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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97

某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guī)定

某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guī)定

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校園內嚴禁從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校園活動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保衛(wèi)處是學院主管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職能部門,全面負責校園治安秩序的管理;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負責檢查、監(jiān)督、指導學院各部門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校園的治安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好有關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學校整體治安綜合治理水平,確保一方平安。

第六條 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是每個師生員工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努力做到人人關心校園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環(huán)境。

第七條 發(fā)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及突發(fā)事件,所在單位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向學院領導和保衛(wèi)處報告,保護好現場,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保衛(wèi)處做好調查、搶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guī)、校紀和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學校對在治安綜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區(qū)建設工作中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成績顯著者的單位和個人學院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條 對師生員工、家屬及在校的臨時工經常進行法紀、安全教育,使之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減少案件和事故的發(fā)生。

對有不良習慣和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要認真做好幫教工作。對“兩勞”釋放人員要由專人進行重點幫教,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和轉化工作,減少違法犯罪現象,嚴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條 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防止火災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發(fā)生。

對重要教學、生活設施、倉庫、辦公大樓及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印鑒、貴重物資、儀器設備和其他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結合,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二條 經常進行安全檢查。重點要害部位單位領導或治安、防火責任人,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并按公安、保衛(wèi)部門的意見,認真整改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嚴格校園治安管理:

(一)機動車輛必須持《學院車輛通行證》或有效證件在門衛(wèi)處登記,許可后方可進入,未經許可不得入校。

(二)學校門衛(wèi)有權對進出校門車輛或物品進行必要的檢查、登記。在學校行駛車輛速度不準超過十五公里,不準鳴喇叭。

(三)外單位借用學校設施、場地的,接待部門應事先報保衛(wèi)處備案。

(四)嚴禁無理糾纏學校領導,擾亂學校秩序。

(五)不得在學校道路、運動場、辦公室、宿舍推銷商品。

(六)不準在校內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

(七)不準在校內出租、出售、傳播淫穢錄像、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

(八)不準私拆、隱匿他人郵品。

(九)禁止攜帶各種兇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經允許的除外)進入學校。

(十)禁止在校內打架斗毆、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毆打師生員工。

(十一)禁止盜竊、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十二)未經允許,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員。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園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加強公共場所管理:

(一)堅持校園值班巡邏制度,組織專(兼)職巡邏隊伍,加大防范力度,確保公共場所安全。

(二)嚴禁在校園內張貼(張掛)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大字報和宣傳品。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組織*、*、*和請愿、*。

(四)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開辦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娛場所和商業(yè)網點;經允許開辦的,應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學院的各項規(guī)定,不得干擾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會機構到校園對學生進行公益服務的,必須由學校聯辦單位到保衛(wèi)處備案,并同意承擔治安防火、環(huán)保等義務后,方可進入校園。

(六)校園周邊禁止從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不利辦學環(huán)境改善的活動,否則保衛(wèi)處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取締。

(七)禁止在公共場所摟抱接吻或進行傷風敗俗的活動。

(八)深夜十二點,仍在公共場所逗留的人員,應接受執(zhí)勤人員的盤查(檢查),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執(zhí)勤人員執(zhí)行公務。

(九)非經允許,不得緊靠學校圍墻搞臨時搭建,嚴禁在圍墻穿洞開門。

第十五條 校內流動人口管理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學院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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