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臺海事局煙臺船舶交通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vts系統(tǒng))管理區(qū)域(以下簡稱vts區(qū)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船舶、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及其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臺海事局是實施本規(guī)則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煙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vts中心)依據本規(guī)則負責具體實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務。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四條 船舶進煙臺港駛抵第一報告線時,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船位、進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載有危險貨物的船舶還應報告所載危險貨物種類、數量。
船舶進、出煙臺港駛抵第二報告線時,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船位。
第五條 船舶靠泊或錨泊后,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泊位或錨位。
船舶離泊或起錨開航前,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位置和駛往港。
第六條 船舶在vts區(qū)域內發(fā)生或發(fā)現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報告。
第七條 船舶在vts區(qū)域內發(fā)現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異常、有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迅速向vts中心報告。
第八條 除另有規(guī)定外,按公約和法規(guī)要求配備ais的船舶應使ais始終保持運行狀態(tài),并確保ais信息的準確。
第九條 船舶進行下列作業(yè),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外,在作業(yè)開始前和結束后30分鐘內,應向vts中心報告:
1、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重要導航設備;
2、試車、試航;
3、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4、其他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yè)。
第十條 引航員引領船舶,應向vts中心報告登、離船的船名、時間、地點及引航員姓名或編號。
第十一條 船舶與vts中心在甚高頻無線電話中所使用的語言應為漢語普通話或英語,并盡可能使用標準航海用語。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條 船舶在vts區(qū)域內航行、停泊、作業(yè),應服從vts中心的指揮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據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區(qū)域內實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條 除因特殊情況經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員引領船舶進出港時,應在規(guī)定的地點登、離船。
第十四條 禁止船舶在錨地以外的水域錨泊。船舶為避免險情緊急錨泊后,應立即報告vts中心。
第十五條 船舶在vts區(qū)域內航行時,應使用安全航速,并應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機關的限速規(guī)定。
船舶在航道內航行時,禁止追越。
第十六條 vts中心根據交通流量、通航環(huán)境情況及港口船舶動態(tài)計劃實施交通組織,并可根據交通組織的實際情況對航行計劃予以調整、變更。
第十七條 甚高頻無線電話09頻道是vts中心與船舶通訊的工作頻道,任何船舶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均應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為它用或干擾該頻道工作。
第十八條 船舶在vts區(qū)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yè)時,應在甚高頻無線電話09頻道上保持正常守聽,注意收聽vts中心播發(fā)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時回答vts中心的詢問。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務
第十九條 vts中心在工作頻道上定時或者必要時播發(fā)船舶動態(tài)、助航標志狀況、水文氣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應船舶請求,vts中心可隨時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條 應船舶請求,vts中心可為船舶在航行困難或氣象惡劣環(huán)境下,或船舶出現故障或損壞時,提供助航服務。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時,應及時報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條 為避免緊迫局面的發(fā)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議、勸告或發(fā)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主管機關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嚴懲。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則的實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船長對本船安全航行的責任,也不妨礙引航員和船長之間的職責關系。
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危及人命財產或環(huán)境安全的緊急情況發(fā)生,船長和引航員在背離本規(guī)則有關條款時,應立即報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船舶”是指按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規(guī)范規(guī)定應配備通信設備的船舶。
“煙臺vts系統(tǒng)”是指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huán)境,由主管機關設置的對船舶交通實施管理并提供服務的系統(tǒng)。
“vts區(qū)域”是指以煙臺山燈塔為圓心,15海里為半徑的水域。
“第一報告線”是指以煙臺山燈塔(37°32′52″n,121°23′46″e)為圓心、半徑15海里的圓弧線。
“第二報告線”是指(1)船舶經由煙臺港北水道進出港時,以小山子燈樁(37°35′37″n,121°25′57″e)為圓心、半徑3海里的圓弧線;(2)船舶經由煙臺港東水道進出港時,以“牟0燈浮”(37°31′27″n,121°33′48″e)為圓心、半徑2海里的圓弧線。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臺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煙臺港船舶報告規(guī)定》(煙港監(jiān)〔1999〕通航字第29號)同時廢止。
第3篇 船舶航海試驗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保證航海試驗過程中各項作業(yè)安全高效,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航海試驗安全管理。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試驗前的組織準備
3.1.1企業(yè)應在船舶航海試驗前成立航海試驗指揮部,負責航海試驗全過程的生產指揮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員工安全操作的原則,編制船舶航海試驗大綱/試驗程序。根據航海試驗大綱/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試驗計劃,對各航海試驗項目進行安全策劃,制定出試驗過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要求,經航海試驗指揮部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3.1.3根據航海試驗計劃,制定出航行計劃,指定試航海域和避風錨地,經航海試驗指揮部審核、批準后,報集團安監(jiān)部備案。
3.1.4航海試驗前,召開航海試驗準備會,在研究航海試驗計劃的同時,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參加航海試驗人員數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將滅火系統(tǒng)艙室、駕駛室、集控室等重要場所作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隨船醫(yī)生,配備足夠的藥品和醫(yī)療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瀉、急救等類藥品和繃帶、擔架等器材;確保在應急情況下能夠進行必要的應急處置。
3.1.7企業(yè)應為試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資質證書且符合船舶航行最低配員要求的船長和船員。
3.1.8做好本企業(yè)員工、船東、船檢和外聘船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內容要包括航海試驗施工、生活以及應急預案中的相關安全要求,所有參加航海試驗人員名單應做好統(tǒng)計。
3.2 船舶航海試驗前的生產物資準備和狀態(tài)確認
3.2.1航海試驗配用的職工臨時休息區(qū)(集裝箱)要放置在甲板安全可靠且便于人員行走的區(qū)域,并采取措施將休息區(qū)(集裝箱)固定在甲板上。
3.2.2航海試驗備用的氧、乙炔瓶要分開妥善放置,并遠離船樓、機艙、裝卸油品及船舶要害部位。
3.2.3凡易滾動物件,應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船舶搖擺時發(fā)生碰撞、傷人。
3.2.4應急逃生口和通道、艙壁直梯(應急梯)不準堆放任何物件,保持暢通無阻。
3.2.5航海試驗前,船舶消防、救生、通信、舷梯等設備設施必須經檢查交工,并保證處于工作狀態(tài),船舶衛(wèi)星電話號碼應報集團安監(jiān)部和造船管理部備案。
3.2.6根據船級社有關海上安全航行的規(guī)定,結合船舶航海試驗需要配備的消防設施情況,繪制航海試驗臨時消防設施布置圖,并按照布置圖配置救生器材和滅火器材。
3.2.7船上配置的救生衣、救生艇/筏等臨時救生設施按照參加試航人數的1.1倍進行配置,救生衣存放箱應放置在易于人員取用的區(qū)域,并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識。
3.2.8航海試驗所采購的食品必須確保新鮮、衛(wèi)生,符合國家飲食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
3.2.9生活區(qū)周圍應配置足夠的垃圾箱,用于存儲生活垃圾和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工業(yè)垃圾應分開存放,禁止倒入海中。
3.2.10編制航海試驗應急預案和應急部署表,應急預案內容中要明確各種應急情況下所要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和各級人員的職責;應急部屬表中要標明應急情況下所有人員所乘的救生艇/筏的位置和責任人等。應急預案和應急部屬表應張貼在生活區(qū)、機艙等醒目位置。
3.2.11船舶離廠前要對全船的污水井進行徹底清理,保持污水系統(tǒng)暢通。
