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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第2篇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篇 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農電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農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農民的用電安全,保證農村電網(wǎng)安全可靠運行,按照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農電[2001]4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農電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電安全工作,包括農電生產安全和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兩部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供電所的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各供電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力行業(yè)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發(fā)布的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供電所必須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農電安全工作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控制”活動,對事故進行科學預測,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條本辦法從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并作為考核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的標準。
二、供電所安全目標
1、杜絕發(fā)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fā)生低壓電力設備事故和電力設施失竊事故;
3、不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無配電變壓器燒毀責任事故;
5、無一般考核責任事故;
6、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
三、農電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農電安全工作由供電所具體負責管理,局負責指導、檢查和考核供電所安全工作。
第二條供電所與電力用戶之間要以資產分界點簽訂安全用電責任書。
第三條供電所建立安全責任制。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所長要與農電工簽訂安全協(xié)議書,農電工的安全責任要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五條加強農電工的安全管理,根據(jù)農時、季節(jié)特點制定出防止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措施。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和規(guī)范農電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實,加強農網(wǎng)的施工管理,杜絕農電事故的發(fā)生。
第七條認真開展好“農電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農電冬季安全大檢查”等基礎工作。
四、供電所安全職責
第一條、安全職責
1、負責對農電工的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qū)內電力設施的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3、嚴格執(zhí)行各種安全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保證漏電保護器的安裝率、投運率、動作率達到有關規(guī)定要求;
4、進行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不斷提高用戶的安全知識,防止發(fā)生人身觸電事故;
5、依靠《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條農電工安全工作要求
1、應熟知《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經考試后持證上崗,凡是在工作中不聽從指揮,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識的農電人員,一律予以解聘。
2、農電工在擔任電氣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前,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經所長審核、農電科安全專責審查、農電科長審批后,方可擔任此項工作。
五、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供電所必須制定農電工安全培訓計劃,對從事農電工作的職工進行全面、定期培訓。
第二條所有參加工作人員(含臨時農電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生產現(xiàn)場,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對于在崗人員培訓,要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xiàn)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xiàn)場培訓活動。
所有農電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xiàn)場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條供電所職工每年一次安規(guī)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
六、供電所農電安全監(jiān)督
第一條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體”的農電安全網(wǎng)絡管理體系,即:成立以供電所長為組長,安全專責為副組長,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為成員的農電安全生產小組。
第二條負責監(jiān)督檢查農電生產和工程建設中的人身安全情況,檢查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工作,檢查農村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監(jiān)督檢查農電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兩次農電安全生產形式分析會,總結農電安全工作經驗、教訓,對于引起頻發(fā)事故的規(guī)律性原因,要進行專題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作為控制發(fā)生施工事故的關鍵點。重點杜絕習慣性違章、監(jiān)護不到位、進電或帶電作業(yè)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農電“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電聯(lián)系制度。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十八必須、八不準”,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
七、農村安全用電管理
第一條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工作是農電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供電所是從事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基層組織,并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供電所要建立健全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網(wǎng),對農村安全用電工作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條巡視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和《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
第五條對存在有隱患、缺陷的線路和設備,堅持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證安全運行”的原則。
八、農電事故調查及信息反饋
第一條農電事故調查必須按照《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dl/t633—1997)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事故調查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保護事故現(xiàn)場,調查人員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趕到現(xiàn)場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關原始資料和技術資料。
第三條事故統(tǒng)計上報分月報和年報兩種。事故上報工作由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管理、上報。
第二章考核與獎懲辦法
第一條各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接受供電公司統(tǒng)一考核與獎懲。
第二條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獎懲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條農電安全管理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供電所職工和農電職工交抵押金200元/人*年。發(fā)生農電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風險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時接受供電公司其它制度考核;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農電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勵。
第四條違章作業(yè)、失職、違章指揮導致事故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解聘;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因巡視、維護管理不到位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發(fā)生的觸電事故、倒桿斷線等事故,供電所長、安全專責、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駐片農電工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凡發(fā)生農電事故的供電所、個人取消當年先進評選資格。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獎勵按照局[2001]102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不重復計發(fā)。
第八條該考核細則根據(jù)《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dl/t633—1997和《四川省電力公司供電所目標考核辦法》中的安全指標考核原則制定。
第三章考核實施細則
1、人身事故
1.1農電職工生產事故;
1.1.1生產責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者罰款8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3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2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8%。
1.1.2生產責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下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6%。
1.1.3責任重傷事故1人,經濟損失在0.5—2萬元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800.00元處罰,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50.00元罰款,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
1.1.4責任輕傷事故1人,經濟損失在0.5萬元以下的,主要責任者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一定責任者處以200.00元的罰款,同時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100.00罰款。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1.1.5當年發(fā)生以上同等責任事故,每重復發(fā)生一次,對有關責任者加重處罰(按1倍的標準)。
1.2農村觸電傷亡事故
