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學院印章管理規(guī)定
學院印章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印章是學院各項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規(guī)范和加強對學院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冠有“安徽外國語職業(yè)技術學院”字樣的各部門印章,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
(一)學院各部門需刻制印章,必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由院辦公室負責刻制、分發(fā),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各部門刻制好的印章,由院辦公室備案并發(fā)文后方能啟用。
第四條 印章的管理
(一)學院公章、院領導簽名章統(tǒng)一由院辦公室負責管理;學院鋼印由教務處管理;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管理,必須指定有高度組織紀律性、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具體管理。
(二)印章應放置在鐵皮柜或專門加鎖的抽屜里保存。
(三)各類印章原則上不得帶出院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用印,必須經院領導(院章)和部門負責人(部門章)批準,并由負責管理印章的管理人員親自攜帶外出用印。
(四)不按規(guī)定用印或因管理不善導致印章丟失,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 印章的使用
(一)各類印章必須按照本部門職能和管理范圍內用印,不得越權用印。
(二)凡使用學院院章必須經院長或分管院長批準簽字,并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使用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三)需加蓋學院領導人個人簽字印章,必須經領導本人批準。
(四)用印前必須按院領導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無誤后方可用印。蓋出的印章必須保證位置恰當,圖形端正、清晰。
(五)凡蓋章出具的介紹信等必須留有存根,嚴禁出具空白介紹信,不得在空白表格及證書、便箋等空白件上蓋章。
第六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公章:
1、以學院名義上報下發(fā)的各類公文,由院辦依照院長在“發(fā)文稿紙”上簽字用印。
2、以學院名義上報的各類報表。
3、以學院名義頒發(fā)的畢業(yè)證、學生證、工作證等證件。
4、本院教職工因公出差、聯(lián)系工作,需出具的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紹信。
5、需出具的其它證明信等,必須先有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辦理。
6、以學院名義頒發(fā)的各類獎狀、證書。
7、以學院名義同有關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書、委托書等。
(二)部門印章:
1、以部門名義上報的請示、報告、工作總結等。
2、以部門名義發(fā)的通知、介紹信等
3、部門印章一般不對外。土建簽證用章,必須經基建處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兩人簽字,并留存根備查。
第七條 印章的停用
(一)各類印章因學院內設機構變動需停止使用的,原部門要及時將印章交回學院辦公室,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xù)。
(二)印章因損壞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要將舊印章交回學院辦公室。
(三)院辦公室依有關規(guī)定將停用的印章存入檔案室或銷毀。
(四)遇有特殊情況,學院有權停用或收回部門印章。
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2篇 學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暫行規(guī)定
學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暫行規(guī)定
一、印章刻制
(一)院內各新設機構需刻制印章時,必須事先向黨政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經院領導審核批準后,由黨政辦公室辦公室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刻制。
(二)院內各部門需要更換印章時,需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寫明更換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模,經院領導批準審核后,由辦公室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刻制。
(三)印章刻制完畢,黨政辦公室留存印模并印發(fā)啟用印章通知。從發(fā)文之日起新啟用印章,舊印章同時收回作廢。
(四)院內任何單位和部門,不能自行刻制、更換印章。
二、印章管理
(一)院級印章由黨政辦公室專任秘書負責存放和蓋印。
(二)院內各單位和部門的印章,由單位和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規(guī)范使用。印章應加鎖存放,節(jié)假日期間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堅守崗位,確保印章安全。
(三)印章應及時清洗,勤添印油,確保印章經久耐用、用印清晰。
(四)使用印章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每次用印要進行登記,注明:用印單位、事由、用印數(shù)量、經辦人等信息。
(五)蓋印時應注意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六)凡屬“代章”性質的用印,應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處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號將“代章”二字括起。
(七)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否則不能用印。
(八)不得在空白信紙、證件、憑證上加蓋印章。確因工作需要須經領導批準,但應逐頁編號,由領用部門主管領導辦理領用手續(xù),按規(guī)定填發(fā)。
(九)學校內部印章一般不對外使用。
(十)印鑒保管人員調整須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
三、使用范圍
(一)鋼印用于學院頒發(fā)的各類證件(工作證、學生證、畢業(yè)證、結業(yè)證、職稱證書等)。
(二)學院黨委和行政印章用于:以學院黨委、行政名義上報的文件、報表和學校黨委、行政名義發(fā)布的各類文件等;院級畢業(yè)證、結業(yè)證、專業(yè)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學生假期優(yōu)待乘車憑證,獎狀、證明、涉外信件、招生錄取通知書等。
(三)法人代表簽名章、法人代表章用于學校畢業(yè)證書、聘書、各種統(tǒng)計報表和以院長名義發(fā)布的各種公文等。
四、使用程序及規(guī)定
堅持先審簽、后用印的原則。
(一)凡本院頒發(fā)的工作證、學生證、招生錄取通知書等的用印,必須經職能部門核查準確并由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后,由專人送交黨政辦公室審查無誤后,方可用印。
(二)畢業(yè)證、結業(yè)證名冊必須經招生與就業(yè)指導處、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人聯(lián)合審核簽字后,一并送交黨政辦公室,方可對畢業(yè)證、結業(yè)證登記用印,學生名冊留存黨政辦公室入檔。
(三)承辦各類培訓班學生的結業(yè)證用印,必須經培訓單位審查,經分管領導批準簽字后,連同學生名冊一并送交黨政辦公室審核無誤后,方可用印。
(四)畢業(yè)生登記表必須經系領導簽字后,教務處審核方可用印。
(五)涉外信件用印,需經院領導審查簽字后方可用印。
(六)各類上報文件、合同書、協(xié)議書、申報材料、統(tǒng)計報表、職稱報表、出國申請表、公函等重要函件用印,須經擬文單位負責人審查、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用印。
(七)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科研合同協(xié)議,需由科研處負責人審查簽字后,方能用印。
(八)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簽名章的使用,必須經法人代表本人同意后,方能用印。
(九)各類證明用印,由本人在所屬單位開具證明,(必要時須經相關職能處室審核)方可用印。
(十)各類介紹信用印,需開具學院統(tǒng)一印制的帶有編號的介紹信,加蓋學院印章。
(十一)其他特殊情況用印,需經黨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定簽字或院領導批準簽字后,方可用印。
五、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