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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營運管理中心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中心機動車管理,適應高等級公路發(fā)展需要,切實做到全中心機動車安全運行、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節(jié)約成本,發(fā)揮機動車使用最大效益,杜絕機動車安全責任事故,保障全中心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中心實際情況和管理實踐,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管理
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經中心領導批準后方可駕駛本單位車輛。嚴格執(zhí)行公司定車定人規(guī)定,非定車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嚴禁駕駛本單位車輛。特種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按照規(guī)定參加車輛年審,參加中心及分管科室、站的安全學習,提高安全意識,時刻把安全行車放在首位,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本中心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杜絕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對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者,除提出批評教育外,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3、機動車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服從交通警察及本單位負責人的管理,自覺遵守駕駛員“十不準”。
4、嚴格落實機動車輛安全責任制,按照誰用車誰負責的原則,對外出車輛進行管理;車輛在外出期間,用車部門和個人要對所使用的車輛負全部責任。
5、機動車駕駛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風范,體現高等級公路管理部門文明形象,模范遵守國家及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機動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駕駛車輛,嚴禁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無視安全開“霸王”車;嚴禁疲勞、酒后等違章駕駛;違章罰款或處罰由駕駛員自負。
6、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并及時報警,報告中心領導,聽候處理。堅決杜絕逃逸現象發(fā)生。
二、車輛管理制度
1、我中心機動車實行集中調配,分級管理。
各站主要領導對站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負責。
中心各科室主要領導對本科室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負責。
中心綜合科明確一位機管人員負責中心機動車的日常管理并指導、督促全中心機動車的管理。
2、各科室業(yè)務用車應填寫派車計劃,填寫用車事宜、時間、地點等,由綜合科統(tǒng)籌安排,沒有特殊情況,不按計劃要車的,不予安排,確屬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后綜合科方可安排。
3、汽車保管由駕駛員負責,駕駛員應愛惜車輛,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防止車輛被盜或損壞。
4、汽車的審核、維護、保險由中心綜合科統(tǒng)一辦理。
5、車輛停放,應按規(guī)定停放,并上好防盜裝置。未經領導批準亂停亂放發(fā)生責任事故的,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6、汽車要建立車輛檔案,內容包括:購買車輛的原始資料、行車證、保險單等行車必備的有效證件復印件,由綜合科機管人員負責管理。
7、機管員要協調站、科室領導作好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車輛安全掛歷、成本考核;及時辦理機動車運行所需各種手續(xù),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資料卡》,一車一卡,據實填寫;按工作天數、行駛里程、燃油消耗量(含油費)、修理費、規(guī)費(保險、年檢、稅費等)、差旅補貼費、其他費(通行、停車等)每月匯總并公示,每季、半年、年末向中心領導匯報。
8、未經中心派車部門派車或中心領導同意,嚴禁私自出車辦事,違者,視情節(jié)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如發(fā)生安全事故,責任自負;本中心車輛嚴禁外借。
9、機動車駕駛員要與本科室、站主要領導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在實處,要時刻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
10、機動車駕駛嚴格實行定人、定車、定崗的三定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我中心職工需要長期兼職駕駛車輛的,須經中心領導集體決定;一般職工確需臨時駕駛車輛的,須經本站、科室領導同意,本站、科室領導對同意的后果負領導責任;各站、科室領導確需要臨時駕駛車輛的,須經中心領導同意。
兼職或臨時駕駛車輛的職工,須持有與所駕車型相符的正式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無違章、無事故安全駕齡,并由其所在基層單位考查實際駕駛能力,考查合格后,報中心領導批準,并與其所在科室、站主要領導簽訂兼職或臨時駕駛車輛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層以上干部與中心領導簽訂,要確保安全責任不落空。
根據工作需要,長期兼職駕駛車輛,宜采用定人定車制,盡可能一車一人。