3.2.12船舶離、靠碼頭作業(yè)時的氣象條件要求:風力不超過6級(含6級),能見度要大于四倍船長。
3.2.13為確保試驗船舶航行安全,各企業(yè)航海試驗船舶開航由狹窄水域駛入開闊水域前或由開闊水域返航進入狹窄水域后,應由拖輪進行護航,例如:舟山中遠船務在經過蝦峙門水道進入外錨地前或由外錨地返航至蝦峙門水道后;廣東中遠船務在駛出珠江口航道進入外錨地前或由外錨地返航至珠江口航道后;大連中遠船務駛出三山島外錨地或由三山島外錨地返廠期間,都應由拖輪護航。
3.3 船舶航海試驗中
3.3.1參加航海試驗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航海試驗期間釣魚、捕鳥、飲酒、賭博、嬉戲打鬧;嚴禁亂摸、亂動設備、設施和開關。
3.3.2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進入駕駛室、集控室、主(輔)機艙室等重要部位。拋錨和帶纜等施工作業(yè)過程中,無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危險區(qū)域。
3.3.3船舶在高速行駛中或遇大風大浪時,施工人員要站好扶穩(wěn),禁止在甲板、船舷等處停留,以防發(fā)生意外。
3.3.4航海試驗期間,船上不得隨意吸煙,吸煙要到指定的吸煙點。
3.3.5生活區(qū)房間和集裝箱應設立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居住場所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3.3.6機艙內要保持整潔,廢油、破布、棉紗要放在專設的存放桶、垃圾箱內,不準亂丟亂放,航海試驗結束后統(tǒng)一進行處理。
3.3.7各種油漆、溶劑應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儲存區(qū)域。
3.3.8航海試驗過程中,要盡可能減少熱工作業(yè)項目,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熱工作業(yè)必須要嚴格進行控制。機艙、泵艙和生活區(qū)等重要部位進行熱工作業(yè)時,按一級熱工作業(yè)管理;其它區(qū)域危險性低的熱工作業(yè)按照二級熱工作業(yè)進行管理,所有熱工作業(yè)必須經航海試驗總指揮批準方可進行施工。
3.3.9主機調試過程中,應保持24小時監(jiān)護值班制,并做好值班記錄,確保航行安全。
3.3.10設備交驗前,需再次確認安全策劃中的各項安全措施,滿足施工要求后方可進行。
3.3.11航海試驗期間,如需進入密閉艙室進行試驗、檢查等,應按照危險作業(yè)許可制度進行確認和審批,符合安全要求方可進艙作業(yè)。
3.3.12航海試驗期間,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生活垃圾的處理必須要滿足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3.3.13船舶航海試驗中每天要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3.14冬季航海試驗如遇大雪、冰凍情況時,生活區(qū)外通道、甲板通道及工作位置需要進行必要的除雪及除冰工作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3.3.15航海試驗過程中進行救生艇/救助艇釋放作業(yè)時,應在港內、白天光線充足、風浪較小的條件下進行,并做好保護。
3.3.16航海試驗中,人員上船及下船必須經過航海試驗指揮部批準,并做好登記。人員上下船時要穿戴好救生衣,現場要做好監(jiān)管工作。
3.3.17航海試驗過程中一旦發(fā)生意外事故/事件,要立即根據事故/事件的類別和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進行緊急處置。
3.3.18航海試驗船舶要保持與公司間的信息通暢,每天定時向公司報告船舶動態(tài)。公司及試驗船舶要收集未來三天的天氣情況,以便提前做好生產安排和預防惡劣天氣的準備,確保船舶試驗過程中航行安全。
3.4 船舶航海試驗后
3.4.1船舶停靠碼頭后,臨時登船梯子或引橋必須搭設穩(wěn)妥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允許人員上下。
3.4.2航海試驗總指揮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試航人員離船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對全船進行安全防火檢查。
第4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況:
防城港402號泊位碼頭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萬噸級碼頭北側,連接防城港東灣403#泊位碼頭南端,建設規(guī)模為1個20萬噸級通用散貨泊位,建設長度為353.4m。碼頭結構形式為薄壁大圓筒結構的重力式碼頭,建設內容包括共有16個大圓筒、港池調頭地、碼頭主體和前沿線50m范圍內吹填砂施工,總工期共12個月。
水上船舶分項施工的項目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出運、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機: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駁3艘、1000m3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伴潛駁1艘、拋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項目部為確保船舶施工及人員安全,根據施工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規(guī)定
1、施工船舶應隨時與調度室及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tài),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各種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yè)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guī)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guī)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yè)信號。
4、施工作業(yè)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yè)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zhí)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時維修保養(yǎng)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fā)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偏載航行,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zhí)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guī)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發(fā)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yè)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yè)區(qū)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yè)區(qū)(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yè)區(qū)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yè)區(q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yè)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fā)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yè)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y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yè)區(qū)、和水域環(huán)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xù)。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yè)船 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駁船、炸礁船、整平船、拋石船、伴潛駁、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qū)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yè)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空军c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wěn)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guī)定,聽從船員統(tǒng)一指揮,待船靠穩(wěn)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wěn)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qū)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huán)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qū)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yè)區(qū)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空军c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wěn)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yè)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yè)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zhí)行水上施工作業(yè)有關管理規(guī)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yè)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yè)管理部門及監(jiān)理、業(yè)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jiān)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jiān)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yè)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相關部門、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jiān)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zhí)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yè)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 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yè)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jiān)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jiān)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jiān)理、業(yè)主備案。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qū)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項施工安全環(huán)保措施
