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我區(qū)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施工(搭設、拆除)、使用、驗收活動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遵守本規(guī)定.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于建筑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yè)及其安全防護需要,每段搭設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條 懸挑架搭設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 懸挑架的設計、施工、檢查與驗收和監(jiān)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規(guī)定外,尚應遵守其它相關現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懸挑結構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7-88).架體部分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01).
第五條 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有施工圖和設計計算書,且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qū)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jiān)督.
第六條 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筑物連接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筑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并應對所依附的結構構件進行搭設后的承載能力及變形驗算,滿足要求后方可實施懸挑構件及架體的搭設.
懸挑式腳手架的特殊部位處理(如陽臺、轉角、采光井、架體開口處等部位),必須在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詳細搭設要求,繪制節(jié)點詳圖指導施工,并做到架體立桿底部有可靠支承點且確保不發(fā)生位移.
第七條 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為型鋼制作的懸挑梁或懸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鋼管;其節(jié)點應螺栓聯結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式應經設計計算確定,并經工程設計單位認可,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防范生產安全提出指導意見.
懸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鋼,其型號、規(guī)格、固端和懸挑端尺寸的選用應經設計計算確定,與建筑結構連接應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結構上的形式,固端長度應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長度,與建筑物連接必須可靠(如由不少于兩道的預埋u型螺栓與壓板采用雙螺母固定,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于3扣),連接強度應經計算確定.采用鋼筋焊接連接時,應采用hpb235(φ)級鋼筋.鋼絲繩等柔性材料僅可以作為一種安全儲備措施,不得作為懸挑結構的受力桿件,更不得參與方案中的計算.
第八條 懸挑架架體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牢靠連接,連墻件應設置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筑物結構上.腳手架每兩步三跨或腳手架架體立面投影面積每27㎡以內應設置一道剛性連墻件.嚴禁采用鋼筋等柔性連墻件.連墻件應靠近主節(jié)點設置,偏離主節(jié)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連墻件應從底部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設置有困難時,應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體結構陽角或陰角部位,兩個方向均應設置連墻件.
第九條 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沿整個長度和高度上設置連續(xù)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端部必須設置橫向斜撐;中間應每隔6個立桿間距設置一道,同時該位置應設置連墻件;轉角位置可設置橫向斜撐作為加固.橫向斜撐應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型連續(xù)布置.
第十條 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接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縱向水平桿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條 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固措施:
1、架體立面轉角及一字形外架兩端處;
2、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等設備需要斷開或開口處;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條 卸料平臺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砼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卸料平臺的搭設方案與設計計算應按本辦法中第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材料及制作
懸挑架構配件采用的原、輔材料材質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構配件不得使用:
1、鋼管、扣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的;
2、扣件無生產許可證的;
3、懸挑支撐件有裂縫、變形的;
4、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的;
5、鋼管、扣件未進行防銹處理的.
第十四條 搭卸前準備工作
1、搭設、拆卸作業(yè)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應向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xù);搭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3、拆卸前應對擬拆卸腳手架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架體結構安全,并對影響到正在使用的腳手架進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條 搭設
1、懸挑式腳手架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方案進行搭設.懸挑支承結構安裝完后,應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構架搭設.
2、懸挑架高度應與施工進度同步,懸挑架構架的搭設應按現行規(guī)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01)的要求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
3、懸挑式腳手架搭設過程中,須指定監(jiān)護人員進行監(jiān)護;
4、腳手架采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yè)施工單位進行腳手架搭設施工的,總包單位對其搭設過程負有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義務.
5、同一單體工程的外腳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管搭設.
第十六條 懸挑式腳手架搭設完畢后,方案編制人員、審批人員必須參加驗收,確認符合設計要求,并簽署意見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檢查驗收中如發(fā)現懸挑式腳手架不符合設計或規(guī)范規(guī)定的,應立即落實整改.對檢查驗收的結果及整改情況,應按實記錄,并由驗收人員簽名留檔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檢查驗收:
(1)單層懸挑架搭設完畢;
(2)多層懸挑架每次搭設完畢;
(3)強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個月以上,重新啟用前.
腳手架采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yè)施工單位進行腳手架搭設施工的,使用前必須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xù),由搭設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進行簽字認可.
第十七條 懸挑架防護
1、沿架體外圍必須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立網應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桿的內側,并順環(huán)扣逐個與架體綁扎牢固.安裝時,密目式安全立網上的每個環(huán)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guī)定的纖維繩,允許使用強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標準規(guī)定的其他繩索(如鋼絲繩或金屬線)代替.
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牢靠、嚴實,且應用平網及密目式安全網雙層兜底.
3、在每一個作業(yè)層架體外立桿內側應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上道欄桿高度為1.2m,下道欄桿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為0.18m.塔吊處或開口及內立桿與外墻間距大于20cm的位置應密封嚴實.
4、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懸挑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yè):
1、在架體上推車;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
3、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4、物料平臺與架體相連接;
5、任意拆除架體結構件或連墻件;
6、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yè).
第十九條 拆卸
1、擬拆卸懸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懸挑架拆卸作業(yè).
2、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3、拆卸前應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作業(yè)條件與防止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條 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搭設與拆卸作業(yè).
第二十一條 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yè)時,應設置警戒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tǒng)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jiān)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懸挑架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確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或集中堆載;架體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yè)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按以下要求執(zhí)行:
1 按相關要求完成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聘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qū)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jiān)督.
2 搭設過程中應分階段組織監(jiān)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對方案的評審過程進行監(jiān)督;
2 安裝中分階段進行對旁站監(jiān)督;
3 對施工企業(yè)的驗收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督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對方案備案進行監(jiān)督;
2 對驗收情況進行監(jiān)督;
3對安裝及拆卸工程進行抽查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年4月10日起執(zhí)行.
勘誤:第四條中應符合的《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7-88)改為《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