的倉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用電、動火管理制度,并設專人值班。

8、動火作業(yè)時不允許與油漆、噴漆、木工同時同步位或上下交叉進行。

9、汽機、電氣、鍋爐在安裝試運行前要嚴格執(zhí)行《典型電力消防規(guī)程》中的消防管理規(guī)定,并組織人員清理廠房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門與安監(jiān)部必須定期組織全面檢查,節(jié)假日要結合安全檢查進行防火檢查。

五、火災的撲救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火情,必須及時、準確的報告安監(jiān)部,并打119報警電話,同時積極組織、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2、火災的撲救工作由火情單位領導和安監(jiān)部進行指揮,火場指揮員有權調動人員、車輛以及救火物資。

3、各施工單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設備除救災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六、消防監(jiān)督

1、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負責整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員應對自己所管轄區(qū)域的消防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

七、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設施,由各單位負責檢查、保管、使用,并指定專人負責。

2、各施工單位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非火災情況下禁止使用,發(fā)生丟失或耗損時及時補充,到期滅火器必須按時換藥。

3、未經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同意,任何單位不準隨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設備、雜物等。

八、獎勵和處罰

1、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2、施工期內未發(fā)生火災的單位應給予消防安全獎勵。

3、發(fā)現火情、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或積極參加撲救,表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予以處罰:

(1)消防組織不健全的。

(2)發(fā)生火災事故損失萬元以上或因火災造成停工兩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接到整改通知書未按期進行整改的。

(4)不按照規(guī)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沒有火情損壞、浪費消防器材嚴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視情節(jié)給予處罰:

(1)不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2)慫恿他人違反防火安全規(guī)定的。

(3)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和防火標志的。

(4)未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災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災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違反《消防法》及本辦法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應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1、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大唐南京發(fā)電廠負責的基建施工現場。

2、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開始執(zhí)行。

第9篇 基建礦井安全管理

一、基本條件

⒈ 建設項目符合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通知》(陜煤化司發(fā)〔2013〕101號),列入集團公司當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2. 建設項目開工前開工報告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復。

3. 建設項目施工、監(jiān)理和設計單位必須具備規(guī)定資質。施工單位取得國家頒發(fā)的建筑企業(yè)二級以上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建相應煤礦建設項目。承接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長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一級及以上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同時具有相應的煤礦建設工程施工業(yè)績。

4. 煤炭建設杜絕死亡和重大涉險事故,地面建設杜絕重傷事故。

二、基本要求

1.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⑴ 建設、施工單位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煤礦基建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數量滿足日常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需要;

⑵ 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符合準入要求。

2. 安全規(guī)章制度

⑴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⑵ 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以正式文件發(fā)布,并結合實際適時修訂。

3. 隱患排查與治理

⑴ 煤礦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

⑵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按照等級和類別進行登記建檔,實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閉環(huán)管理。

4. 安全技術管理

⑴ 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安全技術管理體系,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副總工程師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⑵ 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⑶ 煤礦建設項目有關設計、評價等技術文件按照項目建設安全管理要求取得集團批復。

⑷ 各類工程施工前有批準的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貫徹符合要求,并建立作業(yè)規(guī)程信息化管理系統。

⑸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yè)病防護設施符合“三同時”要求,與煤礦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創(chuàng)造條件超前施工、超前投入使用。

⑹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規(guī)定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按規(guī)定組織實施、培訓、演練等。

⑴ 規(guī)范技術資料檔案管理,準確、及時填繪反映礦井實際情況的圖紙資料。

5. 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⑴ 不具備培訓條件時,應與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簽訂委托教育培訓協議;

⑵ 煤礦從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三項崗位”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培(復)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⒍ 安全事故及信息檔案管理

⑴ 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完善安全信息管理機構和制度,做好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工作;

⑵ 建立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分析、歸檔等制度與臺賬;

⑶ 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信息管理體系,及時掌握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動態(tài)信息,提高考評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7. 安全現場管理

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加強施工各環(huán)節(jié)過程的安全質量控制,重點突出爆破、防治水、一通三防、機電設備、頂板和文明施工管理,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三、評分方法

按表8-2評分,總分為100分。各小項分數扣完為止。

第10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qū)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qū)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yè)(規(guī)定場所除外)。規(guī)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yè)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yè):動火作業(yè)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yè):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yè)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yè);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yè);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yè);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qū)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yè)。

