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補充意見
金山區(qū)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導致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jié)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fā)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fā)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第2篇 區(qū)二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抓得是否到位,直接關系到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問題,也涉及到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不能有半點馬虎大意。在抓安全工作上依照“誰主管誰負責”“校長總負責”的原則,對出現下列事故事件的安全責任人,給予嚴格追究:
1.每學期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實或有關責任人不負責而發(fā)生重大案件、事故、事件。
2.因工作不力,措施不當造成影響社會學校政治穩(wěn)定和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突發(fā)性事件。
3.內部干部職工違法犯罪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
4.因辦學過程中一些問題處置不得當,致使矛盾激化而造成群體性*事件等。
5.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嚴重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行為。
6.在實行追究責任過程中,要重事實、講法規(guī)、講道理,公平、公正,該批評的要批評教育,該負法律責任的要及時報有關部門辦理。
第3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金山區(qū)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應承擔責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2、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4、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的。
5、知道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
必要照顧的。
6、學生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7、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8、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
要求、操作規(guī)程的。
二、由于學生父母(監(jiān)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
學生的父母(監(jiān)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
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四、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jiān)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
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對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發(fā)生學校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
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六、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
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七、本辦法適用廊下小學全體在職在職教職員工和全體在籍在校就讀學生。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
九、本試行辦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學
第4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區(qū)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導致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jié)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fā)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fā)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第5篇 沂山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校園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年級組長和班主任是本年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員工為具體負責人。
第三條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確安全分工,確定安全職責,層層落實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體系,并以此為依據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學校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安全工作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本部門工作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門人員安全教育知識培訓,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現事故,將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根據事故情節(jié)大小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條班主任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要加強學生的養(yǎng)成教育,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監(jiān)管不力而出現學生意外事故,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根據事故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并取消本年度評先樹優(yōu)、職稱評聘資格。
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日常監(jiān)督檢查由安全辦負責,要勤于檢查,及時排除存在的安全隱患。若因監(jiān)管不到位,工作不細致或對其他部門上報的問題不及時解決而導致出現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和處理上,除嚴肅處理當事人外,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追究領導者的責任。依照本制度和相關規(guī)定給予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相應的組織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事故責任認定如下:
一、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2、未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安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災發(fā)生后,因組織疏散不及時,造成學生踩踏或學生傷害的;
4、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5、校內用火點、線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生上、放學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在校門前出現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學校未實行校園封閉管理,導致機動車輛進入校園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因指揮不當或未按指定路線行駛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wèi)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wèi)生管理人員的;
2、未建立學校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3、學校食堂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4、學校食堂從業(yè)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wèi)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安排從業(yè)人員進行食品衛(wèi)生知識培訓的;
5、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6、由于食堂門未鎖、窗未關或安全保衛(wèi)措施不完善等而導致投毒事件發(fā)生的;
7、對衛(wèi)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8、發(fā)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tài)擴大的;
9、未配合衛(wèi)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10、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wèi)生職責,造成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賣部不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和市衛(wèi)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規(guī)定,購進、出售腐爛變質及“三無”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追究按衛(wèi)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fā)的《學校食物中毒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衛(wèi)監(jiān)督發(fā)[2005]431號)執(zhí)行。
四、教育教學事故的責任認定(具體操作參照《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1、因曠職(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請假手續(xù),教導處未安排串課而導致課未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3、上課期間教室外抽煙、接打電話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4、品行不良,行為不端,猥褻侮辱學生,造成學生傷害的;
5、上班期間酗酒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6、室外體育課因保護不當或不力造成學生嚴重運動傷害;體育課未按原定計劃隨便改換活動內容而造成學生運動傷害和造成影響的;體育課期間因教師不在崗,學生無人監(jiān)管造成學生傷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校每學期開學前未按規(guī)定組織校舍檢查鑒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時報告或不報告的;
2、學校安排和組織師生在D級危房上課、辦公或食宿的;
3、因樓梯扶手松動、照明設施不完善、校舍樓房懸浮物有危險等原因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墻、危廁,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是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和化學危險品保管使用不當造成藥品丟失和學生傷害事故的。
七、流行傳染病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是發(fā)生傳染病疫情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救治工作,致使傳染病疫情事態(tài)擴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執(zhí)行校內外大型活動報批制度,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應急預案或制定的安全應急預案職責不明確、分工不明確,在活動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學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出現安全事故的。
九、外來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由于門衛(wèi)人員未執(zhí)行校園封閉管理制度,致使社會閑散人員進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對學生進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對“三生”(流失生、學困生、劣跡生)、行為偏差生、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幫教不力或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寢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消防器材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寢室火災事故的;
2、因寢室防護設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學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致使寢室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4、舍務教師監(jiān)管不到位,不負責任,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十一、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平時值班值宿、節(jié)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盡職,且當日校內發(fā)生重大治安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學校門衛(wèi)人員和校警不在崗盡職或在崗不盡職,導致外來人員入校造成學校財物損失或造成師生傷害事故的;
臨時工涉及到事故,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其罰金應在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對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或負有直接、間接領導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zhí)行或拖延執(zhí)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2、對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guī)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重大違法事故的。
3、對校內發(fā)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guī)定上報的。
4、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tài)擴大,影響嚴重的。
5、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
6、相關人員不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對壓力表、閥門、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重大事故的。
7、對重點、特殊工種,使用無上崗資格證人員,并不按要求積極組織培訓造成事故的。
第九條學校在重大責任事故的防范處理上要遵循以下規(guī)定要求,對末按規(guī)定要求落實的學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的規(guī)定,積極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校長應對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2、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門、設施和場所實施監(jiān)督管理,要明確安全事故的防范責任,積極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落實。
3、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市教育局備案。
4、對本制度第七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即排除。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學校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在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時,實行重大集體活動逐級報批制度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要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要無條件地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要按照《學校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十條由學校協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