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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3-07 07:05:00 查看人數:4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jiān)理部轄監(jiān)標段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jiān)理部轄監(jiān)標段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guī)定: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監(jiān)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fā)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jiān)理工程師、業(yè)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fā)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fā)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fā)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fā)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tài);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tài)發(fā)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fā)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第2篇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fā)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制度

一、事故發(fā)生后,村(居委)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安全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依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時限第一時間向黨政辦或安監(jiān)所報清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事故發(fā)生后,村(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三、當上級部門人員到達后,要協助上級部門人員開展事故現場調查、勘查,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詢問有關知情人員,搜集有關人證、物證、書證。

四、組織對失蹤人員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情況緊急時,村(居)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qū)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區(qū)安監(jiān)局報告。

第4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fā)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承建標段范圍內發(fā)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yè)職工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fā)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qū)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yè)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yè)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qū)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yè)發(fā)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qū)、縣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企業(yè)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yè)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職業(yè)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fā)《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y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fā)生輕傷事故,由指揮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fā)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fā)生重傷事故由項目指揮部填寫《企業(yè)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tǒng)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fā)生死亡事故指揮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fā)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yè)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yè)病后,將患職業(yè)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fā)生未遂事件應在發(fā)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長和指揮部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tài)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指揮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集團公司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wèi)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fā)生火災、交通事故,由集團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fā)生職業(yè)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yè)管理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fā)生未遂事件,由指揮長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fā)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集團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指揮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指揮部負責處理。

2、區(qū)域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集團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qū)域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集團公司直管項目重傷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fā)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中鐵二十一局敦格鐵路(青海段)工程指揮部應急預案匯編》。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指揮部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yè)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yè)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10、事故處理后,應將處理結果以通報形式發(fā)至各相關單位,以使廣大職工吸取教訓,預防類似事故的重復發(fā)生。

11、為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應監(jiān)督工傷、職業(yè)病患者有關待遇的落實情況,需要時代表員工與行政領導溝通、協商解決。

12、.各級主管生產的領導,對傷亡事故的調查、登記、統(tǒng)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13、各級安全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職工工傷事故檔案、臺賬,保存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所有記錄。

14、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考勤,應有班組長證明,有工區(qū)經理和安全員簽字,方可成為工傷考勤依據,任何人不準隱瞞工傷事故,不準假報工傷事故。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事故報告制度

1. 現場發(fā)生生產安全重傷以上事故,事故工區(qū)于1小時內報告工區(qū)項目部安質部同時報告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工區(qū)項目部在一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施工現場一旦發(fā)生鐵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及工區(qū)項目部安質部。工區(qū)項目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3.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事故發(fā)生后,工區(qū)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請目擊人或肇事見證人簽字。

2.事故調查由政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項目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項目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工作。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處理:集團公司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

第6篇 生產安全事故及設備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和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經《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條款認定的因工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機械傾覆、損壞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發(fā)生傷亡或發(fā)生設備事故后,最早發(fā)現者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快速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給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程度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同時用快報方式在規(guī)定時以便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fā)生傷亡、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態(tài)擴大。確認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續(xù)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部、直屬公司、集團公司對已發(fā)生的傷亡和設備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進行嚴肅認真、準確的調查分析,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直屬公司、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集團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定出防范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傷和較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直屬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寫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規(guī)定時間內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于事故發(fā)生后l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集團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內容:現場堪驗、拍照或錄像、畫出現場平面圖,收集事故資料和當事人及現場有關人員的證言、證物,索取有關生產、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直屬公司、項目經理部于事故發(fā)生后3日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綜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處理意見,寫出書面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程序待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直屬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重傷和設備較大事故的現場清理,由公司經理或項目部經理報集團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集團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發(fā)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訓,進行針對性教育,糾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jié)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犯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犯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zhí)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職業(yè)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yè)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沒有檢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產現場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無意拆、改、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

第7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

2、企業(yè)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企業(yè)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yè)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yè)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y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會同企業(yè)所在地區(qū)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施工企業(yè)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運用系統(tǒng)工程原理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編制有針對性的、詳細的施工安全設計文件,以及指導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活動,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2、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與施工組織設計同時進行,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人員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互相溝通。施工安全技術由項目主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編制,并報各機構主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實施。對特殊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的措施編制,各項目部,各施工單位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特別對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編制單項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裝、沉箱、水下鉆孔樁、挖孔樁,各種特殊架設作業(yè),高層腳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員、不同的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等,編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施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改,修訂后上報審批。

