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標準
1、本廠因工作需要,雇傭民工、臨時工從事生產和非生產勞動,其工作活動范圍在生產現場的應對這些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應由用工部門填寫使用申請登記表,將用工任務、范圍、人數、期限及帶領人等填寫清楚報勞資部門審批,嚴禁私雇勞務。
3、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民工、臨時工必須由安監(jiān)部門和用工部門進行三級安全知識教育才準予進入現場勞動。在工作開始前,負責人必須對民工、臨時工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在交代任務的同時,應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及可能出現的危害人身、設備安全的情況及緊急處理措施,在工作中要對民工、臨時工的行為經常檢查,糾正其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停止其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應交代工作注意事項,并指定臨時負責人。
4、在生產現場的民工、臨時工,應遵守廠規(guī)、廠紀,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操作和亂動設備,嚴禁流動吸煙、動火。本廠各級領導、工作人員、運行值班員,有責任制止民工、臨時工的不安全行為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5、對在生產現場的零散民工、臨時工,使用部門或承包單位應按需要發(fā)放必要的勞保用品。
6、對從事非生產勞動的民工、臨時工的工傷事故統(tǒng)計,按勞動部的規(guī)定辦理,不統(tǒng)計為生產事故,但安監(jiān)部門有責任參加事故調查。
7、在生產崗位使用民工、臨時工,其工作范圍僅限于技術性不高的輔助崗位。
8、禁止安排民工、臨時工在集控、輸煤、除灰主控等重要設備運行崗位上獨立操作和頂崗工作。
9、禁止安排民工、臨時工在主要的堆取料機、堆煤機、扒煤機等大型機械上操作和頂崗。從事機動車輛駕駛工作者,須符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10、對分散到部門班組等從事檢修工作的民工、臨時工應按廠規(guī)定進行三級教育,不允許擔任檢修項目的負責人。
11、對安排在生產崗位及分散到班組從事檢修工作的臨時工,在工作現場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應做為本廠電業(yè)生產事故統(tǒng)計上報。
第2篇 民工臨時工安全管理標準
1、本廠因工作需要,雇傭民工、臨時工從事生產和非生產勞動,其工作活動范圍在生產現場的應對這些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應由用工部門填寫使用申請登記表,將用工任務、范圍、人數、期限及帶領人等填寫清楚報勞資部門審批,嚴禁私雇勞務。
3、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民工、臨時工必須由安監(jiān)部門和用工部門進行三級安全知識教育才準予進入現場勞動。在工作開始前,負責人必須對民工、臨時工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在交代任務的同時,應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及可能出現的危害人身、設備安全的情況及緊急處理措施,在工作中要對民工、臨時工的行為經常檢查,糾正其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停止其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應交代工作注意事項,并指定臨時負責人。
4、在生產現場的民工、臨時工,應遵守廠規(guī)、廠紀,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操作和亂動設備,嚴禁流動吸煙、動火。本廠各級領導、工作人員、運行值班員,有責任制止民工、臨時工的不安全行為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5、對在生產現場的零散民工、臨時工,使用部門或承包單位應按需要發(fā)放必要的勞保用品。
6、對從事非生產勞動的民工、臨時工的工傷事故統(tǒng)計,按勞動部的規(guī)定辦理,不統(tǒng)計為生產事故,但安監(jiān)部門有責任參加事故調查。
7、在生產崗位使用民工、臨時工,其工作范圍僅限于技術性不高的輔助崗位。
8、禁止安排民工、臨時工在集控、輸煤、除灰主控等重要設備運行崗位上獨立操作和頂崗工作。
9、禁止安排民工、臨時工在主要的堆取料機、堆煤機、扒煤機等大型機械上操作和頂崗。從事機動車輛駕駛工作者,須符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10、對分散到部門班組等從事檢修工作的民工、臨時工應按廠規(guī)定進行三級教育,不允許擔任檢修項目的負責人。
11、對安排在生產崗位及分散到班組從事檢修工作的臨時工,在工作現場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應做為本廠電業(yè)生產事故統(tǒng)計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