防城港402號碼頭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項施工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浮游安裝,為了保證分項施工順利進行,特制訂該安全環(huán)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開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開挖,共409萬m3 ,挖泥砂有242萬m3 ,炸礁量有167萬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組作業(yè),炸礁采用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作業(yè)。所需船機: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駁3艘、1000m3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時要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減少施工作業(yè)時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
(2)加強船舶管理,嚴格遵循《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按照《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有關管理條例進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質、數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門報告,申請傾倒廢棄物許可證,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嚴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門指定的卸泥區(qū)內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認真做好卸泥海區(qū)的情況記錄,如發(fā)現海面有異常現象,應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6)建立廢品回收、保管及處理制度,如船上廢機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調頭地炸(清)礁工程量為167.2242萬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調頭地炸(清)礁148.8094萬m3。所需船舶24hp起錨艇2艘,30-60t火工倉庫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組長的安全管理體系,嚴格執(zhí)行《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定期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堅持持證上崗,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嚴格執(zhí)行火工產品領用制度,做到嚴格保管使用,確?;鸸ぎa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藥量小于2000kg,水中沖擊波對旅游人員安全距離1650m,潛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離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嚴格做好爆破危險區(qū)的清場工作,水上設警戒船巡邏,密切注視航行過往船舶,陸上設立崗哨切實做好警戒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6)炸礁區(qū)在航道東邊時,施工前甲方應與航道部門港航和公安部門聯合發(fā)布施工通告,施工區(qū)內嚴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內行駛過往船舶要減速通過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訊號。
(7)所有施工船要嚴格按航行規(guī)范控制汽笛的鳴號,減少對周邊環(huán)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現場炸礁用船做火工倉庫,應及時到海事局、公安局辦理審批手續(xù),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倉庫船要嚴格遵守危險品儲存的有關安全守則,船上設置明顯的危險警示標志,夜間要懸掛危險紅燈,嚴禁無關船舶靠近,并加強值班看護。
3、基床拋石
本工程基床拋塊石36430.2m3。拋石所需船舶拋石開底駁4艘、平板駁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規(guī)范規(guī)定,未風化、不成片狀、無明顯裂縫,浸水強度不低于50mpa。
(2)在拋石前須檢查基槽尺寸有無變動,有無回淤,如有顯著變動或回淤應進行處理。
(3)拋石基床應預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試夯資料確定。
(4)拋石工要常對標勤打水,基床頂面標高不得高于施工規(guī)定的標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拋完后立即測量斷面,按每5~10m一個斷面,每1~2m一個測點進行測量,若不合格立即補拋?;岔攲挷坏眯∮谠O計寬度。
4、基床夯實
基床夯實需要1艘1000噸駁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長度≥2m,夯實前對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頂面做適當整平,基床的夯實寬度按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
(2)夯實后補拋塊石的面積大于1/3圓筒底面積,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時,進行補夯處理?;岔斆嫜a拋后用夯錘夯實整平,基床頂面預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實的質量標準為:在已夯基床上碼頭墻底面積范圍內任選不少于5m一段復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預留夯實沉降量將根據試夯以及基床夯實的實際密實沉降量進行適當調整。
(5)基床夯實完成后,會同現場監(jiān)理工程師盡快驗收并進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積。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駁船、150t自航式鐵駁
(1)基床整平時,按設計要求設置內傾坡度,并預留沉降量。
(2)拋石基床的平面應遵守基床整平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允許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進行整平時,對于大塊石間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對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層厚不應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應留有足夠的搭接長度,防止遺漏
6、圓筒浮游安裝
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舶:“防城港”號浮船塢及配套拖輪、1000噸方駁、5噸錨艇(幫助浮船塢起錨)各一艘
(1)施工前要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和安全交底。要讓現場人員“吃”透施工技術方案。
(2)施工過程中,機械、電氣設備嚴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統(tǒng)一服從指揮口令。
(3)圓筒移運通道在移運前清除一切尖利雜物及障礙物。移運時,圓筒兩側20m范圍內設工作警戒線,警戒線內無關人員不準站立,不準進行高空起重作業(yè)。
(4)現場施工人員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業(yè)時系安全帶、臨水作業(yè)穿救生衣、操作手沖底模填砂時戴防護眼鏡。
(5)圓筒安裝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標,防止?jié)q潮淹沒圓筒,船舶進入施工場地而觸礁。
五、水上復雜施工環(huán)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yè)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yè)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 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fā)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fā)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氣象臺發(fā)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qū)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guī)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yè)區(qū)。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fā)布本船動態(tài)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fā)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三)防礙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qū)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yè)區(qū)范圍進行船舶作業(yè),以避免發(fā)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yè)區(qū),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yè)區(qū)。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fā)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yè),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在施工前應向業(yè)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qū)。