3.2

一級動火區(qū),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qū)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yè)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qū),是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jié)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zhí)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jiān)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yè)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jiān)理單位負責檢查執(zhí)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報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wèi)(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fā),報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jiān)人員、消防保衛(wèi)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jiān)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xù)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jiān)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zhí)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yè)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qū)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xù)。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qū)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yè)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jiān)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jiān)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jiān)理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qū)、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guī)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huán)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qū)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y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xù)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jiān)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xù)。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tài)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yè)。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yè)

6.4.1 施工區(qū)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zhí)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fā)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fā)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yè)。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yè)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jiān)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jiān)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guī)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qū)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11篇 基建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監(jiān)督管轄項目及所屬企業(yè)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建設和運轉情況。

(二)編制本單位年度基建安全策劃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計劃,定期總結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學習上級基建安全文件,傳達文件精神,起草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負責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按國家及行業(yè)規(guī)定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五)負責開展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指導管轄項目及所屬企業(yè)落實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導所屬企業(yè)施工分包隊伍管理,收集整理合格施工分包隊伍信息,定期組織開展施工分包隊伍的專項檢查,并督促落實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七)負責組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jiān)控基建安全重大風險,落實到崗監(jiān)督要求。

(八)負責本單位基建專業(yè)安全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安全檢查計劃,編制安全檢查大綱,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

(十)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類基建安全管理競賽、交流活動。

(十一)監(jiān)督工程項目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要求,抽查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情況。

(十二)負責本單位基建安全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

(十三)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12篇 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防火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火災報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儲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現場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六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

dlt 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第1部分:火力發(fā)電廠

3 術語和定義

3.1

火災

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2

消防設施:

指消火栓、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等各種專門用于防火、火災報警、滅火以及發(fā)生火災時用于疏散逃生的設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標識

指用以表達與消防有關的安全信息的圖形符號或者文字標識,包括火災報警和手動控制的標識、火災時疏散途徑的標識、滅火設備的標識、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質或場所的標識等。

4 職責

4.1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4.1.1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4.1.2 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1.3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

4.1.4 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

4.1.5 對所轄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4.1.6 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4.1.7 建立義務消防隊;

4.1.8 組織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2 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

4.2.3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4.2.5 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4.2.6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4.2.7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電廠

5.1.1 應監(jiān)督、協調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維護管理,定期組織保衛(wèi)和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督促限期消除,確保消防設施隨時處于完好狀態(tài);

5.1.2 協調、組織、監(jiān)督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節(jié)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yè)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1.3 負責組織編寫消防、突發(fā)事件等相關應急預案并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5.1.4 根據工作職責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5.2 施工單位

5.2.1 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設專人管理,分類存放,避雷及防靜電接地等防護設施完整,設置明顯標志。

5.2.2 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5.2.4 應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全部參建人員應熟悉和了解常用滅火器材及本施工作業(yè)部位配置的各種滅火設施的性能、布置和適用范圍,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設施應選用經國家公安部門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合格產品,其維護、檢查、測試的周期、項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符合生產廠的規(guī)定和要求,并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guī)定。

5.2.6 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huán)境條件不符合生產廠的規(guī)定和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凍、防潮或防高溫的措施。

5.3 電廠和各施工單位應建立防火檔案。防火檔案是記錄本單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況的文書檔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礎管理工作,防火檔案應由保衛(wèi)部門進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開展。防火檔案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3.1 電廠(施工單位)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5.3.2 各類防火制度和實施細則。

5.3.3 各級防火領導人、防火責任人和防火委員會、防火領導小組的名單。

5.3.4 各級防火承包合同書。

5.3.5 各單位義務消防員名單。

5.3.6 各部位、場所消防設施的布置、配備情況。

5.3.7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5.3.8 與消防有關的活動、會議和防火檢查情況的記錄。

5.3.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3.10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6 消防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6.1 施工現場及生活區(qū)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水管網。消防用水若與其他用水合用時,要保證在其他用水量達到最大流量時,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集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置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設置滅火器一個。且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等消防設施。

6.4 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6.5 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帶、滅火器、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

6.6 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凍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時,應分階段辦理動火許可手續(xù)或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

6.9 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6.10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保證良好的通風,門、窗應向外開啟。

6.11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6.12 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 16)的規(guī)定。

6.13 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6.15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16 揮發(fā)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6.17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

6.18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6.19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應嚴防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

