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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管理條例范例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77

校園安全管理條例范例

校園安全管理條例范例

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目的是為了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為了方便各位校園安全管理人員,以下提供一則校園安全管理條例范本,希望大家掌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章門衛(wèi)管理

第一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福建醫(yī)科大學門衛(wèi)管理規(guī)定》,門衛(wèi)值勤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文明執(zhí)勤。

第二條出入校門人員,要自覺接受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的查詢、驗證。

第三條外來人員、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校內者,須在門衛(wèi)值班室履行登記后進入學校。

第四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員、車輛,須持有關院、系、部門開具的《物資出門單》或相關證明,并接受門衛(wèi)值勤人員的查驗。

第五條騎自行車出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

第六條校門規(guī)定區(qū)域內嚴禁擺攤設點、停放車輛;禁止隨意設置、張貼各類廣告。

第二章校園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

第七條嚴禁在校內進行賭博、酗酒、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流氓滋擾、封建迷信和一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擾亂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在教學、科研、辦公、生活區(qū)內進行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類活動,不得聚眾起哄喧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放高音設備和進行高噪音作業(yè)。

第九條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損毀公共設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

第十一條未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蓋房或修建、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條培訓中心、招待所不得容留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

第十三條嚴禁隨意扒拆、翻越圍墻。

第十四條對擾亂校園內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權利、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輕微,尚不夠國家法規(guī)處罰,將依照《福建醫(yī)科大學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辦公樓、教學樓管理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福建醫(yī)科大學行政辦公樓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福建醫(yī)科大學教學樓安全管理規(guī)定》,各樓值班員應認真履行值班員職責,嚴格交接班制度,按時開門、鎖門;節(jié)假日及夜間要加強樓內巡查。

第十六條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樓內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員的單位,應提前通知傳達室值班員。

第十七條非經樓內單位約定,各類經銷、收舊、送貨、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樓內。

第十八條攜帶、搬運貴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九條不具備專門保管設備的房間,不得存放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不得在樓內打鬧和大聲喧嘩。

第四章學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一條嚴按照作息時間就寢。住校學生必須在宿舍樓關門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禁止使用各種爐具和大功率電熱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亂丟火種及在樓內焚燒物品;嚴禁損壞消防設施。如有違反,將依照《福建醫(yī)科大學學生宿舍樓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對違規(guī)者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不準擅自留客住宿;嚴禁留宿異性和外籍人員。

第二十四條不準在宿舍內喧鬧、起哄、高放各種音響。

第二十五條禁止向窗外投物、潑水。

第五章重點、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存放現(xiàn)金、檔案、機密文件、危險物品、大量圖書資料、科研成果、高精密儀器設備、水電控制中樞設施的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切實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性事故的各項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崗位責任制,做到專人管理,專人值班,門窗牢固,報警裝置完好。

第二十七條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劇毒、麻醉、強腐蝕、放射源、病毒等危險物品和槍支的單位,必需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對上述物品嚴格管理,嚴格審批手續(xù),做到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確保在采購、運輸、儲存、分裝、使用和銷毀等過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盜。

第六章暫住人口及外來人員管理

第二十八條在校內暫住的經商、務工人員應嚴格遵守《福建醫(yī)科大學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凡年齡在十六歲以上,無福州市常住戶口者,須在來校三日內到屬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和辦理《暫住證》,到學校保衛(wèi)處辦理《臨時出入證》。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和校內施工隊須指定專人負責暫住人員的日常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為暫住人員辦理各種手續(xù),積極配合保衛(wèi)處做好暫住人員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各類暫住和外來人員在校期間,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對因違法、違紀被解聘、辭退、開除的人員,校內其他單位不得重新錄用;不再服務于學?;虮蝗∠麑W籍、被保衛(wèi)處勒令離校的人員,必須立即遷出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容留無關人員滯住校內。

第三十一條在校內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和各種培訓班,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保衛(wèi)處備案。

第三十二條辦學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對各類成人住校學生的管理,及時反映和解決成人學生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治安問題,及時為成人住校學生辦理《校內暫住證》,積極配合保衛(wèi)處做好成人住校學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章經商業(yè)戶及流動攤點管理

第三十三條凡在校內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業(yè)戶,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執(zhí)照,在指定地點按規(guī)定的經營項目合法經營。

第三十四條校內經商業(yè)戶必須遵章守法經營,禁止制售、出租、傳播*、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偽劣、腐敗變質和過期商品;禁止各種不文明、不健康的經營行為;不準叫賣;不準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各經商業(yè)戶須定期與出租單位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三十五條未經保衛(wèi)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邀請校外單位或個人在校內進行各種形式的展銷活動;禁止流動商販在校內推銷商品。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教學區(qū)內進行各種經銷活動。

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條未經學校產業(yè)處、總務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出租學校公有房屋。

第三十八條出租單位或個人,須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況,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不得隨意改變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將租房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不得將租房用于各種違法違規(guī)活動;必須保證租房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條出租單位或個人和承租人必須嚴格遵守《福州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做到租賃手續(xù)完備,并與出租單位或個人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消防法規(guī)和《福建醫(yī)科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火險隱患,杜絕火災事故。