1.2.1責任觸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者罰款600元,一定責任處罰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2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0%。
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下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元罰款,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一定責任者處罰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
1.2.2責任觸電事故重傷1人/次;經濟損失在0.5—1萬元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800.00元處罰,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一定責任處罰200.00元,所在地的供電所、組要承擔連帶責任,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加倍處罰。
1.2.3責任觸電事故輕傷1人/次;經濟損失在0.5萬元以下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200.00元處罰,所在地的供電所、組要承擔連帶責任,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5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2.5%。
1.3因工作關系造成農電職工交通事故1人/次;
1.3.1造成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扣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4%;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扣減當月工資總額的3%。
1.3.2造成經濟直接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扣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3.5%;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扣減當月工資總額的2.5%。
1.3.3造成經濟直接損失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負主要責任的,扣減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1.3.4造成經濟直接損失2萬元以下,扣減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1.4發(fā)生群傷、群亡事故,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2、設備運行事故
2.1因巡視不到位(低壓)發(fā)生倒桿1基/次
2.1.1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給予主要責任人設備損失經濟額的5%處罰,處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100.00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2.1.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給予主要責任人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2.2發(fā)生斷線事故1次
2.2.1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2.2.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給予主要責任人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2.3發(fā)生管理不善引起的配電變壓器燒毀1臺/次,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按經濟損失的2%處罰,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100.00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2.4配電室、電表箱發(fā)生一次電氣火災,處以片區(qū)維護農電工經濟損失的5%的處罰,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100.00元的罰款。
2.5對嚴重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隱患,處理不及時一處,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50.00元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2%;
2.6當年重復發(fā)生以上同樣性質的事故,每重復發(fā)生一次,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3、農電事故處理
3.1發(fā)生農電事故在2日內未上報者一次,扣發(fā)該片區(qū)維護農電工當月的全部工作質量工資,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分別處以50.00元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三日還未上報者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3.2在發(fā)生農電事故后,對進行反面宣傳的農電職工,一律給予解聘處理,同時給予供電組長、供電所長通報批評,并扣供電所該當月工資總額的1.5%;
3.3對發(fā)生的農電事故,不遵循《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和不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者,一律予以解聘。
3.4隱瞞事故不報一經查實,并按相應條款加重處罰,直至下崗處理。
第2篇 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管理及考核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農電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農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農民的用電安全,保證農村電網(wǎng)安全可靠運行,按照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農電[2001]4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農電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電安全工作,包括農電生產安全和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兩部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供電所的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各供電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力行業(yè)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發(fā)布的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供電所必須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農電安全工作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控制”活動,對事故進行科學預測,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條本辦法從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并作為考核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的標準。
二、供電所安全目標
1、?杜絕發(fā)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fā)生低壓電力設備事故和電力設施失竊事故;
3、?不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無配電變壓器燒毀責任事故;
5、?無一般考核責任事故;
6、?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
三、農電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農電安全工作由供電所具體負責管理,局負責指導、檢查和考核供電所安全工作。
第二條供電所與電力用戶之間要以資產分界點簽訂安全用電責任書。
第三條供電所建立安全責任制。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所長要與農電工簽訂安全協(xié)議書,農電工的安全責任要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五條加強農電工的安全管理,根據(jù)農時、季節(jié)特點制定出防止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措施。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和規(guī)范農電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實,加強農網(wǎng)的施工管理,杜絕農電事故的發(fā)生。
第七條認真開展好“農電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農電冬季安全大檢查”等基礎工作。
四、供電所安全職責
第一條、安全職責
1、負責對農電工的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qū)內電力設施的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3、嚴格執(zhí)行各種安全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保證漏電保護器的安裝率、投運率、動作率達到有關規(guī)定要求;
4、進行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不斷提高用戶的安全知識,防止發(fā)生人身觸電事故;
5、依靠《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條農電工安全工作要求
1、應熟知《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經考試后持證上崗,凡是在工作中不聽從指揮,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識的農電人員,一律予以解聘。
2、農電工在擔任電氣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前,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經所長審核、農電科安全專責審查、農電科長審批后,方可擔任此項工作。
五、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供電所必須制定農電工安全培訓計劃,對從事農電工作的職工進行全面、定期培訓。
第二條所有參加工作人員(含臨時農電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生產現(xiàn)場,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對于在崗人員培訓,要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xiàn)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xiàn)場培訓活動。
所有農電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xiàn)場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條供電所職工每年一次安規(guī)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
六、供電所農電安全監(jiān)督
第一條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體”的農電安全網(wǎng)絡管理體系,即:成立以供電所長為組長,安全專責為副組長,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為成員的農電安全生產小組。
第二條負責監(jiān)督檢查農電生產和工程建設中的人身安全情況,檢查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工作,檢查農村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監(jiān)督檢查農電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兩次農電安全生產形式分析會,總結農電安全工作經驗、教訓,對于引起頻發(fā)事故的規(guī)律性原因,要進行專題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作為控制發(fā)生施工事故的關鍵點。重點杜絕習慣性違章、監(jiān)護不到位、進電或帶電作業(yè)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農電“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電聯(lián)系制度。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十八必須、八不準”,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