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店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本規(guī)定的主旨
本規(guī)章規(guī)定**公司與代理店之間的交易有關事項。
第二條:代理店的銷售區(qū)域
代理店可行銷售的區(qū)域,依協(xié)議來決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區(qū)域進行買賣活動,應事前與**公司聯(lián)絡,取得其認可。而在某種情況下,**公司必須估計此店與其他代理店的競爭情況,做深入的調查與研究,確定無顯著影響后方可予以認可。
第三條:經營商品
代理店所經營的商品必須是由**公司生產、附有H*商標的所有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店的每月銷售責任額為××萬元以上。但此責任額必須是第三條規(guī)定商品的總額。
代理店須于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提出下個月份的銷售預定。
第五條:經銷處等的設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下設置經銷處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公司聯(lián)絡,取得其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自我經發(fā)給代理店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店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guī)定的價格表來進行。
前項的價格如發(fā)生變更,前者須經雙方協(xié)議,后者需**公司的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交易保證金等
代理店須照交易額,事前繳交**金額給本公司,作為交易保證金,**公司再發(fā)給此金額范圍內的股份給代理店。
第八條:相關資料的提出**公司必須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資料(例如客戶名冊、預估客戶名冊、銷售計劃等)。
第九條:**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工廠為交貨給代表店的地點。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請求,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于前項,如另有聲明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由代理店負擔。運送途中如發(fā)生事故,其費用負擔由**公司與代理店雙方經由協(xié)議后決定。
第十條:退貨
當貨品與代理店的訂購內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責任明顯為**公司所有時,始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一條:付款條件
貨款的繳付以每月20日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貨款則于下月10日繳齊。
前項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內為期的支票為主。
第十二條:暫停出貨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項付款義務或有違約情況發(fā)生,**公司將暫停對其出貨以便觀察。
□對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條:主旨
為促進代理店的銷售績效與**公司代理店之間的互助關系,本章特別制定各種獎勵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條:交易獎勵制度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于代理店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一)銷售額增進的獎金。
代理店三個月的平均進貨額如超過去年同期三個月平均額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優(yōu)待:
1.超過三成者3%;
2.超過四成者4%;
3.超過五成者5%;
4.超過六成以上者7%。
以上計算是以三個月為一單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項獎金的計算及回扣是以該期的最后一月計算基準月。
第十五條:代理店的優(yōu)惠條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會,將可享受代理店的經營及技術指導、產品知識的指導、配發(fā)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特惠條件。
(二)前項的代理店規(guī)約另文規(guī)定。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條中的產品或與其類似的產品,亦不得與其他同業(yè)者訂立契約,進行買賣。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店必須嚴守與**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者。
第十八條:違反規(guī)定的處置
代理店如違反本規(guī)章的各條規(guī)定,**公司可隨時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約。
第十九條: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店須于指定區(qū)域內,以其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須避免向其他區(qū)域擴銷,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公司指示時則不在此限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間的競爭,**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新代理店的設置
**公司在設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咨詢代理店的意見,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指定法院
當發(fā)生本規(guī)定的相關紛爭時,由**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裁決。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廢止、修正
本規(guī)定的廢止、修正等事宜須經由代理店會協(xié)議后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