9、各施工作業(yè)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guī)定的信號,設置規(guī)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yè)區(qū)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yè)區(qū)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tài)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yè)區(qū)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yè)區(qū);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yè)區(qū);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yè)區(qū)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guī)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yè)區(qū)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yè)區(qū)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fā)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fā)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yè)及船上流動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yè)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yè)的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wěn)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wěn)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yè)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yè)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 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yè)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yè)及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zhàn),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qū)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5篇 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風險,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詞解釋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體/總段成型后從船臺或船塢入水的過程(以下簡稱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臺縱向鋼珠滑道下水)、平面船臺滑道拖移下水、氣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設備吊裝下水。
4管理職責
4.1企業(yè)應高度重視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據項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揮部,指揮部負責對船舶下水施工進行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指揮,對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負責。
4.2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下水布置圖和下水計算書,制訂船舶下水過程中安全技術要求和工藝方案。船舶下水計算書應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數等基本數據及下水過程的力學分析。根據下水計算書,結合當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況、船臺(塢)及碼頭結構、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駁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訂船舶下水工藝方案,明確船舶下水施工實施步驟,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設備清單,明確技術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門根據船舶下水工藝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揮部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4.4安監(jiān)部負責施工下水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組織和準備
5.1.1企業(yè)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揮部,明確下水總指揮及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召開下水專題會議,研究和分析下水計算書、下水方案,明確各級人員職責和任務,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劃工作,落實安全責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船舶下水必備狀態(tài)要求,將需完工項目及完成時間落實到責任單位(部門),并跟蹤。船舶下水必備狀態(tài)包括:
a.船體總強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縫已按規(guī)定通過檢驗和密性試驗;
c.通海管系和閥件安裝到位并經過檢驗,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備的帶纜和系泊纜樁已安裝到位;
e.下水資料完整;
f.船東及企業(yè)認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項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總指揮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船舶下水進行完工狀態(tài)確認和全面安全檢查。各企業(yè)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下水安全檢查審批表。安全檢查審批表中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備完工狀態(tài)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閥門以及下水時不需通行的艙室水密門和水密艙蓋均已進行了封閉;
c.需要壓載(壓水)項目已按技術要求壓載(壓水)結束,符合要求;
d.舵葉與螺旋槳已經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備用物件、待裝零部件等可移動物件已進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藝中要求具備的其它項目已檢查確認,符合要求。
5.1.3.2障礙物
a.船臺、滑道上、船塢牽引小車軌道周邊、船塢內的障礙物和雜物均已清理干凈,不影響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腳手架、風管、電源線、電焊線、乙炔或天然氣管帶已經拆除。
5.1.3.3工器具及設備
a.下水用的牽引機構、氣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設備已經按要求進行安裝且狀態(tài)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藝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絡墩的調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裝工作;
c.按工藝要求,已用鋼絲繩將船臺滑板上或船塢建設墩上承載船舶的木墩成條或成塊栓緊,相互連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符合工藝要求;
e.牽引鋼絲繩、滑輪及隨船行走的滑板、滾珠已經檢查完好,并加注潤滑油;
f.其它需要進行檢查確認的工器具及設備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駁及拖輪
a.下水駁壓(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絞纜設備、錨機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b.下水駁與碼頭的過橋安全可靠,下水過程中有專人進行管理;
c.已經配備相應馬力的拖輪,并準備好通訊工具及信號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經安監(jiān)部審核同意;
b.氣象條件良好,風力不大于6級,能見度不小于2000米;
c.陸地施工危險區(qū)域已經進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實了專人進行全程監(jiān)護;
d.船舶艏艉已經備好帶纜鋼絲繩和防碰墊、救生設備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應取得港務監(jiān)督部門的配合,劃定禁區(qū)水域并指派人員進行監(jiān)管,禁止其它船只來往;下水船舶應設置備錨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過快而發(fā)生意外。
f.對作業(yè)期間可能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制訂了應急預案;
g.下水工藝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實到位,且狀態(tài)良好。
5.1.3.6作業(yè)人員
a.上船作業(yè)人員按要求佩戴勞保用品(含救生衣),進艙檢查人員應攜帶手電;
b.參加下水施工的作業(yè)人員已進行專項安全交底,能夠掌握施工要領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準備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當船上作業(yè)人員(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業(yè)人員)全部撤離后,方可拆除動能設施和臨時登船梯。
b.封閉海底閥門及封艙作業(yè)時,必須按照開/關道門作業(yè)要求進行審批,慎防將人封入艙內。經檢查達到下水要求的艙室、部位、區(qū)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業(yè)。
c.施工部門必須按照下水工藝要求進行船舶壓載(壓水)施工,做好壓載過程中的水位檢測工作,確保船舶壓載數據與工藝要求一致。
d.檢查確認船舶下水靠泊碼頭區(qū)域的安全狀況,確保系/帶纜作業(yè)安全。
e.提前測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確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過程的現場警戒和人員疏導工作,外來參觀人員及參加下水儀式人員應在指定區(qū)域觀看船舶下水,禁止進入施工危險區(qū)域。
g.下水儀式使用的觀禮臺要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穩(wěn)固。
h.需要燃放鞭炮時,應經過企業(yè)消防部門的批準,確定燃放時間和地點。
i.船舶及總段下水前應考慮下水后的防臺工作,根據??看a頭纜樁情況,提前設置必要的防臺纜樁及絞車做好防臺準備。
5.1.5當水位、風力及工藝(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滿足后,總指揮下達下水或船塢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過程中總體安全要求
5.2.1參加船舶下水作業(yè)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聽從指令進行操作。下水指揮部成員之間應保持通訊暢通。
5.2.2帶纜作業(yè)應由有經驗的作業(yè)人員進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獨立操作。系/帶纜作業(yè)時,站位應合理,動作前做好判斷,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5.2.3艙室人員應熟悉船舶艙室結構。進艙時,應兩人以上(含兩人),做好相互監(jiān)護。船舶進入水面后,船上人員應按分工范圍檢查各部位的安全狀況,特別對尾軸填料箱、各海底閥及所封道門滲漏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發(fā)現問題迅速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5.2.4部門應掌握本部門上船作業(yè)人員情況,指定專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結束后,清點人數。