臨時駕駛車輛職工不得隨意要車開,要以工作急需要為前提,并征得上一級領導同意。
11、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予任何人駕駛,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得以欺瞞行為駕駛本單位公車;違者,除追究交車駕駛員的責任外,同時追究接車職工的責任,系領導干部的,還要追究領導責任;如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后果自負。
12、我中心執(zhí)法車輛要維護好自身形象,嚴格執(zhí)行“五條禁令”,即:嚴禁外借,嚴禁參加迎娶、送葬,嚴禁參與上墳掃墓等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停放娛樂場所,嚴禁利用執(zhí)法車輛名義濫用權力。對違反禁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處罰。
13、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按中心與駕駛員簽訂的安全合同,由綜合科寫出事故報告,分析事故原因,報中心領導,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4、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或其他職工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多次違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制度
1、駕駛員須隨時檢查車輛,做好車輛的定期保養(yǎng)和維修工作,始終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狀態(tài)。
2、維修工作由中心綜合科統(tǒng)一負責。綜合科要建立健全車輛維修臺帳,實行車輛維修單制度,嚴格把關。中心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由綜合科負責;各收費站的機動車輛,日常維護保養(yǎng)費用從中心撥付的車輛管理費用中支出,需要大修時,由收費站向綜合科提出申請,批準后由綜合科辦理。先提出申請,車管人員根據申請內容,維修記錄情況,開修車但,按指定地點,修理內容進行修理、換件,修理費超過500元需要請示中心領導后方可進行,不得私自修理、換件,不按規(guī)定開據維修單修車,中心不予結賬。
3、按照車輛保養(yǎng)規(guī)定要求,認真做好車輛保養(yǎng)記錄,每行駛5000公里強制保養(yǎng)一次,對車輛安全部位,如剎車、方向、輪胎、燈光等要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保證車輛安全性、機動性及各部件安全可靠,運轉正常。
4、保持車輛清潔衛(wèi)生,愛護車輛,堅持每日出車前、修車后的安全衛(wèi)生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車輛安全性、機動性。
四、事故的處理和獎罰制度
(暫行討論)
1、每年初由分管科室、站與駕駛員簽訂安全合同責任書。
2、機動車輛駕駛員在本年度合同期內不發(fā)生事故完成合同內容要求,大小車駕駛員均享受安全獎及評優(yōu)資格。
3、車輛在本年度內發(fā)生責任事故,按各單位與駕駛員簽定安全責任書進行處罰,除扣除本年度安全獎外,視發(fā)生事故的輕重按以下原則處罰:
(1)發(fā)生死亡交通責任事故,除按中心規(guī)章制度處罰報請領導批準,調離駕駛員崗位。
(2)發(fā)生其它交通責任事故,事故損失超過1000元的扣除全部安全獎勵。1000元以上5000元之內的扣除半年出車補助及獎勵超過5000元的重大事故另行研究處理。
(3)本年度內連續(xù)發(fā)生兩次以上責任事故,除按以上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報請領導批準外,調離駕駛員崗位。
(4)非定車駕駛員若有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批準需臨時駕駛車輛的,不享受安全獎。惹發(fā)生安全事故,按定車駕駛員處罰辦法執(zhí)行。
(5)未經公司領導或分管科室、站批準,駕駛員私自為他人或個人用車辦私事或未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的一切責任事故由駕駛員個人負全部責任,并視事故大小給予罰款50-1000元處罰,直至調離駕駛員崗位。
(6)違反駕駛員“十不準”規(guī)定者一次處罰50元由此引發(fā)的車輛事故按規(guī)定執(zhí)行。
(7)因違章造成的扣車及罰款,應由本人負責,罰款一律不予報銷或以其它形勢抵消。
(8)定車駕駛員如全年無違規(guī)及重大責任事故,按每車公里2分錢給予獎勵(特種車輛不在此內)
機動車駕駛員“十不準”
1、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2、不準駕駛與駕駛證車不相符的車輛。
3、不準駕駛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4、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5、不準酒后駕駛車輛。
6、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的車輛。
7、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8、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9、不準超速行駛。
10、不準亂停亂放。
第2篇 某營運管理中心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中心機動車管理,適應高等級公路發(fā)展需要,切實做到全中心機動車安全運行、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節(jié)約成本,發(fā)揮機動車使用最大效益,杜絕機動車安全責任事故,保障全中心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中心實際情況和管理實踐,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管理
