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服務公司內部審計管理規(guī)定
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yè)管理,加強內部監(jiān)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實施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是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接受總公司審計部指導。內部審計是公司實施內部監(jiān)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jiān)督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活動。
第三條
公司審計部門受公司的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jiān)督權,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工作。
第四條
對公司所屬的下屬單位財務實行年度例行審計制度和根據公司管理需要而確定的各類專項審計。
各類專項審計由公司領導根據需要確定實行,審計期限不作限制。公司對下屬主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每年度的例行審計。對一般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實行每年或每兩年一次的例行審計。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條
加強對審計隊伍的業(yè)務培訓,以不斷提高審計隊伍的政策、理論水平、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
公司審計部門對公司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jiān)督:
財務計劃與預算以及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經濟效益;
內部控制制度;
經濟責任;
資產管理;
基本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以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
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執(zhí)行;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
對聯營企業(yè)和中外合資企業(yè)的投入資金、財務收支、經營狀況、經濟效益和利潤分配等,根據合同或章程規(guī)定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對公司所屬單位實施總經理(廠長)和財務經理或財務主管離任審計。
第十條
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總公司審計部對公司進行審計。
第三章審計權限
第十一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薄、報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參加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第十四條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等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對正在進行嚴重違反財經法紀造成嚴重浪費和經濟損失的行為,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可以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六條
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追究責任和處理的建議。
第十九條
對相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要及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向公司主管領導和總公司審計部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對違反規(guī)定,逾越工作程序,但尚未造成損失的,由審計人員對經辦人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規(guī)定不按程序辦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經辦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四章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門應在每一年度結束后,制定下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審計部門應在審計實施前,事先向被審計單位發(fā)出審計通知。同時,審計組要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制定出審計實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要按照審計通知的要求做好準備,在審計開始時向審計組匯報本單位在被審計的會計報告期的經營狀況、成果和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狀況以及其它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應指派審計聯絡員,負責向審計組提供有關資料,介紹情況、答復問題、配合調查,以及協調與審計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應區(qū)別不同的審計對象和重點,采用相適應的審計方法,編制統(tǒng)一的審計工作底稿,力求高效率、高質量。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終結,由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報送公司審計部門,審計報告由主管部門審定,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公司審計部門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提出申訴。公司審計部門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無異議,須在收到后三十日內向公司審計主管部門做出書面答復,報告整改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審計部門一般應于下年度或下次審計時,復查被審計單位對上次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對重要的審計項目要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公司審計部門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guī)定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審計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