5.2.5下水過程中,各受力鋼絲繩應派人全程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人員禁止站在兩側或跨越通過。
5.3各種類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塢內放水(啟動塢門)前應檢查確認船塢內人員已經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間塢門的船塢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過程中應重點做好船塢兩側牽引機構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
c.拖輪禁止進入船塢內進行拖帶作業(yè)。
d.其他要求按照進出塢要求執(zhí)行
5.3.2平面船臺拖移下水
a.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逐步移動總段或整船,每個步驟開始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每項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動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總段或整船狀態(tài),當發(fā)生偏移或狀態(tài)與施工要求不符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及時進行調整,滿足施工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c.當船舶移動臨近碼頭邊緣時,要停止繼續(xù)移動;檢查下水駁和碼頭的對接狀態(tài)是否滿足施工要求,達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繼續(xù)拖移;
d.船舶從船臺開始進入下水駁時,移動速度要緩慢,當下水駁浮態(tài)發(fā)生變化后,應停止拖移,調整下水駁浮態(tài)滿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繼續(xù)拖移;
e.船舶從船臺進入下水駁過程中,應安排拖輪對下水駁進行輔助保護;下水駁至碼頭過橋應禁止人員上下或站在橋上;
f.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牽引機構、鋼絲繩等設備和工具的安全狀況,適時對滑輪組及鋼絲繩進行潤滑;
g.當船舶移動到位后,調平下水駁,移走滑道;
h.緩慢下沉下水駁,直到指定的深度,使總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氣囊水平拖移作業(yè)時,要仔細檢查氣囊狀態(tài)和拖移場地,防止氣囊爆裂。
5.3.3船臺縱向鋼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據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選用止滑器及助推器。當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裝到位至下水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監(jiān)控,防止他人觸碰。
b.下達下水命令后,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絡墩、固定墩及水線下砂箱,撤除順序由中間向兩側依次進行。操作人員應掌握施工要領,保持安全間距,互相協助,操作結束后立即撤離。
c.確認所有人員撤離后,方可下達撤除止滑器,啟動助推器指令。
d.船臺兩側10米范圍內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發(fā)生意外。
e.施工過程中,除操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施工區(qū)域內。
f.船上的生產工具、材料及設備必須撤除下船,無法撤除下船的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并進行有效固定。
5.3.4總段吊裝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進行總段吊裝下水時,應根據海吊的基本參數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裝方案。吊裝作業(yè)應按照大件吊裝作業(yè)中的一級吊裝作業(yè)進行檢查和審批,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吊裝。
b.總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穩(wěn)的狀態(tài)下,方可允許上人進行操作。
c.使用吊籠乘人上下船時,必須經安監(jiān)部同意。
5.3.5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施工中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險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穩(wěn)定系纜結束后,搭設登船梯,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允許人員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應盡快恢復船上的動能設施及各艙室內的臨時照明。
5.4.3船舶甲板錨泊設備、系纜樁、舷邊欄桿、艙口蓋及人孔蓋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員墜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結束后,各單位(部門)應將分段總組場地、船臺上(船塢內)的木墩、活絡墩、砂箱、滾珠箱或其它工裝、材料等,按要求進行清理、整頓。
5.4.5下水用設備及工器具使用后應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妥善保管以備下次使用。
6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6篇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內容要求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主要有控制可燃物質、氧含量、熱源、機爐和船電防火5個方面。
1)控制可燃物質
控制可燃物質主要是控制燃油和可燃氣體。
油是船舶必備的燃料,必須嚴加控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1)燃油閃點不得低于60℃,但應急發(fā)電機燃油的閃點不應低于43℃。
(2)表壓超過0.18 mpa的熱燃油管系,應盡可能外露,以便檢視,并應有足夠照明。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3)機器處所應有足夠的通風,防止油氣聚集;需要裝機械排風設備之處,其能量要適合換氣次數的要求?;瘜W危險物品運輸船,應能使管道內的換氣次數至少達30次幾。
(4)避免使用孤立架設的燃油柜,若必須使用這種油柜時,則不應位于甲類機器處所之內。
(5)從燃油艙(柜)溢出或滲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熱表面而構成危險的地方,不得設燃油柜(艙),應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油從油泵、濾器溢出而與熱表面相接觸。
(6)雙層底上方的燃油柜供油閥,應有從這些艙(柜)處所外面的安全地點可以關閉的裝置??荚嚧笳搲?/p>
(7)允許使用上端至安全地點,且有適當關閉設施的測量管。其他量油設施,如不在柜頂以下穿孔,且在其損壞時或注油過量時不會溢出燃油者,可允許使用。
(8)溢流管、空氣管、溢流閥應引至安全處所。
(9)燃油管應用鋼或其他認可材料制成。
(10)對于裝運有自用里程燃油的汽車的裝貨處所,其通風系統(tǒng)的排風量,在客船上至少換空氣10次幾,在貨船換6次幾,以防油氣積聚。
對于可燃氣體,這里主要指油蒸氣。這類油蒸氣引起爆炸的事故屢見不鮮,必須高度重視:
(1)裝卸揮發(fā)性石油產品,從生活設施區(qū)域或機器處所通到主甲板的所有門、窗及開口,都必須關閉。
(2)在封閉的危險處所內加強通風,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可能性。
(3)夏天當溫度超過30℃時,在貨油艙甲板上灑水降溫,無風或微風等天氣須停止裝油作業(yè)(裝運一級油品時)。
(4)油輪在進廠修理時,必須先清除油氣,經測爆,油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內,才能進廠。
(5)貨油艙所有的蓋都要保持完好,防止縫隙大量漏氣。
(6)應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tǒng),當可燃氣體濃度超過爆炸下限的30%時,即報警。
油船裝運易燃易爆的石油產品,存在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可燃氣體,在營運和修理過程中極易起火爆炸,因此油船測爆就成為控制可燃氣體起火爆炸必不可少的措施。
2)控制含氧量
船舶發(fā)生火災后,除迅速切斷可燃物質外,還應迅速切斷空氣供應,控制燃燒區(qū)的含氧量。
(1)船上所有強力通風機或抽風機都應在有關處所外部,設有遙控裝置,以便在風機所服務的處所失火時迅速關閉、停止送風。
(2)機艙棚上的門應為自閉式,若具有背鉤,應能在失火時遙控釋放背鉤使門自動關閉。
(3)機艙的一切門道、通風筒、煙道周圍的環(huán)狀空間在失火時,應能從該處所的外部操作。
(4)2萬t以上的油輪,貨油艙內要采取惰化措施,使氧含量減至8%以下。
(5)裝卸油結束時,如果把岸上管內石油壓人貨油艙內,須用惰性氣體推動,嚴禁用壓縮空氣驅動。
(6)在修管道時,應盡可能拆開一端,如實在無法拆卸時,也可充填惰性氣體,但應檢查管內的惰化情況。
(7)船上的氧氣瓶應嚴格保管、阻止漏氣,特別要防曬和接近高溫,防止氣體膨脹引起鋼瓶爆破,造成嚴重后果。
(8)控制氧含量,需對氧含量進行嚴格測試。
3)控制火源、熱源
(1)廚房爐灶及其他暖水、暖油設備。①使用燃油爐灶與使用鍋爐燃油系統(tǒng)相似,應特別注意因漏油產生回火的問題;油船嚴禁使用燃油爐灶,而應完全使用蒸汽或封閉式電爐;②在裝卸揮發(fā)性油品時,廚房里燃油爐灶必須停止使用;③所有暖水、暖油裝置,若有可能為封閉形式時,應在這些裝置上安裝安全閥門及壓力表,以防物理性爆炸;④禁止使用機器及鍋爐的排氣直接加熱燃油,因為其加熱溫度難于控制,采用排氣直接加熱燃油而引起爆炸的事故已出現多起;⑤ 爐灶的排氣管道在通過起居處所或內有可燃材料的地方,應按甲級分隔建造。
(2)與貨船有關的電氣照明。①一般干貨艙,應注意貨艙燈與可燃貨物保持一定的距離;②在裝運某些易爆物品時,為防止火災,一般采用切斷該處電氣線路電源的措施;③裝運自用燃油的汽車裝貨處所,其電氣設備及線路應裝在甲板口上至少450mm處,這是油氣密度較大易于下沉積聚的緣故;這些電氣設備應封閉并有保護罩,以防止火花逸出。
(3)油船貨油泵及原動機。油船貨油泵及貨油泵艙通風機的原動機,應符合海船規(guī)范規(guī)定:①若采用蒸汽溫度不超過230 ℃的蒸汽機或汽輪機,則該原動機可設在貨油泵艙內,其他種類的原動機均應設在貨油泵艙以外的艙室;②若原動機裝在貨油泵艙以外的艙室,動軸穿過艙壁或甲板處,須設有氣密或防爆填料涵,且具有潤滑措施,以防過熱,防止運轉過程中出現火花;該獨立艙室的風道出人口應有金屬防火網;③除能就地關閉外,還能在貨油泵以外的適當處所予以關閉;④油輪貨油泵的撓性聯軸器,以及通風機的葉輪和運動部分,所有材料應能在運轉中不產生火花。
4)油船嚴格控制火種
(1)油輪及拖帶裝有易燃、易爆貨物船舶的拖輪,其發(fā)動機及鍋爐的排氣管上應設有火星熄滅器。
(2)油輪貨油艙艙蓋接觸艙口處應以摩擦時不會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3)油船上貨油艙口蓋的墊圈盤根還宜使用橡膠制品。
(4)油船貨油艙、壓載水艙、泵艙、隔離艙、艏樓和中部上層建筑空間、儲藏間和機艙等處嚴禁吸煙。
(5)嚴禁在危險區(qū)使用未經認可的電器設備。
(6)必須掌握燃油在汽缸或爐灶中正確燃燒。所有輪機人員都要關心排煙的顏色和有無火星出現。煙囪頂部的火星熄滅器及油艙頂部開口處的防火罩必須確保沒有任何損傷。
(7)防止一切碰撞能產生火花的工具從高處跌落,絕對不允許穿著鞋跟釘有鐵釘的皮鞋上船,此外登船人員一定先交火種再上船。
(8)在裝卸油作業(yè)和清洗油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避免金屬工具碰撞。
(9)避雷裝置確保完好,并保證他船不隨意靠近。
5)預防與消除靜電
油輪上防止靜電的措施主要是抑制電荷發(fā)生、積蓄和放電3個過程中的一個,避免產生靜電火花。