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經中心領導批準后方可駕駛本單位車輛。嚴格執(zhí)行公司定車定人規(guī)定,非定車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嚴禁駕駛本單位車輛。特種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按照規(guī)定參加車輛年審,參加中心及分管科室、站的安全學習,提高安全意識,時刻把安全行車放在首位,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本中心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杜絕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對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者,除提出批評教育外,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3、?機動車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服從交通警察及本單位負責人的管理,自覺遵守駕駛員“十不準”。
4、?嚴格落實機動車輛安全責任制,按照誰用車誰負責的原則,對外出車輛進行管理;車輛在外出期間,用車部門和個人要對所使用的車輛負全部責任。
5、?機動車駕駛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風范,體現高等級公路管理部門文明形象,模范遵守國家及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機動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駕駛車輛,嚴禁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無視安全開“霸王”車;嚴禁疲勞、酒后等違章駕駛;違章罰款或處罰由駕駛員自負。
6、?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并及時報警,報告中心領導,聽候處理。堅決杜絕逃逸現象發(fā)生。
二、車輛管理制度
1、?我中心機動車實行集中調配,分級管理。
各站主要領導對站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負責。
中心各科室主要領導對本科室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負責。
中心綜合科明確一位機管人員負責中心機動車的日常管理并指導、督促全中心機動車的管理。
2、?各科室業(yè)務用車應填寫派車計劃,填寫用車事宜、時間、地點等,由綜合科統(tǒng)籌安排,沒有特殊情況,不按計劃要車的,不予安排,確屬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后綜合科方可安排。
3、?汽車保管由駕駛員負責,駕駛員應愛惜車輛,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防止車輛被盜或損壞。
4、?汽車的審核、維護、保險由中心綜合科統(tǒng)一辦理。
5、?車輛停放,應按規(guī)定停放,并上好防盜裝置。未經領導批準亂停亂放發(fā)生責任事故的,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6、?汽車要建立車輛檔案,內容包括:購買車輛的原始資料、行車證、保險單等行車必備的有效證件復印件,由綜合科機管人員負責管理。
7、?機管員要協調站、科室領導作好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車輛安全掛歷、成本考核;及時辦理機動車運行所需各種手續(xù),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資料卡》,一車一卡,據實填寫;按工作天數、行駛里程、燃油消耗量(含油費)、修理費、規(guī)費(保險、年檢、稅費等)、差旅補貼費、其他費(通行、停車等)每月匯總并公示,每季、半年、年末向中心領導匯報。
8、?未經中心派車部門派車或中心領導同意,嚴禁私自出車辦事,違者,視情節(jié)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如發(fā)生安全事故,責任自負;本中心車輛嚴禁外借。
9、?機動車駕駛員要與本科室、站主要領導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在實處,要時刻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
10、?機動車駕駛嚴格實行定人、定車、定崗的三定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我中心職工需要長期兼職駕駛車輛的,須經中心領導集體決定;一般職工確需臨時駕駛車輛的,須經本站、科室領導同意,本站、科室領導對同意的后果負領導責任;各站、科室領導確需要臨時駕駛車輛的,須經中心領導同意。
兼職或臨時駕駛車輛的職工,須持有與所駕車型相符的正式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無違章、無事故安全駕齡,并由其所在基層單位考查實際駕駛能力,考查合格后,報中心領導批準,并與其所在科室、站主要領導簽訂兼職或臨時駕駛車輛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層以上干部與中心領導簽訂,要確保安全責任不落空。
根據工作需要,長期兼職駕駛車輛,宜采用定人定車制,盡可能一車一人。
臨時駕駛車輛職工不得隨意要車開,要以工作急需要為前提,并征得上一級領導同意。
11、?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予任何人駕駛,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得以欺瞞行為駕駛本單位公車;違者,除追究交車駕駛員的責任外,同時追究接車職工的責任,系領導干部的,還要追究領導責任;如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后果自負。
12、?我中心執(zhí)法車輛要維護好自身形象,嚴格執(zhí)行“五條禁令”,即:嚴禁外借,嚴禁參加迎娶、送葬,嚴禁參與上墳掃墓等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停放娛樂場所,嚴禁利用執(zhí)法車輛名義濫用權力。對違反禁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