7 火災報警及施救

7.1 基建現場的所有電話機近旁應懸掛火警電話號碼。發(fā)現火情,發(fā)現人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撥打“廠內火警”和“119”報警,并向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7.2 火災事故報警要點:

7.2.1 火災地點;

7.2.2 火勢情況;

7.2.3 燃燒物和大約數量;

7.2.4 火災現場人員受困情況;

7.2.5 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7.3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采取緊急隔停措施。電氣設備滅火時,僅準許在熟悉該設備帶電部分人員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

7.4 參加滅火的人員在滅火時應防止被火燒傷或被燃燒物所產生的氣體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電氣設備上滅火時還應防止觸電。

7.5 消防隊未到火災現場前,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由現場負責人擔任。

7.6 火災撲滅后必須保持火災現場。

7.7 電氣設備火災時,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旋轉電機火災時,還應禁止使用干粉滅火器和干砂直接滅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貯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在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fā)生事故處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8.3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8.4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8.6 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fā)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

8.7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guī)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8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分庫保管,嚴禁項目部下屬部門內或私人存放,對用剩余量應立即退庫保存。

8.9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執(zhí)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在領用時需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

8.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發(fā)生火災、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撲救方法各異。各單位應根據倉庫內貯存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制訂現場滅火規(guī)則?;瘜W化驗室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各單位儲存、使用規(guī)定制訂防火滅火規(guī)則。

9 檢查與考核

9.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9.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13篇 基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通病整改措施

序號

常見問題

整改意見

考核措施

備注

1

未見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在現場。

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在現場加強安全管理。

未按規(guī)定定期對施工現場作業(yè)人員的行為規(guī)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起扣除2000元。

2

未見工作負責人、安全員佩戴標志。

按照規(guī)定佩戴明顯標志,如袖標等。

不配合安全檢查(包括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檢查),每起扣除1000元;對存在問題不落實整改,每起扣除2000元;重復發(fā)生上述同類問題,加倍扣除。

3

對作業(yè)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作業(yè)人員未正確佩戴胸卡。

入場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按照規(guī)定佩戴胸卡。

未進行施工人員的入場安全教育,未持“胸卡(安全合格)證”上崗作業(yè),每人次扣除500元;新進廠人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參加施工,每人次扣除500元。

4

進入現場人員未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帽帶。

按照規(guī)定正確佩戴安全帽。

未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規(guī)范的勞動防護用品,每起扣除1000元;施工人員未正確佩戴和使用,每人次扣除200-500元。

5

高處作業(yè)未使用安全帶,或將安全帶系在不牢固的地方。

嚴格執(zhí)行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正確使用安全帶。

施工人員未正確佩戴和使用,每人次扣除200-5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3000元。

6

工作票、施工作業(yè)票的使用不規(guī)范。

按照安全規(guī)程和實施細則,正確使用工作票、施工作業(yè)票。

未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動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1000-5000元。

7

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證件失效。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yè)。

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每人次扣除1000元;超過有效期,每人次扣除500元;未報甲方備案,每人次扣除500元。

8

安全監(jiān)理人員不足,或資質不全。

安全監(jiān)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履行安全監(jiān)理職責。

未按規(guī)定配備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的專職安全員,每人次扣除1000-2000元。

9

現場明顯違章未見及時制止。

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違章行為。

未按規(guī)定定期對施工現場作業(yè)人員的行為規(guī)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起扣除2000元。

10

未見區(qū)域三牌(作業(yè)點施工崗位責任牌、危險點控制標牌、友情提示牌)。

按照規(guī)定設置區(qū)域三牌。

作業(yè)場所未按規(guī)定設置危險點告知牌,每處扣除500-1000元。

11

現場遮攔與圍欄、警示不全。

按照規(guī)定完善現場遮攔、圍欄、警示等安全設施。

高處作業(yè)、吊裝作業(yè)、臨邊和孔洞作業(yè)未設置相應作業(yè)平臺、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繩、防墜裝置、安全網等的安全措施,每處扣除500-5000元。