第7篇 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強化海事監(jiān)管效能,提高海事執(zhí)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fā)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yè):
(一) 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 船舶試航、試車;
(三) 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 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yè);
(五) 船舶懸掛彩燈;
(六) 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 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yè)。
第三條 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yè)或明火作業(yè)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yè)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yè)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 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yè),需在作業(yè)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qū)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yè)種類、作業(yè)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y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報備人聯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yè)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yè),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jiān)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yè)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yè),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yè),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yè)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六條 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yè)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yè)。期間所報備的作業(yè)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 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yè)要求
第八條 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yè)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yè),并于重新作業(yè)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 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yè)期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 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 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qū)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yǎng)殖、重點捕撈區(qū)。
(三) 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huán)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 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二) 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 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承接作業(yè)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yè)資格。
(二) 從事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 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 明火作業(yè)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tài)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yè),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五) 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 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fā)光效能。
(二) 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fā)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 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 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qū)、水產養(yǎng)殖區(qū)、重點捕撈區(qū)進行。
(二) 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加強船舶作業(yè)期間的現場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現場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作業(yè)船舶不符合管理規(guī)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船舶不按規(guī)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yè)、作業(yè)中不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yè)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門
2.1 安全環(huán)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規(guī)定和安全施工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2.2 項目部:具體負責現場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jiān)督工作。
2.3 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業(yè)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jiān)督工作。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廠
3.1.1 由項目部組織生產部、安環(huán)部、設備動力部聯合對船舶進行聯檢,聯檢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機艙艙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錨鏈艙內之殘水必需在進船廠前處理完畢。
消防系統(tǒng)是否有效;滅火器是否齊備有效。(根據船方提供的消防臺賬)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yè),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置明顯禁火標志。
設備設施易損件完好情況,必要時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廠方保管的貴重物資。
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放射源等項目的報備情況。
3.1.2 船舶??亢?安全環(huán)保部要及時與船方簽訂《修船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廠船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1.3 船舶??亢?生產部要及時按排專人實行24小時看護。上船人員必須持入廠證或工作證,登記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應提供在廠期間船員名單,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船員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安全告知培訓,辦理入廠證。
3.2 安全施工準備
3.2.1 所有班組、施工隊必須實行每天工作開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屬具的狀態(tài),并確保其良好。
3.1.2 對于高處作業(yè)工程,施工人員應檢查腳手架,并確認合格方可施工。
3.2.3 對于動火作業(yè)工程,施工人員應確定經過審批并保持審批合格狀態(tài)方可施工。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化后應及時撤消許可。
3.2.4 施工前應確認個人防護用品無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動火作業(yè)控制要點
a) 施工單位責任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安全員應明確作業(yè)部位周圍環(huán)境,明確安全要求。
b) 動火作業(yè)必須按《作業(yè)審批許可制度》進行申請和審批。
c) 油艙、油柜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經過清除油污并經測爆合格,檢查審批方可動火。
d) 油管、油艙蒸氣管,必須手工拆除一節(jié),清除存油及油氣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單位應在動火作業(yè)場所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攜帶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滅火器(允許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員執(zhí)行“十不焊、割”規(guī)定
3.3.2 易燃易爆物質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體或產生揮發(fā)性氣體的場所,其附近嚴禁動火作業(yè)及人員進入,并予以隔離,懸掛警告標志。
b) 涂裝作業(yè)施工人員應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扎緊袖口、褲管,不準穿化纖服裝、帶釘鞋及攜帶火種進入施工區(qū)域。
3.3.3 氧氣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裝)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與電源接觸。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電焊回路。
b) 氧氣、乙炔管的檢驗卡應在有效使用期內,氧氣、乙炔管及壓縮空氣管走向必須分開。多余部分應圈好掛妥,不準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場所及通道。
