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罐車使用管理措施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車投入使用前,應由罐車所屬單位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規(guī)定進行驗收。在勞動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鐵路罐車向鐵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部門登記,取得罐車安全運輸許可證。汽車罐車向當地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申請辦理準予運輸使用的有關手續(xù)。
2、罐車投入運行后,罐車所屬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按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制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
二、充裝和卸料作業(yè)
1、罐車的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充裝人員由經企業(yè)技術考核的合格者擔任,充裝、卸料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和押運員不得離開現場。罐車每次充裝都要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作詳細充裝記錄。
2、罐車充裝前,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使其能符合充裝安全要求,否則嚴禁充裝;
①罐車未按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②罐車的漆色、銘牌、字樣、標記與所裝介質不符,或字樣、顏色、標記脫落不易識別;
③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罐體密封不良、附件等處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安全規(guī)定;
⑤罐內殘留介質種類、質量無法判明或罐內沒有余壓(新罐車或檢修后罐車除外);
⑥液化石油氣和液氨罐車罐內氣體氧含量超過3%;
⑦鐵路罐車底架超過檢修周期,汽車罐車無公安車輛管理或交通監(jiān)理門發(fā)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
⑧汽車罐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
⑨汽車罐車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
⑩汽車罐車的司機和押運員無有效證件或無押運員。
3、液氯、液態(tài)二氧化硫罐車充裝前應用干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檢查合格后需將罐體內氣體排凈方可充裝(干燥空氣的標準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0.9倍。
4、罐車充裝量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的充裝量充裝,嚴禁超裝,并以重量計量為準。
5、鐵路罐車充裝完畢后,應進行下列檢查并認真填寫罐車運輸交接單;
①關閉壓力表座閥和緊急切斷閥;
②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
③氣、液相閥門加盲板;
④檢查封車壓力(不得超過罐內介質溫度下的飽和蒸汽壓力);
⑤用軌道衡復檢充裝量。
6、罐車卸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①卸料間必須對罐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
②用戶及時將料卸凈,并按規(guī)定保留罐內有0.05mpa以上余壓,但余壓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huán)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卸料時,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料。液氨、液態(tài)二氧化硫罐車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計壓力的干燥壓縮空氣壓送;
④罐車卸料完畢后,關閉緊急切斷閥,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配件及卸車記錄隨車返回。
7、充裝和卸料的設備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管線應選用相應壓力等級的材料,并可靠連接。
8、充裝卸料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guī)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護器材。作業(yè)時鐵路線上要設置防護信號或標記,出現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時,禁止裝卸料作業(yè)。
9、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也不得從罐車直接灌瓶。
10、汽車罐車裝卸料時,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發(fā)動機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動措施;接好接地線;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三、運輸
罐車在運輸液化氣體時,必須有押運人員監(jiān)護,鐵路罐車按鐵道部的規(guī)定,應有兩名押運員跟車監(jiān)護。汽車罐車應有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押運員在上崗工作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
鐵路罐車押運員的培訓工作由鐵道部和各鐵路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統一進行,押運員經考試合格,取得《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證》,方可上崗工作。
汽車罐車的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經本單位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并發(fā)給證書。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押運員資格證的押運員,應熟悉罐車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懂得罐車結構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氣體的物理化學性質;能熟練使用緊急切斷等安全裝置及隨車滅火器材;能處理罐車充裝、卸料及運輸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押運中應攜帶必要的防護及檢修工具。
汽車罐車的罐內有液體時,不得停放在車庫內;運輸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停放于人員稠密處;途中檢修時,不準有明火作業(yè)。
罐車在運輸中出現嚴重泄漏時,應采取措施緊急止浦,并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設立警戒工區(qū)組織搶救,疏散周圍人員。
四、罐車的定期檢驗及檢修
罐車的定期檢驗及檢修,包括罐體和車輛底架的檢修。罐體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檢驗間隔期不得超過六年,可與車輛大修同期進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裝前進行;新罐車使用一年后必須進行大修(全面檢驗)。
罐體的檢驗,必須由取得《壓力容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
罐車在檢驗、修理前,罐內液化氣體必須排空,并用氮氣、水或水蒸氣置換干凈,嚴禁用空氣置換。
罐車定期檢驗、修理的內容及要求,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