12

未設置溝、孔防護與警示??锥瓷w板有的未蓋或不合要求。

按照規(guī)定設置蓋板。

未做好孔洞蓋板、臨邊圍欄的安全措施,每處扣除500-5000元。

13

未見飲水、吸煙點。作業(yè)人員邊工作邊吸煙,現場煙頭、煙盒不少。

設置飲水、吸煙區(qū),不得在現場作業(yè)區(qū)域或禁煙區(qū)域吸煙。

在施工現場禁煙區(qū)域吸煙,每人次扣除100-500元。

14

施工電源應該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布置,配電箱未接地。

按照規(guī)定進行施工電源管理與使用。

未執(zhí)行施工臨時用電管理措施,每次扣除500-2000元。

15

切割機、電焊機外殼未接地。

按照規(guī)定正確使用電氣設備與工具。

現場施工用電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項扣除500-1000元。

16

違規(guī)使用碘鎢燈。

按照規(guī)定試用合格、合適的照明燈具。

室內、夜間等作業(yè)環(huán)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每處扣除500-1000元。

17

腳手架搭設不規(guī)范,掃地桿不全。

嚴格執(zhí)行相關標準,腳手架的搭設與驗收、使用要規(guī)范。

未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腳手架使用前的驗收、使用中的檢查和維護,每起扣除500-2000元;對大型腳手架、高大模版支撐系統的搭設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未落實相應的專項措施,每起扣除5000元。

18

作業(yè)面腳手板不全,有的未綁扎,多處探頭板。

作業(yè)面腳手板應滿鋪,綁扎牢固,不得有探頭板。

危險區(qū)域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離,每處扣除1000-2000元。

19

安全通道頂層防護不全,臨時樓道不規(guī)范,有的防護欠缺。

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整改,完善防護措施。

危險區(qū)域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離,每處扣除1000-2000元。

20

頂層臨邊防護不到位,存在較突出的隱患。

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危險區(qū)域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離,每處扣除1000-2000元。

21

高坡、臨邊無防護、無警示,堆土過高、太近。

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整改,

按照規(guī)定堆土,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滑坡、坍塌。

危險區(qū)域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離,每處扣除1000-2000元。

22

吊車臨近運行線路或電氣設備,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未采取吊車接地、設置警示、專人監(jiān)護等措施。

嚴格執(zhí)行起重設備安全規(guī)定,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起重機械作業(yè)時必須設置圍欄與警示,并安排專人進行監(jiān)護。

臨近帶電設備作業(yè),未保持安全距離、未做好安全隔離措施或無人監(jiān)護,每起扣除2000元。

23

起重時,錨固絞機或滑車的鋼絲繩直接與角鐵樁接觸,未采取保護措施。

按照規(guī)定,進行可靠的保護,防止起重傷害或設備事故。

設備安裝就位期間,對未可靠固定的設備未做好相應的專項安全措施,每處扣除500-2000元。

24

作業(yè)人員使用的木梯不合要求。

按照規(guī)定使用合格的工具,包括登高作業(yè)的梯子等。

使用未經檢測或超過檢測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20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3000元。

25

未及時搞好施工過程安全、質量管理,未做好相關記錄。

在施工過程中及時完善安全質量記錄。

未建立完善相關安全記錄臺賬,每起扣除500元。

說明:

1、以上現場安全“通病”,根據今年開展“抓基礎、控風險、防事故”基建安全主題活動,檢查記錄綜合與分析編寫。

2、現場安全“通病”在施工現場不同程度存在,個別現場較為突出。

3、各施工現場應結合實際進行整改,并接受基建部復查與考核??己艘罁⒁姟秶译娋W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書范本》等規(guī)定。

4、要結合學習國家電網公司近期有關指示和湖北省電力公司近期檢查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自查與分析,將“抓基礎、控風險、防事故”基建安全主題活動繼續(xù)深入開展下去。

第14篇 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安全施工職責

1.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責任。

2. 督促與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工作,確?,F場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威脅安全施工的重大問題。

3. 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協助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指導與幫助施工企業(yè)的技術系統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務以及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簽訂的工程承發(fā)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guī)定。

6. 必須按電力工業(yè)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guī)定,確保電力工程安措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7. 在組織或參加工程招投標工作及確定工程主要施工單位時,必須組織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

8. 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參加基建安全大檢查和施工企業(yè)之間的互查;參加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 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yè)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15篇 基建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使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對華能xxx電廠基建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的基本要求、設置要求、日常管理與維護、檢查與考核等內容做出了規(guī)定。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xxx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施工環(huán)節(jié)涉及場所、設備、設施及特定區(qū)域的安全標志使用。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 158-2003? 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警示標識

dl/t 1123-2009? 火力發(fā)電企業(yè)生產安全設施配

hcx3-076-fj31? 華能xx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

hcx3-079-fj34? 華能xxx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

1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設施

為防止生產活動中可能發(fā)生的人員誤操作、人身傷害或外因引發(fā)的設備(施)損壞而設置的安全標志、設備標志、安全警示線和安全防護的總稱。

3.2

安全標志

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3

安全色

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綠四種顏色。

3.4

禁止標志

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3.5

警告標志

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3.6

指令標志

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3.7

提示標志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3.8

說明標志

向人們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標明安全分類或防護措施等)的標記,由幾何圖形邊框和文字構成。