c) 氧氣、乙炔管、壓縮空氣管應綁扎牢靠(氧氣、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頭),確保無泄漏。
d) 氧氣、乙炔管的走向應盡可能繞開船員生活區(qū),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經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氣、乙炔管穿過導軌時,氣管接頭應離開導軌50mm以上。
f) 施工結束后應將氧氣、乙炔氣關閉,并取下減壓閥。施工結束應關掉電焊機、風機,并切斷電源。
g) 乙炔瓶必須安裝防止回火裝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裝置應定期檢查,確??煽?。
h) 嚴禁用氧氣吹身降溫或作為試壓工具。
i) 氧氣瓶、乙炔瓶應遠離火源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保持足夠距離。
3.3.4 禁止在指定吸煙點以外的場所吸煙,禁止在船上吸煙,禁止吸“游煙”。
3.3.5 涂裝作業(yè)場所及其毗鄰場所禁止動火作業(yè),涂裝作業(yè)后需繼續(xù)動火作業(yè)時,應通風、測爆、測氧和審批。
3.3.6 靠近碼頭一側甲板、外板動火作業(yè)應防止焊碴掉落至碼頭的氧氣、乙炔匯流排,應派專人監(jiān)護。
3.4 腳手架作業(yè)安全控制
3.4.1 按《高處作業(yè)規(guī)定》搭設腳手架。
3.4.2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應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在現場監(jiān)護。
3.4.3 搭設鋼質腳手架應按《作業(yè)審批許可制度》進行完工驗收。
3.4.4 懸掛式吊架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3.4.5 腳手板寬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應綁扎牢固,用于打砂噴漆的懸掛手板寬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腳手架應有上下斜梯并設有扶手欄桿。
3.4.7 搭架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tài),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3.4.8 高處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前應系好安全帶。
3.4.9 腳手板上的工具應放妥。
3.4.10 無論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腳始終要保持三點與梯子接觸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時,兩手不允許拿東西,也不允許在口袋里裝手電或工具。
3.4.12 不允許垂直交叉作業(yè),除非有可靠的隔離措施。
3.5 起重作業(yè)安全控制
3.5.1 起重執(zhí)行單位應對起重設備如鋼絲繩、葫蘆等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標記和涂季檢色標。
3.5.2 高空吊運物件應確保平穩(wěn)、安全,綁扎牢固。
3.5.3 嚴格遵守“十不吊”規(guī)定。
3.5.4 起重作業(yè)應有專人指揮。對于大型吊裝工程,由起重單位制定吊裝方案。
3.5.5 超過40噸的大型物件吊裝,吊耳應符合規(guī)范,焊妥后報質檢部檢查。
3.6 現場用電安全控制
3.6.1 設備動力部應在碼頭、電源箱上標注每個開頭的額定電壓,施工單位據此安裝生產用電設備。
3.6.2 220v以上的電源必須架空,并有紅布條伴行。
3.6.3 在密閉艙室和狹小艙室內的照明應采用36v電源。
3.6.4 易燃易爆場所須用防爆型電器及照明,通風機。
3.6.5 在船上盡可能采用手持式風動工具,慎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6.6 照明燈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隔變電源。
3.6.7 36v以上照明燈具的設置應經設備動力部審批,由專業(yè)電工布設。
3.6.8 現場電工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電氣設備和線路。
3.7 交叉作業(yè)安全控制
3.7.1 生產管理人(如單船總管、項目經理、領班)應對交叉作業(yè)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隱患。
3.7.2 禁止垂直交叉作業(yè)。
3.7.3 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高處作業(yè)場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 清油艙、駁油、回油、噴漆場所及其周圍嚴禁動火作業(yè)。
3.7.5 當作業(yè)可能存在因別人不清楚危險而遭到傷害時應做好警戒措施并派專人監(jiān)護。
3.8 切割船體結構鋼板的安全措施
3.8.1 切割船體結構鋼板應符合條例標準、規(guī)程和工藝要求;
3.8.2 切割的順序應使內應力緩慢釋放。
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線以內,除非搭設了牢靠的踩踏結構。
3.8.4 切割鋼板應在切割線上相對均勻地至少留4處根,每處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時核算強度)。
3.8.5 被切割的鋼板在割離前要設1--2處吊耳用于吊運和穩(wěn)定。
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時,不能處在鋼板可能的脫離的運動方向。
3.8.7 嚴禁把所切除的鋼板直接扔下,應用適當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離。
3.8.8 被切除的鋼板重量應限制在吊運和控制能力之內。
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業(yè)或其它影響他人安全的交叉作業(yè)的條件。
3.9 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 凡在艙室施工,均須有風機到位通風,以確保空氣流通。
3.9.2 起重指揮確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須向安全環(huán)保部提出,同意后變更通道。
3.9.4 上班嚴禁竄崗、打逗,嚴禁喝酒。
3.9.5 生活垃圾、廢棄物、廢料應及時清理干凈,堅持“誰產誰清,日產日清”的原則,做到工畢場清。
3.9.6 拉水管、消防水帶應綁扎牢靠,不準有漏水現象。
3.9.7 清油施工應確保周圍環(huán)境干凈,如發(fā)現滴漏應及時清理干凈,保持油箱處理潔凈,施工結束后,油箱要及時吊下船。
3.10 受限空間安全控制
3.10.1 受限空間的范圍包括雙層底、高邊柜、邊艙、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罐體、隔離艙、錨鏈艙、管子弄、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等。
3.10.2 進入上述艙室的條件:
a) 可燃氣體、油泥、惰性氣體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氣體已清除。
b) 已進行了充分的通風并保持通風。
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氣體濃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 進入上述艙室時應在道門口作“艙內有人,請勿關門”的標識或有類似作用的其它標記。
3.10.4 進入上述艙室應有人監(jiān)護。
3.10.5 上述艙室必須保留安全通道。
3.10.6 任何人關閉上述艙室之前都要認真檢查里面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方可關閉。
3.10.7 進入上述艙室進行作業(yè)時還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yè)規(guī)定。
3.11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 進入船舶、碼頭、頻繁起重等作業(yè)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業(yè)場所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3.11.2 高處作業(yè)必須掛好安全帶。
3.11.3 水上作業(yè)(包括舷外作業(yè)、碼頭帶/解纜作業(yè)、進/出塢帶、解纜作業(yè))必須穿救生衣。
3.11.4 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 氣割工、打磨工必須按規(guī)定戴相應的防護眼鏡。
3.11.6 電焊工必須戴面罩。
3.11.7 涂裝工必須戴風帽。
3.11.8 進入煙塵場所或其它有毒場所應帶防塵/毒口罩。
3.11.9 進入噪間超標場所應戴耳塞。
3.12 施工結束
3.12.1 各有關部門及時將各自器材、設備、材料及照明燈具等撤離,并進行整理、檢查,避免遺失。
3.12.2 單船總管督促全船清掃清理,并進行檢查。
3.12.3 船舶離廠撤除本廠消防器材。
3.13 船舶離廠
3.13.1 船舶修理項目施工結束,經營管理部通知后,維修船舶方可駛離碼頭。
3.13.2 由安全環(huán)保部收回船員持有的入廠證。
3.13.3 項目部組織對維修船舶進行離廠前聯檢確認,聯檢項目應包括:本廠滅火器是否已撤離下船;各艙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資;進廠申報的貴重物資完好性;其它應檢查的項目。
4 報告和記錄
相關記錄臺賬
第9篇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guī)范
1. 船舶在廠修船,眾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業(yè),由于明火作業(yè)安全管理的疏忽,引發(fā)的火災事故占了船
舶火災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廠修理或航修時,要特別加強明火作業(yè)安全管理.
2.船舶進廠時,船方應與廠方簽定消防安全協議,明確提出:船舶在廠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廠方負責,廠方為防火安全責任人.
要求廠方提供消防水源.
要求廠方焊工、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有證書方可上崗操作.
要求廠方明火作業(yè)實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條件方可審批.
要求廠方對明火作業(yè)地點指派看火人員,并在明火作業(yè)地點配備合適的消防器材.作業(yè)完畢施工和看火人員應認真檢查,清理現場,通知船方作業(yè)結束.
要求廠方使用氧氣、乙炔軟管、焊機、焊線、電線安全可靠,作業(yè)完畢必須切斷電源、氣源.
要求廠方將明火作業(yè)地點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檢查防范工作.
1. 機艙內(包括油艙、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明火作業(yè)前必須測爆,可燃氣體濃度必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2. 明火作業(yè)前,船方應向廠講明作業(yè)場所結構現狀,清除作業(yè)現場及其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
3. 管系、相鄰艙室).要求廠方在作業(yè)前應將與其它艙室連通的孔洞封堵.
4.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在作業(yè)場所周圍劃定安全警戒區(qū),設置禁火標志. 警戒區(qū)內嚴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電氣.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
5. 要求廠方不得隨意動用船方消防設備,在發(fā)生火災或爆炸等緊急情況時,廠、船方要在核準失火艙室無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滅火設備.
6. 船方要嚴格實行護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員.
