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須知
1 目的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guī)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 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 參照文件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
3.2 imo (a648)決議
4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4.1.1 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guī)定和要求辦理手續(xù),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和有關港口的規(guī)定。
4.1.2 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 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jiān)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shù)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后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 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4.1.4.1 危險貨物鑒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4.1.4.2 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4.1.4.3 由港務監(jiān)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4.1.4.4 集裝箱形式運輸?shù)奈kU貨物,需備有有關法定機關簽認的《危險貨物裝箱證書》;
4.1.4.5 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fā)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shù)量、包裝、標記、標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fā)生時所應采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 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mm×250mm。
4.1.7 凡不按規(guī)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志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 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凈,并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 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并取得證書后方可承運。
4.1.10 船舶應根據(jù)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tǒng)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于良好適用狀態(tài),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 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guī)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 承運危險貨物運輸?shù)拇安徽摵叫?、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guī)定懸掛信號或顯示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 承運危險貨物運輸?shù)拇耙鶕?jù)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范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jiān)同意并持有'危險品監(jiān)裝證書'。
4.2 配載與裝船
4.2.1 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l.1 對已承運的危險貨物,必須根據(jù)本輪設備條件,航行區(qū)域和危險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危險程度選擇適當?shù)呐撐?認真制定積載計劃;
4.2.1.2 必須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配裝表》及危險貨物明細表中提出的積載隔離要示正確合理配載;
4.2.1.3 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后裝先卸;
4.2.1.4 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簽,如有港監(jiān)監(jiān)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jiān)監(jiān)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 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yè)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xiàn)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jiān)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 布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xiàn)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并使其處于適用狀態(tài)。
4.2.2.2 裝載爆炸品、一級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時,裝貨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值班駕駛員和值班水手必須嚴格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xiàn)場,在甲板設立'正在裝卸危險品,嚴禁煙火'警告牌,并檢查督促作業(yè)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進入現(xiàn)場;
4.2.2.3 在裝載作業(yè)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yè),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xiàn)場值班。
4.2.3 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xiàn)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xiàn)場監(jiān)裝。應做到:
4.2.3.1 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志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濕滲漏,沾污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4.2.3.2 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柜)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4.2.3.3 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guī)程進行裝艙作業(yè),嚴禁違章作業(yè)。并根據(jù)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 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fā)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調度、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干凈前不得續(xù)裝。
4.3 運輸
4.3.1 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回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溫、濕度,并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3.2 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qū)前后)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 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lián)系,確保安全。
4.3.4 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溫時,應事先征得大副、船長的同意,并根據(jù)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溫。
4.3.5 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guī)定報告。
4.4 卸船
4.4.1 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范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 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 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采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xiàn)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 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jiān)批準。
4.4.5 危險貨物卸空后,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于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