3.9

環(huán)境信息標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qū)域的圖形標志。

3.10

局部信息標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施工區(qū)域的圖形標志。

2 設置原則

2.1 安全設置基本要求

2.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在有危險因素的施工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警告作業(yè)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環(huán)境的危險,有效地減少事故發(fā)生。

2.1.2 標志設置后,不應有造成人體任何傷害的潛在危險。

2.1.3 周圍環(huán)境有某種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標志加以提醒時,應設置與安全有關的標志。

2.1.4 標志應設在人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要保證標志具有足夠的尺寸,并使其與背景間有明顯的對比度。

2.1.5 應從方便的角度按人員正常流向考察人們初臨一個新環(huán)境時或遇到緊急情況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 要將導向標志和提示標志結合使用,遠離目標時使用導向標志,在目標位置處使用提示標志以利辨別。

2.1.7 在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盡量用適量的標志將必要的信息展現出來,避免漏設、濫設。

2.1.8 標志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要根據周圍環(huán)境因素選擇標志的材質、顏色(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及設置方式,使標志設置后能增加環(huán)境的美感。

2.1.9 同一場所的各標志之間要相互協調,應盡量使在不同位置設置的標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質及顏色(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統一。

2.2 標志設置的總體協調性應由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負責。

2.2.1 電廠安質部負責安全標志設置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2.2.2 施工單位負責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維護工作。

3 設置要求

3.1 設置方式

安全標志的設置方式在施工過程中可多樣化、材質宜因地制宜,但應遵循穩(wěn)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3.1.1 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3.1.2 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人們視讀的固定障礙物(如廣告牌等),并盡量避免經常被其他臨時性物體所遮擋。

3.1.3 標志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 標志盡可能只設置圖形標志,不設或少設文字輔助標志。

3.2 設置地點

3.2.1 施工現場的主要入口處應按設置原則,在入口處設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煙、必須戴安全帽、火災報警電話等標志;

3.2.2 施工現場及道路坑、溝、洞處設置當心坑洞、當心墜落標志;

3.2.3 施工現場較寬的溝、坑及高空分離處設置禁止跨越標志;

3.2.4 未固定設備、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及未安裝牢固的構件設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標志;

3.2.5 吊裝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當心吊物、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等標志;

3.2.6 高處作業(yè)、多層作業(yè)下方設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標志;

3.2.7 高處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設置安全通道標志;

3.2.8 高處作業(yè)位置設置必須系安全帶、禁止拋物、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等標志;

3.2.9 梯子、梯道處設立注意安全、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3.2.10 電源及配電箱設置當心觸電等標志;

3.2.11 臨時電纜(地面或架空)設置當心電纜標志;

3.2.12 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設置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等標志;

3.2.13 倉庫及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火種等標志;

3.2.14 射線作業(yè)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標志;

3.2.15 滾、剪板等機械設備設立當心設備傷人、注意安全等標志;

3.2.16 施工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必要的當心車輛、限速、限高、限載等標志;

3.2.17 施工現場“五口”(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業(yè)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3.2.18 在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宜設置:

3.2.18.1 在產生粉塵的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息防塵”、“戴防塵口罩”等標志。

3.2.18.2 在可能產生職業(yè)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腐蝕”、“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標志。

3.2.18.3 在產生噪聲的作業(yè)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標志。

3.2.18.4 在高溫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意高溫”等標志。

3.2.19 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

4 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4.1 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具體管控、監(jiān)理單位負責日常監(jiān)督管理。

4.2 危險已消除的場所,原設置的安全標志及時收回保管。

4.3 沾滿灰塵、油脂類等臟污的安全標志,及時清理干凈,以確保其所表達的安全信息明確無誤。

4.4 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及時調換。

4.5 安全標志發(fā)生位移,及時調正。

4.6 任何人不得將安全標志挪作它用。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5.2 本標準按《華能xx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xx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基建安全管理策劃方案加強(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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