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鋒學校水電管理條例
沙長雷鋒學校水電管理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供應和使用的管理,維護供水供電、用水用電秩序,合理使用水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省市政府及水電管理部門頒布的有關用水用電的政策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供水供電區(qū)域內的一切部門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均須嚴格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學校水電的供應、安全、計劃、節(jié)約用水用電工作方
案由校務會議制訂,總務科具體組織實施。各部門負責人、年級組
長、班主任、班級生活委員負責各自范圍內水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對供用水實行節(jié)約為主的宏觀管理原則,對供
用電實行安全用電、節(jié)約用電的管理原則。
水電設施
第五條 校區(qū)內一切供水供電設施均屬學校財產,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和毀壞,不得擅自安裝或私拉亂接水管、電源。不得在水管管網(wǎng)和水栓上隨意開梯、接支管、分表及龍頭等。
第六條 學校每年撥出一定經(jīng)費,對校區(qū)內管網(wǎng)、線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電能力,減少耗費。
第七條 供水主管管道和開關閥門,供電主要線路(以戶表為界),由總務科統(tǒng)一組織建設和維護。教工宿舍內管網(wǎng)、線路過保修期實行無償服務(材料自備),教室、學生寢室、各辦公室內設施如屬自然損壞,及時與總務科聯(lián)系維護,如屬人為或使用不當導致?lián)p壞,須由直接責任人賠款維修,對隱瞞不報者及相關人員加倍予以處罰。
第八條 由學校供水供電的所有用戶的水表、電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由總務科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用戶因使用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水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必須事先報告總務科,經(jīng)批準后方可實施,所需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三章 水電供應和使用
第十條 總務科必須認真組織好全校的水電供應。千方百計保障教育、教學、教研、生活等用水用電的正常供給。除供電外線、自來水廠因故突然停水停電和校內緊急搶修水電設施外,停水停電要提前向全校師生員工公告,必要時要啟用自備發(fā)電機,以保障學校重點部位的供電、供水。
第十一條 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項目用水用電均須由總務科認定并安裝節(jié)能計量裝置。工程竣工要經(jīng)總務科水電專業(yè)人員驗收合格并交納一套水、電工程圖紙資料后方可以供水供電。
第十二條 空調器由總務科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逐年配備到位,烤火爐等辦公室電器設備須由總務科審批采購,其它部門負責人不得審批。學校各部門購買大功率電器設備,必須先會同總務科論證可行后再向有關領導提出采購建議。
第十三條 學校水電用戶不得私自為其它用戶轉供水源、電源。
第十四條 全校師生員工注意節(jié)約用水用電,要做到人走燈滅,隨手關好水龍頭,發(fā)現(xiàn)用電開關損壞或自來水跑冒滴漏要及時通知總務科,由總務科及時組織搞好維修。
第十五條 總務科各用戶要積極推廣使用節(jié)水節(jié)電裝置和設備,靈活多樣采取各種節(jié)能措施,降低水量和電能消耗。
第十六條 用戶不得有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水電秩序的行為,嚴禁違章用水用電和竊水竊電。
第十七條 水電收費標準
1、教職工生活用水:1.35元/噸用電:0.6元/度;
2、基建用水按定額要求收取
3、經(jīng)營性用水:1.35 元/噸用電:0.7元/度
如遇政府的水電價格調整,上標準作相應變動。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總務科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的監(jiān)督和巡查,各用戶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用水用電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年級組長、班主任、生活委員等要督促檢查本部門(集體)的用水用電工作,組織做好所轄范圍內電氣設備維護管理和安全節(jié)約工作。
2、全體教職工都要模范帶頭,辦公室做到人離燈熄,空調等電器設備、水龍頭要及時關好。如發(fā)現(xiàn)空調電風扇等電器設備或水龍頭通宵不關者,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公開批評和經(jīng)濟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要承擔法律責任。
