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調運分公司公務車管理制度辦法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公務車管理制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車輛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降低車輛運行費用,以安全服務為宗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車輛由綜合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調配,根據工作輕重緩急統(tǒng)籌安排。
第三章 車輛管理制度
第三條 車輛必須集中停放管理,不出車時統(tǒng)一停放辦公樓下,凡因工作外出應停放在停車場,并有保安人員看管;禁止將車停放在別處和私人住處,否則發(fā)生問題后果自負。
第四條 杜絕私自修車,私自購買車輛用品必須嚴格填寫車輛維修單,報辦公室經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購買,否則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以報銷。
第五條 公務車駕駛員出車由辦公室統(tǒng)一指派,并開派車單,遇特殊情況時出車,應電話請示辦公室主任同意后,回辦公室補開派車單。
第六條 非公務用車須經公司經理同意后方可派車,原則上即送即返。
第七條 實行專人專車制度。隨時掌握車輛動態(tài),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使車輛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確保行車安全,杜絕病車、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第八條 統(tǒng)計人員做好車輛運行記錄及公里數工作,配合辦公室主任隨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九條 如因公務用車,不需要駕駛員同行,必須報公司經理批準,駕駛員做好出車、收車記錄,否則發(fā)生違章等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第十條 駕駛員在法定長假和事、病假期間,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樓下,將車鑰匙交回辦公室。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名義和利用工作之便帶公車回家,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章 車輛使用制度
第十二條 定向服務車輛。該部分車輛確保公司領導的公務用車。定向服務車輛的形勢范圍由用車領導確定,未批準駕駛員擅自超出正常服務范圍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駕駛員自理。
第十三條 辦公室機動車輛。該部分車輛由辦公室主任根據公司各科室公務情況調派使用,辦公室主任根據用車的時間、線路、人員情況和應急程度科學合理調配車輛,提高車輛使用效率;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一視同仁。
第十四條 辦公室主任每天應在第一時間掌握當天車輛使用狀況,以便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五條 各科(室)因公務需要用車,需填制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主任根據服務對象、任務,統(tǒng)一安排用車。駕駛員本人不得私自出車。
第十六條 公司車輛原則不外借,確定需要借出的,由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借用。
第十七條 夜間設值班車,僅限在交口河鎮(zhèn)服務,負責晚間的公務用車。如有特殊情況需長時間出車,應在下班前通知車隊單獨安排車輛。夜間值班車輛一律不上長途,夜間值班司機不得為外單位任何人員出車,如有特殊情況須向辦公室主任匯報,經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十八條 如有范圍在往返200公里以上且外出3天以上的,必須在出車前對車輛機械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做全面檢查,禁止問題車輛跑長途。
第五章 車輛安全制度
第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安全順利的完成任務。
第二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一經發(fā)現酒后駕車,處1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務合同。因酒駕造成事故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造成事故者一切經濟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出車者,發(fā)現一次扣當月工資500元,另做出書面檢查,二次發(fā)現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發(fā)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違章操作,違章行駛所造成的罰款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單位不予支付。駕駛員應及時繳納罰款,不得影響車輛正常審驗。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限速要求,沒有要求的,高速公路、地方道路、山區(qū)公路、油區(qū)道路行駛,時速分別控制在100公里,80公里,60公里, 40公里以內。連續(xù)駕駛兩小時,要強制休息20分鐘,駕駛過程中不得接打手機,超過規(guī)定時速,接打手機,駕駛時間超過兩小時不休息者,一經發(fā)現處以100元罰款,并停車學習3--5天。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完成任務后,必須向辦公室主任匯報車輛運行情況,以便掌握車況,適時安排車輛運行。
第二十五條 雨雪天氣,原則上不許動車,特殊情況須經辦公室主任向公司經理匯報批準后方可動車。要低速行駛,防止路滑,必要時安裝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在執(zhí)行公務途中發(fā)生事故應及時向辦公室匯報,并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協(xié)助交警部門,保險公司處理善后工作,如擅自處理,則事故賠償及善后處理由其本人負責。
第二十七條 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需向受害者賠償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可按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雙方責任大小由駕駛員或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對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的處罰決定
(一)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致死人命或損失達五萬元以上(含五萬)
1.負主要責任的:
(1)按免賠部分的20%予以罰款。
(2)解除勞務合同。
2.負同等或次要責任的:
(1)停車學習30天。
(2)按免賠部分的20%予以罰款。
(二)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含2萬)五萬元以下,
1.負主要責任的;
停車學習15--30天。2按免賠部分的30%予以罰款。
2.負同等或次要責任的:
(1)學習10--20天,并寫出書面檢查。
(2)按免賠部分的20%予以罰款。
(三)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2萬元以下
1.負主要責任的:
(1)寫書面檢查;
(2)按免賠部分20%予以罰款。
2.負同等或次要責任的:
(1)寫出書面檢查。
(2)按免賠部分的10%予以罰款。
(四)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
1.負主要責任的;
(1)寫出書面檢查。
(2)按免賠部分10%予以罰款。
2.負同等或次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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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免賠部分的10%予以罰款。
(五)對于駕駛員發(fā)生事故不報者,一經發(fā)現,處以停車學習一月,以觀后效。
第六章 車輛保養(yǎng)維修制度
第二十九條 車輛的保養(yǎng)及維修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報修,并填寫準修單,經公司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維修。
第三十條 車輛維修必須到具備修理資質和專業(yè)技術的修理廠進行維修,司機必須全程跟蹤,嚴把維修質量關,維修后的百元以上零部件交回辦公室。出車途中出現故障向辦公室主任匯報后經公司經理請示認可后,就地修理。
第三十一條 駕駛員應定期做好車輛保養(yǎng)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整潔,對零部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使車輛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行車安全,車輛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每日要清洗,以防生銹。
第七章 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對乘車人員一視同仁,要熱情、禮貌,車內客人談話時,應關閉或關小音樂;接送來賓或客人,應具備基本禮節(jié),主動打招呼。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二十四小時保持通訊工具暢通,便于工作聯(lián)系。管理員因公務無法與駕駛員取得聯(lián)系的,首次批評教育,兩次以上處以50元現金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不準私自動用公司車輛,如有特殊情況須辦公室主任同意;嚴禁利用公司車輛謀取私利。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出車時必須在辦公室等侯工作;需要離開單位時,除履行公司的請假制度外,必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離開,將車輛停放在公司規(guī)定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下班或收車后車輛停在指定位置,特殊情況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否則車輛出現的任何問題由司機負責,并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種行車記錄要認真填寫,備考。
第三十八條 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離崗,服從領導的指揮。
第三十九條 不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不準交給它人學車,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并罰款500元,或解除勞務合同。造成事故者,責任全部由該駕駛員負責,一切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第四十條 駕駛員必須注意保密,不得傳播領導講話內容,違者造成影響,分別給予批判教育及嚴肅處理。并解除勞務合同。
第八章 車輛及駕駛員費用報銷制度
第四十一條 油料開支,根據不同車型、使用年限,特制定以下車輛油耗:捷達:10公升/百公里、帕薩特12公升/百公里、皮卡:14公升/百公里。超出費用自理。
第四十二條 過路過橋費,按車次對車輛費用結算,一趟一報。
第四十三條 單次出車往返二百公里以上每天差旅補助65元,不單獨補助伙食費。
第四十四條 駕駛員及隨行人員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及差旅補助,由用車部門核銷,駕駛員單獨出差服務,每人每天住宿費不得超過160元。
第四十五條 每月駕駛員應將當月票據交由辦公室,經核實派車單無誤后核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guī)及工貿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