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依據國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訂本制度。
2、公司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為硝酸銀、高氯酸、硝酸、氯酸鉀、硝酸鉀等。
3、本制度僅適用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硫磺的采購、運輸、倉儲、銷售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4、公司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上崗證。經營人員應了解所經營
易制爆品的具體性質,對儲存、運輸等的具體規(guī)定。
5、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不具備運輸、倉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條件,因此公司機動車不得運輸易
制爆危險化學品,公司辦公樓也不得存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其樣品。公司經營的易制爆危險化學
品的運輸、倉儲一律委托有運輸和倉儲資質的單位承擔。
6、危險化學品業(yè)務小組選擇倉庫時,要審核其資質和管理情況,要求倉庫必須做到五雙,即“雙人保管、雙人出庫復核、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業(yè)務經理向國際貿易專員提交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單、進口/出口通知單等單據時,必須注明產品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并有雙人簽字。
7、業(yè)務經理在開展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時,需嚴格按照公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范圍經營,嚴禁超范圍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品。
8、由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同時屬于危險化學品,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要其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不具備上述資質的單位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9、公司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