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供電及雙回路、雙電源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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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井地面變電所、配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以保證供電連續(xù)性。高壓母線亦可采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2、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xù)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3、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qū)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4、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5、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必須由兩回路或兩回路以上電源線路供電。電源線路應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且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其他負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區(qū)排水泵:
3)兼作礦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經常升降人員的暗副立井絞車;
5)井下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
6、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二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宜由兩回電源線路供電,并宜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當條件受限制時,其中一回電源線路可引自本條規(guī)定的同種
設備的配電點處。
1)暗主井提升設備、主井裝載設備、大巷強力帶式輸送機、主運輸用的井下電機車充電及整流設備;
2)經常升降人員的暗副斜井提升設備、副井井底操車設備、無軌運輸換裝設備;
3)供綜合機械化采煤的采區(qū)變(配)電所;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qū)變(配)電所;
5)井下移動式制氮機;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礦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窩水泵;
8)井下運輸信號系統(tǒng);
9)井下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分站。
7、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由礦井地面主變(配)電所直接供電。電源電纜不應少于兩回路,并應引自地面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其供電范圍內全部負荷的用電要求。
8、采區(qū)變(配)電所宜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或附近地面變電所供電。由地面變電所供電時,電纜可由進風井或鉆口下井。
9、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采區(qū)、下山采區(qū)、高產高效和綜合機械化開采的采(盤)區(qū)供電時,電源電纜不應少于兩個回路,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該采(盤)區(qū)負荷的用電要求。
10、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配電,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
2)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的“三專”供電: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斯噴出區(qū)域、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雙電源供電。其中,主供電源應采用“三專”供電,備供電源允許引自其他動力變壓器的低壓母線段。但其供電回路應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
4)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其配電設備必須實行風電和瓦斯電閉鎖,保證在停風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斷該區(qū)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11、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于2臺,當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變壓器應能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
12、主(中央)變電所高壓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宜與相對應的地面變電所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相適應。高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并應設置分段聯(lián)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且高壓母線分段數(shù)應與下井電纜回路數(shù)相協(xié)調。
13、各類高壓負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線上,但同一用電設備的多臺驅動電機應接在同一段母線上。
14、當主排水泵為低壓負荷且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主變電所的變壓器臺數(shù)應不應少于2臺,;
2)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并應設置分段聯(lián)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
15、主(中央)變電所內設備之間的電氣連接,聯(lián)臺設備間應采用母線連接,其余設備間宜采用電纜連接。
16、單電源進線的采區(qū)變電所,當變壓器不超過2臺且無高壓出線時,可不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變壓器超過2臺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設置進線開關。
17、雙電源進線的采區(qū)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其正常為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路電源同時供電時,母線應分段并設聯(lián)絡開關,正常情況下應分列運行。
18、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向采區(qū)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采區(qū)變電所數(shù)不應超過3個。
19、移動變電站
1)下列情況宜采用移動變電站供電:
(1)綜采、連采及綜掘工作面的供電;
(2)由采區(qū)固定變電所供電困難或不經濟時;
(3)獨頭大巷掘進、附近無變電所可利用時。
2)向回采工作面供電的移動變電站及設備列車宜布置在進風巷內,且距工作面的距離宜為100至150m。
3)由采區(qū)變電所向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移動變電站數(shù)不宜超過3個。不同工作面的移動變電站不應共用電源電纜。
19、供電電纜
1)1140v設備使用的電纜,應采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分相屏蔽橡膠絕緣軟電纜;
2)660v或380v設備有條件時應使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膠絕緣軟電纜。固定敷設時可采用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銅芯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
3)移動式和手持式電器設備,應使用專用的礦用橡套電纜;
4)采區(qū)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20、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