3、教室用電以“夠用不浪費”為原則,白天根據(jù)天氣情況,早、晚自習根據(jù)寄宿生人數(shù)多少確定開燈數(shù)目。離開教室時,要關好燈、水龍頭及電器設備,以免釀成事故。
4,學生宿舍采取集中控制,定時供電,定時加壓供水等措施。供水供電時間,由總務科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統(tǒng)一規(guī)定和調整,水電組負責具體實施。
5.學生宿舍管理員、寄宿生老師應當搞好寄宿生用水用電的管理。如發(fā)現(xiàn)學生宿舍“長流水”或“長明燈”現(xiàn)象,要同時追究師生責任。
6、空調、電風扇等電器設備只能在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使用。特殊情況必須報總務科審批后方可執(zhí)行。
7、嚴禁在電線、燈頭、開關、電風扇等電氣設施上拴衣物、毛巾、蚊帳和裝飾物等,嚴禁隨意扭斷水管或水龍頭等。
第二十條 教職工宿舍用水用電管理
1、教職工用電最高容量每戶為5千瓦。每戶在購功率較大的電器設備時,首先必須測算,盡量不超功率數(shù)。學校發(fā)電時,禁止開啟空調等大功率電器。
2、水資源是難以再生的生活必需品。倡導大家節(jié)約用水、計劃用水。
第二十一條 基建用水用電管理
(一)基建修繕施工用水用電的管理
1、基建修繕施工用水用電,必須服從統(tǒng)一調度,積極服從學校的安排和管理。
2、基建修繕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工程項目、施工地點、用水用電容量、使用時間等向總務科水電組申報,并簽訂供水供電協(xié)議和交納水電費抵押金,方可在指定位置接水接電,并安裝計量裝置。
3?;ㄐ蘅樖┕すさ?,必須安裝觸電保安器,固定施工項目必須安裝固定的配電屏(柜),移動施工項目必須安裝配電箱電度表。同時施工方必須請有資質的熟練電工布線安裝。
第二十二條 凡從事經(jīng)營活動用水用電,均須單獨裝表計量(安裝費用自理),除按經(jīng)營用水用電收取費用外,還另外加收10%的用水用電管理費、增容費、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 各用戶水電費由水電工抄表計費,經(jīng)核準后由財會室統(tǒng)一代扣。
第二十四條 學校水電工作人員既要為學校管好水電,又同時要搞好優(yōu)質服務、主動服務工作。在學校經(jīng)費逐年到位的情況下,加大管網(wǎng)、線路改造工作力度,安裝計量儀器,逐步將管理模式以宏觀調控管理為主向對各部門計量定量、超額受罰、節(jié)余有獎的計量管理模式轉化。
第五章 安全用水用電及獎懲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配電間、加壓泵房、公共場所用水點要明確專人管理,確保安全。如發(fā)生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來我校承裝、承修水電設施的集體和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單位和個人的裝飾裝修工程,涉及到線路改裝的,必須將方案報總務科,經(jīng)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條 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和隨意開梯接水,嚴禁毀壞水電供用設施。校內外運輸、施工及其他原因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肇事者須賠償損失,發(fā)現(xiàn)并及時報告者可從賠償費中提取適當獎酬金。
第二十八條 嚴禁違章用水用電、竊水竊電,對于勇于檢舉揭發(fā)、查處違章用水用電或竊水竊電者,要大力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每期召開一次水電管理會議,對“節(jié)水節(jié)電”有突出貢獻的年級、班級、個人和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第十九條第2條款的師生,除給予行政處分外,還將分別給予每次50-500元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已觸犯刑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第十九條第6款規(guī)定者,每次給予20一200元罰款處理。對違反第7款情節(jié)較輕者,給予公開批評和20~50元的罰款。對屢教不改或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將加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水電工作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者,加倍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擾亂學校正常水電供應秩序,致使水電供應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2、拒絕、阻礙水電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3、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督查、抄表收費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