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強化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及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國家經貿委1997第
3號令《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是指經濟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chuàng)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意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新產品、新技術是指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民用工業(yè)產品、技術。
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具體分為:
1、國家級新產品為國內首次試制成功,或在技術上有新的家破,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適應國內、外市場需求;
2、省級新產品為省內首次試制成功,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并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符合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3、地市級新產品為本地區(qū)首次試制成功,有一定的技術含量,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符合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并適應市場需求。
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huán)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jié)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明顯作用的技術。
第四條
湖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全省企業(yè)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
地州市經委歸口管理、監(jiān)督本地區(qū)企業(yè)開發(fā)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省級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產品、技術歸口,負責管理、監(jiān)督本行業(yè)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原則
第五條
我省凡列入國家經貿委、省經貿委、國務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以及省級各行業(yè)主管部門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包括試產前后及投產階段)的鑒定工作,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
企業(yè)自行開發(fā)或引進而又未列入各級項目計劃的重大新產品、新技術,企業(yè)要求組織鑒定的,可按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和要求進行鑒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有特殊規(guī)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由省級產品或技術歸口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鑒定。
第六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注重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保證鑒定工作取得實效。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社會公共利益、環(huán)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得受理鑒定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消。
第七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獲得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三章
鑒定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新產品新技術的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試(使)用所需各方面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九條
申請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適應市場需求,能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二)具備必要的標準、工藝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生產條件及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huán)保、安全、衛(wèi)生等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新產品、新技術開發(fā)單位申請鑒定,應當向項目計劃下達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未列入計劃的按產品、技術歸口向省級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受理申請的單位必須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申請鑒定單位必須向主持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有關文件:
1、鑒定驗收工作大綱。
主要寫明項目來源,鑒定的目的、類別、依據、內容和方法,并經主持鑒定單位審定。
2、新產品、新技術開發(fā)應用總結報告
主要寫明項目來源;開發(fā)應用及試制、試產、試銷的主要過程和情況;技術原理和技術關鍵;裝備水平、檢測手段及質量保證體系;原材料來源及消耗情況;環(huán)保、安全、衛(wèi)生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對比分析;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
3、技術文件
產品或技術的內容介紹、有關照片、圖樣、設計文件、工藝規(guī)程、產品使用說明書、標準化審查報告、專利證書,檢索報告、特種產品的批文等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各類文件資料。
4、標準文件
提供產品或技術的相關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新產品,必須制訂企業(yè)標準并經產品歸口行業(yè)主管部內審查后依法備案。
5、檢測、運行試驗報告
由省級或省級以上認定的專業(yè)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全指標檢測和運行試驗,并出具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
由直接使(試)用單位提供。民用消費類產品和出口創(chuàng)匯產品也可由直接銷售單位提供。專用性強的產品、技術的鑒定要提供一份以上用戶報告。其他鑒定必須提供三份以上用戶使用報告。
7、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包括成本構成、實現利潤、稅收、經濟規(guī)模分析、市場需求預測、綜合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以及推廣應用前景分析等。
8.特殊要求有關文件
消防、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方面的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組織鑒定單位受理申請后,可以根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fā)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yè)類別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進行鑒定:
(一)檢測鑒定: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們認定的專業(yè)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檢測、分析,提出檢測分析報告;從國外直接引進的新產品、新技術,國內不能檢測時,可由國外有關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但必須經國家有關產品和技術歸口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二)會議鑒定: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召開鑒定會形式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結論。絕大部分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均應采用此鑒定方式。會上除對有關鑒定資料進行審查、對生產現場進行考察外,還要就有關問題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答辯以及向用戶征詢意見等。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三)通信(函審)鑒定: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而無需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新產品、新技術,可采用本鑒定方式。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將文件和資料寄送有關方面的專家,一般由五至七名專家組成通信鑒定小組,按規(guī)定進行評審,并提交書面意見,由主持鑒定單位綜合專家意見后作出鑒定結論意見。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專家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意見。
(四)合同驗收: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下達的計劃要求或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并作出結論。
上述四種鑒定驗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通過鑒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經省經貿委審定后核發(f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和《湖南省新產品新技術證書》;每年根據產品或技術的技術水平和實際效益情況評定優(yōu)秀新產品、新技術,并頒發(fā)《湖南省優(yōu)秀新產品新技術證書》以及項目開發(fā)主要技術人員的榮譽證書。以上《證書》的發(fā)放、鑒定文件資料的備案存欄等具體工作委托省新技術推廣站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組織鑒定單位的上級部門,發(fā)現并查實鑒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宣布鑒定驗收結論無效。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鑒定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列入國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國家經貿委負責鑒定的指導和監(jiān)督,由項目的主持(或組織實施)單位即國務院行業(yè)主管部門或省經貿委組織鑒定。
列入其他各級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計劃下達部門組織鑒定。
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yè)要求組織鑒定的,可向省經貿委或省級產品、技術歸口行業(yè)主管部門直至國務院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單位組織鑒定。
省經貿委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鑒定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時,邀請國務院行業(yè)主管部門參加。
由省經貿委負責組織的鑒定,一般按產品、技術歸口,委托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主持,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經委參加。地州市經委組織的鑒定,必須邀請接產品、技術歸口的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參加;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也應邀請當地經委參加。
第十五條
組織鑒定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審查鑒定申請報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指定鑒定主持單位;
(二)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三)審查、核準鑒定證書,簽署意見,并給項目承擔單位頒發(fā)《證書》受上級單位委托的鑒定項目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項目鑒定的有關文件、資料,按有關規(guī)定存檔備查。
主持鑒定單位的職責:
(-)審查鑒定資料,確定鑒定方式、人員和聘請有關方面專家;
(二)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guī)模及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五天,將被鑒定項目的有關資料送交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
(三)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
(四)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技術咨詢費;
(五)審查鑒定證書,簽署具體意見,并報組織鑒定單位核準。
第十六條
鑒定委員會由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以及用戶代表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yè)(或相關行業(yè))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或技術經濟專業(yè)類的高級職稱(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yè)務骨干參加;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對被鑒定項目所屬專業(yè)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fā)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原則上為單數。
鑒定委員會中來自用戶系統的成員要占一定比例。
直接參與本項產品或技術開發(fā)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特殊
行業(yè)由于專業(yè)限制需要項目承擔單位參加的,其成員數不得超過鑒定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tài)度,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全面認真的審查和評價。
(三)組織審議新產品、新技術的答辯及驗證試驗。
(四)提出鑒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要在報告中注明,全體成員要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鑒定結論負責,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
第十九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技術和商業(yè)秘密,杜絕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發(fā)生。
第二十條
省級各行業(yè)主管部門要建立由本行業(yè)符合條件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guī)?,以滿足對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要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消;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組織單位和主持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加鑒定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由其所在單位城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清除出專家?guī)臁?/p>
第二十四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機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細則》相沖突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抄報:國家經貿委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計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
局、省技術監(jiān)督局、省專利局
附件:
1、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表
2、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