第四十二條發(fā)現(xiàn)火情應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和學校保衛(wèi)處值班室電話報警。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福建醫(yī)科大學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章交通及車輛管理

第四十四條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必須遵守《福建醫(yī)科大學校園交通和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按學校規(guī)定的路線、速度行駛。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破路斷行,占用路面,阻礙交通。

第四十六條各類車輛不得在校內亂停亂放;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

第四十七條停放在校內的各類車輛必須及時落鎖,車上不得留放貴重物品。

第十一章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校內舉辦大型活動須經學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準,并于活動舉辦三天前將“大型活動申報表”報學校保衛(wèi)處備案。

第四十九條主辦單位應根據大型活動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案,并認真做好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學校保衛(wèi)處負責對主辦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衛(wèi)工作方案進行審核、檢查和業(yè)務指導。

第五十條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安全保衛(wèi)工作由學校保衛(wèi)處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章社團及宣傳活動管理

第五十一條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團和非社團組織并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學校各社團、非社團組織及其發(fā)行的刊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得進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動或內容。

第五十三條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和許可的地點;嚴禁張貼、散發(fā)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污辱誹謗他人的大小字報、印刷品等;未經允許,禁止校外人員在校園內張貼、散發(fā)各類宣傳品、印刷品。

第五十四條未經黨委宣傳部批準,禁止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使用學校的廣播、視聽設施;嚴禁擅自設立廣播臺站。

第五十五條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單位批準,任何個人不得在校內擅自組織報告會、演講會和聯(lián)誼會等活動。

第五十六條新聞媒體來校采訪,必須憑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事先同被采訪的單位和個人取得聯(lián)系,并上報學校黨委宣傳部,經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十三章網絡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福建醫(yī)科大學校園網安全保護暫行管理辦法》,任何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污辱誹謗他人的活動;不得查閱、復制和傳播各種淫穢、*信息。

第五十八條校園網工作人員和用戶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網絡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條嚴禁利用計算機網絡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第十四章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條非涉外單位邀請外籍人員來校,應提前向學校外事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正式邀請;境外人員來校采訪須經學校黨委辦公室、宣傳部、外事辦同意后方可進行;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wèi)登記手續(xù)后進入學校。

外籍人員在校期間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外事部門應向港、澳、臺學生和留學生、外籍教師宣講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他們遵紀守法,教育他們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干涉我國的內部事務,不從事?lián)p害社會秩序和校園秩序、侵犯他人權益、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做好外籍人員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港、澳、臺學生和留學生應遵守《福建醫(yī)科大學港、澳、臺、留學生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員會客登記制度,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第六十三條學校有關部門及各院、系應教育我校學生處理好與外國留學生和外籍教師的關系;外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人員進行涉外工作紀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絕各類涉外事件的發(fā)生。

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

第六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做好科技成果及關鍵技術的密級劃定工作和對擬申請專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十五條屬于保密范圍的科技成果和技術資料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管、歸檔和銷毀等應有專人負責,并嚴格執(zhí)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保密教育,增強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活動中的保密意識,防止失密、泄密、竊密事件的發(fā)生。

第六十六條科技人員調離我校,不得私自帶走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侵犯我校的技術權益。

第十六章建立健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

第六十七條學校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并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訂《治安綜合治理部門領導責任書》,負責提出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并協(xié)調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各單位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解決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與學校簽訂《治安綜合治理部門領導責任書》,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確保本單位無犯罪人員,無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十九條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tài),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避免發(fā)生集體*,非法*、*及罷工、罷課、罷餐等事件,確保校園穩(wěn)定。

第七十條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師生員工及聘雇人員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強法紀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十一條及時、主動調解涉及本單位人員的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積極做好幫教對象的教育、轉化工作,認真落實幫教措施。

第七十二條各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履行治安、安全檢查、監(jiān)督職責,對有關部門指出的治安、安全隱患和存在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章專職保衛(wèi)隊伍

第七十三條保衛(wèi)處是學校的職能部門,在校黨委、校行政的領導和上級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負責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學校保衛(wèi)處值班室實行24小時備勤,隨時受理師生員工的治安求助和舉報,迅速處置各類突發(fā)事件。

第七十五條校衛(wèi)隊、保安隊、學生糾察大隊負責校園內巡邏、巡查,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置各種安全隱患和治安事件。

第七十六條學校保衛(wèi)處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校園治安動態(tài)適時開展專向治理活動,及時打擊和震懾各類犯罪,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八章獎勵和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認真執(zhí)行本條例,認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職責,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在消除治安、安全隱患,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表揚和獎勵;表現(xiàn)突出者,將呈請上級領導部門給予表彰。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給予責任者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醫(yī)療費和經濟賠償;觸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領導失職、瀆職導致發(fā)生重大案件、惡性事故、群體事件,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教職工有教育子女遵守校規(guī)的義務。未成年子女在校內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外,同時追究其家長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本條例由學校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校園安全管理條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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