5、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

⑴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藝要求、挑梁、吊架、吊籃等的設計計算,安全技術措施。

⑵垂直運輸設施:自制龍門架的設計計算,及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基礎,安裝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驟以及地垅支撐安全技術措施。

⑶電力保護:尤其是高壓線路防護的技術措施,低壓線路的架設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術措施。

⑷基坑防護: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種類,選擇土方開挖方法,同時確定設邊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撐時,要確定是采用連續(xù)支撐,還是不連續(xù)支撐,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臨時操作平臺、梁板、現澆板支撐的設計及計算、搭設及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⑹環(huán)境防護: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對周圍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護。

⑺冬季防凍、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擊的安全技術措施。

⑻臨邊、“四口”防護以及交叉作業(yè)的隔離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8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

2、企業(yè)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企業(yè)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yè)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4、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yè)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y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會同企業(yè)所在地區(qū)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9篇 z企業(y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企業(y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yè)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及時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傷亡事故是企業(yè)職工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fā)生的傷亡事故;在生產時間、生產區(qū)域內,職工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yè)的設備、設施、勞動條 件、工作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傷亡事故;與企業(yè)的生產、工傷有關,在生產區(qū)域內(生產現場、生活區(qū)域)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企業(yè)發(fā)生各種傷害或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第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輕傷事故: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重傷事故:根據勞動部制定的《重傷事故范圍》所列的各種重傷傷亡事故。

3、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yè)發(fā)生職工因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fā)現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按下列程序立即報告:

1、輕傷事故:項目經理必須會同安全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事故登記表”,在4小時內報項目部,項目部每月3日前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2、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負傷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經過、發(fā)生原因)用電話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填寫《傷亡事故報告書》,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條 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企業(yè)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 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

1、單位發(fā)生員工重傷以上事故,項目部經理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繼續(xù)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現場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出標志說明數據,給出現場示意圖。

2、發(fā)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級負責人、部門和現場職工必須積極配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yī)療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的資料。

3、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 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項目部經理批準。

* 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區(qū)、縣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批準或施工現場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察部門。

* 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的處理,由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批準。

* 傷亡事故的調查:對于公司發(fā)生的傷亡事故,由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調查小組對傷亡事故必須從思想、生產、設備、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細致的調查,找出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勘察,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5、事故立案管理:發(fā)生重傷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須進行立案,其內容包括:對現場進行勘察,繪制勘察圖,拍攝照片,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注明與會人員的職務或與事故的關系,事故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

第六條 單位和因工傷亡事故后,對有關人員或公司負責人對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及故意破壞現場、偽造證據等阻礙調查小組工作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 出現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領導及勞動部門、工會應協助做好家屬安撫和事故賠償工作。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fā)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jiān)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衛(wèi)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jié)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制度范本

一、事故發(fā)生后,村(居委)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安全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依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時限第一時間向黨政辦或安監(jiān)所報清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事故發(fā)生后,村(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三、當上級部門人員到達后,要協助上級部門人員開展事故現場調查、勘查,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詢問有關知情人員,搜集有關人證、物證、書證。

四、組織對失蹤人員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情況緊急時,村(居)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qū)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區(qū)安監(jiān)局報告。

第1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guī)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⑴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發(fā)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⑴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

⑵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fā)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⑴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⑵《重傷范圍》中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①經醫(yī)師診斷已成國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包括: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⑦腳部傷害包括: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⑧內部傷害。如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鑒定為較重的。

⑶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⑴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事故的報告程序: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專職安全員上報項目經理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專職安全員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上報公司領導和工程部公司領導。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或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接到報告的項目管理人員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偨浝斫拥绞鹿蕡蟾婧螅瑧斢?小時內上報告縣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等有關部門。

若發(fā)生的是火災、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撥打119、110、120等急救電話。

第六條現場處理:

⑴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⑵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

⑶為搶救受傷害者需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第七條事故調查: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在事故發(fā)生后5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工程部備案。

2.輕傷、未遂事故: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組織工程部、技術質量部、企管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在事故發(fā)生后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調查結果向總經理報告?!妒鹿收{查報告》由工程部備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由當地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項目經理部應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件及相關證人。

⑴描述事故經過的書面材料;

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⑶分包方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⑷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⑸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⑹受傷者的個人資料(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資料、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安全技術交底、受傷者的個人信息等);

第八條事故處理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按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2.輕傷、未遂事故:公司領導班子按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門批文進行處理。

第九條項目部負責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事故處理結案后,工程部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對事故的處理決定等。

第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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