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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四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54

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

第1篇 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凡屬短期使用,不宜正規(guī)安裝的低壓電源線路,包括臨時動力、照明、試驗線路(指電壓為380v及以下者)等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管理。

3、臨時用電管理要求:

3.1車間內部需要架設臨時線時,由需要部門事先通知電工檢查,認為必要架設且符合安全規(guī)程時,填寫“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審批單”,經(jīng)生產(chǎn)部審查批準后,由電工進行架設。

3.2臨時線最長使用期限七天,期滿后需繼續(xù)使用,必須在期滿前一天,續(xù)辦延長使用手續(xù),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

3.3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可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校驗完畢由本人負責拆除。

3.4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證的延期手續(xù),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xù)用火作業(yè)許可證手續(xù)。

3.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yè)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3.6在運行的生產(chǎn)裝置、罐區(qū)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chǎn)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證的同時,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臨時用電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為零線。

3.8 臨時用電線路與其它設備、門窗、水管距離應大于0.3米。與廣播線、電話線同桿假設時,臨時用電線路應在廣播線、電話線的下方,且距離大于1.5米。

3.9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3.11 對現(xiàn)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3.12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yè)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3.13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漏保。

3.14臨時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3.15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3.16臨時用電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guī)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fā)現(xiàn)違章用電,電工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3.17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工立即停電拆除,由用電執(zhí)行人所在生產(chǎn)區(qū)域的技術人員、電工共同檢查驗收簽字,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員負責。

第2篇 臨時用電作業(yè)審批制度

臨時用電由動力車間負責審批。審批人員審批前要嚴把申請人員安全資質關,確保無火險、無安全隱患后批準。審批時要定人、定時、定位、定措施并實行持證操作,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員要盡職盡責。并落實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

2.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應采用三項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tǒng)。

3.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4.臨時用電設施設備的首末端分別安裝漏電保護器,實行兩級保護。

5.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6.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器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7.現(xiàn)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有防雨措施。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內的臨時行燈電壓不超過12v。

9.臨時用電線路應盡量使用電纜線,架空高度不低于2.5米。穿越機動車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米。

10.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11.開關箱應設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燈具設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帶電作業(yè)應有專人監(jiān)護,不允許一人獨立作業(yè)。

13.臨時作業(yè)完工后,要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4.各種高大臨時用電設施必須裝設避雷裝置。

第3篇 電氣臨時用電安全審批制度

1、目的

規(guī)范公司臨時用電的管理流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臨時用電安全使用。

2、適應范圍

適應于公司臨時用電的管理

3、細則

3.1凡屬短期使用,不宜正規(guī)安裝的低壓電源線路,包括臨時動力、照明、試驗線路(指電壓為380伏及以下者)均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

3.2車間內部需要架設臨時接線時,由需要部門事先通知設備動力科檢查,認為有架設必要且符合安全規(guī)程時,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經(jīng)設備動力科審查,安全保衛(wèi)科批準后,由車間電工或設備動力科派電工進行架設。

3.3臨時線最長使用期限七天,期滿后需繼續(xù)使用者,必須在期滿前一天,續(xù)辦延長使用手續(xù),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必須拆除。

3.4臨時接線裝置如發(fā)生危險,并證明系因裝置不良,應由承裝人負責。

3.5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不超過一個工作日時,可不填寫臨時線裝置申請單,校驗完畢后本人負責拆除。

3.6未經(jīng)申請批準的臨時線和安裝不合格或已到期的臨時線,設備動力科、安全保衛(wèi)科有權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門應在4小時內按要求處理完畢。如逾期未進行處理,設備動力科在通知使用部門領導后,有權責令電工拆除。

3.7裝置臨時線的一般安全技術要求:

3.7.1裝置臨時線時,須用絕緣良好的導線。要采取懸空架設和沿墻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戶外不得低于4.5米,與道路交叉處不低于6米。架設時需設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

3.7.2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單獨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須裝熔斷器。

3.7.3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有良好接地線或接零線。

3.7.4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并頭,須用丁字接法并用絕緣帶包好。

3.7.5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膠皮線橡套電纜,則應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管上要裝護圈,以防割破電線。

3.7.6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

3.7.7易燃易爆場所禁止裝置臨時線。

3.7.8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器、門窗等距離應在30厘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門、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裝線。

3.8易燃易爆場所嚴禁架設臨時線。

3.9凡達不到上述管理和技術要求的臨時線及不符合正規(guī)安裝的電源線,均應拆除,禁止安裝使用。

第4篇 企業(yè)臨時用電審批制度

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凡屬短期使用,不宜正規(guī)安裝的低壓電源線路,包括臨時動力、照明、試驗線路(指電壓為380v及以下者)等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管理。

3、臨時用電管理要求:

3.1車間內部需要架設臨時線時,由需要部門事先通知電工檢查,認為必要架設且符合安全規(guī)程時,填寫“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審批單”,經(jīng)生產(chǎn)部審查批準后,由電工進行架設。

3.2臨時線最長使用期限七天,期滿后需繼續(xù)使用,必須在期滿前一天,續(xù)辦延長使用手續(xù),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

3.3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可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校驗完畢由本人負責拆除。

3.4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證的延期手續(xù),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xù)用火作業(yè)許可證手續(xù)。

3.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yè)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3.6在運行的生產(chǎn)裝置、罐區(qū)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chǎn)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證的同時,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臨時用電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為零線。

3.8 臨時用電線路與其它設備、門窗、水管距離應大于0.3米。與廣播線、電話線同桿假設時,臨時用電線路應在廣播線、電話線的下方,且距離大于1.5米。

3.9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3.11 對現(xiàn)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3.12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yè)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3.13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漏保。

3.14臨時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3.15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3.16臨時用電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guī)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fā)現(xiàn)違章用電,電工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3.17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工立即停電拆除,由用電執(zhí)行人所在生產(chǎn)區(qū)域的技術人員、電工共同檢查驗收簽字,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員負責。

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四篇)

1、目的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制度。2、適用范圍公司凡屬短期使用,不宜正規(guī)安裝的低壓電源線路,包括臨時動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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