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條例
車輛安全管理條例
執(zhí)行部門
檔案編號
審批人員
批準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對公司車輛安全工作的管理,以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 本條例使用于車輛主管、司機及全部使用車輛的公司人員。
第二章 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條 車輛主管的安全責任。
(1)行政部負責統(tǒng)一管理公司車輛,車輛主管負責統(tǒng)一調度,安全則由相關人員負責。
(2)車輛主管應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教育全體司機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定期組織司機進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學習培訓,時刻督促司機嚴格執(zhí)行。
(3)全體司機均應自覺嚴格地遵守交通法規(guī)、服從交警指揮、文明駕駛。
第四條 司機的安全責任
(1)司機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停車,車輛使用后,應將車門窗鎖好,并在離開前再次檢查確認。
(2)司機在使用車輛前,如發(fā)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因隱瞞不報而引發(fā)的后果由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3)因司機使用不當當疏于保養(yǎng),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的,將根據具體情節(jié),由公司及司機共同承擔維修費用。
第五條 其他人員的安全責任
(1)因私借公車時,若發(fā)生交通事故或出現違規(guī)、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后的全部費用由個人承擔。
(2)車輛使用人員或保管人員應定期檢查、保養(yǎng)車輛,如機油、水、剎車油及機械關節(jié)部位的潤滑,以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第三章 車輛安全檢查
第六條 所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車輛主管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未經行政部相關領導批準,嚴禁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駕駛人員駕駛。
第七條 為確保車輛行駛安全,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對車輛進行“三段查”嚴禁故障車上路。
第八條 出車前檢查,主要檢查油、水、電系統(tǒng)是否暢通,有無跑漏,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檢查制動幾件是否靈敏。
第九條 行駛中檢查,長途行駛**公里后應停車檢查主機和各零配件情況,及時排除故障。
第十條 返回后檢查,主要檢查車輛狀況是否完好,以便及時進行保養(yǎng)或維修。
第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時,不得安排出車:
(1)油、電、水系統(tǒng)存在故障時。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時。
(3)安全設備不齊備時。
(4)司機身體狀況不佳時。
(5)裝運易燃物品安全防范設施未落實時。
第十二條公司應建立由車輛主管、司機和維修人員組成的安全技術鑒定小組,對短途車輛進行定期的安全技術檢查,對長途車輛進行出車前檢查,以便及時排除故障,確保安全行駛。
第十三條 司機應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庫制度,因特殊情況無法回庫時,須獲得總經理的批準,并確保車輛停放在安全位置。
第四章 車輛安全獎懲機制
第十四條 公司實行司機對車輛主管、車輛主管對行政部、行駛部隊公司層層負責的安全承包合同,實行安全責任制,按合同執(zhí)行獎懲。
第十五條 公司劃定**公里為安全行駛定額,以此確定和計發(fā)司機薪酬。每月達到此定額,計發(fā)定額工資,超定額的按比例計發(fā)獎金,未達到定額的按相應的比例扣罰工資。
第十六條 司機發(fā)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事故的性質分別扣減工資或罰款。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超過***元者),按經濟損失的**%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元者),按經濟損失的**%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超過***元者),按經濟損失的**%處罰。
(4)機件責任事故,按經濟損失金額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車輛安全領導小組所有。
第十八條 經總經理審批通過時,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