第10篇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措施
如何預防和減少船舶火災的發(fā)生.一直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課題。交通部《船舶消防安全技術和管理研究》課題組通過對船舶火災事故的總結和分析研究認為,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是減少船舶火災的根本,其消耗的費用最低,而收效也是最高的。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的機理分析
船舶消防安全受到船舶自身安全狀況、人為因素及環(huán)境因素(航道水文地質條件以及臺風、暴雨、大霧等惡劣氣象因素)的影響。船舶火災是“人、船舶、環(huán)境、管理”四要素之中一個或多個要素的共同作用的結果,從船舶火災預防角度看,在船舶火災發(fā)生的各個因素中,除了從技術角度提高人的操縱水平、船舶的結構性能和交通環(huán)境的硬件水平之外,船舶消防安全狀況主要取決于對人、船舶和環(huán)境要素的管理效果。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模式分析
1.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目地和任務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系統(tǒng),目地在于防止和矯正船舶火災誘發(fā)因素的發(fā)生和發(fā)展,保證船舶處于安全狀態(tài)。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構建基于預警管理理論,是由預警管理機構通過收集與分析各種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引發(fā)(誘發(fā))船舶火災事故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行評估分析,做出相應判斷,確定預警等級,發(fā)布預警信號,警示航運單位、船舶和船員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御事故發(fā)生,同時提示有關單位做好險情或事故發(fā)生時的應急救援準備,以減輕船舶火災事故的危害。
2.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功能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建立與運行,具有以下功能:對水運環(huán)境安全狀態(tài)的監(jiān)測與評價功能。對船舶消防安全狀態(tài)的監(jiān)測與評價功能。對水運交通中的人的因素監(jiān)測與評價功能。對水運交通運輸組織、交通管理部門、企業(yè)等消防安全管理活動的監(jiān)測與評價功能。對發(fā)生船舶火災之后的緊急救援功能。
3.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活動內容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活動內容,應由預警分析與預控對策兩大任務構成。預警分析,是對誘發(fā)船舶火災的各種現象進行識別、分析與評價,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動。預控對策,是根據預警分析的輸出結果,對重大事故誘因的早期征兆進行及時矯正、預防與控制的管理活動。
1)預警分析包括監(jiān)測、識別和診斷。
2)預警管理活動的目標,是實現對船舶火災的早期預防與控制,并能在船舶火災發(fā)生時實施危機管理方式。這種預控對策活動應包括組織準備、日常監(jiān)控、危機管理這3個活動環(huán)節(jié)。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工作流程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是一個系統(tǒng)化的工作,其主要包括預警組織網絡、預警信息收集與分析系統(tǒng)、專家咨詢系統(tǒng)、預警信息發(fā)布系統(tǒng)、預警支持系統(tǒng)和法規(guī)體系保障等。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執(zhí)行者,應是政府相應的水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水運安全的綜合評價和預警管理。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系統(tǒng)的運轉,應圍繞水上交通環(huán)境、船舶和人三個對象開展其活動。
1.預警信息收集與分析
1)預警信息的來源:船舶火災事故統(tǒng)計分析;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氣象、水文、地質部門災害性信息預報;影響船舶消防安全的信息報告;其他影響水運交通安全或社會公共安全的信息監(jiān)測報告。
2)預警信息分析:根據可能引發(fā)水上險情或事故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來確定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將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分為4個級別的預警信號:四級預警(藍色信號),三級預警(黃色信號),二級預警(橙色信號),一級預警(紅色信號)。
2.預警信號發(fā)布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信號,是指由政府主管機構或由其委托的組織,根據安全形勢和安全檢查分析,以及相關部門發(fā)布的水文、地質、氣象信息等,為有效防御和減輕水上風險及災害性天氣危害而向社會公眾發(f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警報信息符號。
3.預警行動
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政府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可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水上突發(fā)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huán)境造成的危害。
4.預警檢查與評估
安全預警工作應建立分級監(jiān)督檢查與評估制度,由上一級機構對下一級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評估。
船舶消防安全預警管理的監(jiān)測指標設計準則
建立船舶火災預警管理指標體系,是預警系統(tǒng)進行識別、診斷、預控的前提,應根據宏觀船舶火災管理狀況,構建新的評價指標,用來評價船舶火災事故狀況、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狀況和緊急救援狀況。構建指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可操作性,規(guī)范性,敏感性,先行性,準確性和易于觀察性。
第11篇 船舶搭設雙梯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1目的
為規(guī)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項目使用雙梯管理,確保人員在登船過程中和緊急狀態(tài)下的救援、疏散過程中的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種類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裝置等必須經技術部門設計,經質量管理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項目在搭載和水下舾裝階段應搭設兩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應急逃生使用,平時關閉,但要保證應急情況可隨時暢通;船舶與船舶間的兩部連接梯子可保持暢通狀態(tài);最外檔的船舶應盡可能保持舷梯備用狀態(tài)。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應均勻無破損、甲板梯座盡量采用重塊式結構,減少焊接對甲板的損傷;若采用焊接式結構固定,吊耳焊接應可靠;固定銷應有防脫裝置,轉角空擋處的防墜落措施應可靠。兩船間的登船梯應落實防物體及人員墜落措施。
3.4登船梯應在明顯處標注最大允許負荷標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
3.5.1周圍應相對寬敞無障礙物,方便作業(yè)人員的緊急救援、疏散;
3.5.2考慮布置在作業(yè)較集中區(qū)域,方便施工;
3.5.3考慮有可能出現重大危險的部位,保證出現緊急情況所有作業(yè)人員都能安全撤離現場。
3.6船與船之間的登船梯應一端固定,另一端為自由端,自由端應有滾動裝置并留有足夠的余量,保證兩船在相互移動時登船梯不脫節(jié)。
3.7連接碼頭與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須牢固可靠,保證其穩(wěn)性。
3.8登船梯與水平的夾角原則上應小于45度,特殊情況應監(jiān)護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須經相關主管人員檢查合格,并掛設安全確認標識,此標識應注明確認人及確認時間。
3.10備用登船梯在正常狀態(tài)下應禁止人員使用,在其入口、出口處設警示標志。
3.11主管部門應對登船梯進行定期巡檢和保養(yǎng)維護。
4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船舶明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明火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yè)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yè)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yè)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 專業(yè)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yè),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yè)總公司頒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 船舶明火作業(y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jiān)督〈以下簡稱港務監(jiān)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jiān)督站實施統(tǒng)一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布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yè)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jiān)督核發(fā)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yè)許可證》,明火作業(yè)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jiān)督培訓,并取得港務監(jiān)督簽發(fā)的《船舶明火作業(yè)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作業(yè)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yè)24小時前按規(guī)定的格式向港務監(jiān)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yè)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yè),還應作業(yè)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 申請明火作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yè)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 港務監(jiān)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yè)的申請后,應到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yè)安全技術要求后,發(fā)給《船舶明火作業(yè)批準書》( 附件二)。船方或作業(yè)單位取得港務監(jiān)督簽發(fā)的《船舶明火作業(yè)批準書》后,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交通部發(fā)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guī)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 燃油、潤滑油艙(柜)、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yè),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guī)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并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tài)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yè),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 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 船舶明火作業(yè)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jiān)督護,并在港務監(jiān)督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yè)范圍和超過作業(yè)時限。明火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 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yè),港務監(jiān)督可責成作業(yè)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jiān)護,被監(jiān)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yè)。
第十四條 船舶在明火作業(yè)時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jiān)督和公安消防部門,并接受港務監(jiān)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船舶在明火作業(yè)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jiān)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yè)的決定,作業(yè)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船舶申請明火作業(yè),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jiān)視費,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jiān)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明火作業(yè)”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yè)。
第壹拾玖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務監(jiān)督頒布的《船舶明火作業(y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