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質量目標標準管理辦法
《**地產質量目標標準》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加強對項目工程質量的管理,提高從業(yè)單位的質量意識。發(fā)揮從業(yè)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合同文件、設計圖紙等制定了本標準。
2、標準的適用范圍:
(1)本標準適用于**實業(yè)投資(杭州)有限公司所有項目。
(2)本標準適用于**實業(yè)投資(杭州)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商業(yè)產品,均必須強制參照執(zhí)行。
3、標準的使用程序
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和開發(fā)計劃,組織集團公司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地產質量目標標準》,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現場工程管理的質量檢查與驗收工作。
4、標準的檢查監(jiān)督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及相關主管、分管領導,在移動辦公、蹲點檢查、專項檢查過程中,必須依照標準對項目公司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處罰。
5、標準的調整
(1)項目公司、各級檢查人員、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如認為質量標準需要調整的,向集團工程管理中心提交工期標準調整申請(建議),并說明調整理由。
(2)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對質量調整申請(建議)進行評估。
(3)如經評估,質量標準確實需要調整的,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調整施工質量目標標準,并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修正后發(fā)布。
(4)項目公司提出調整質量目標要求的,最低調整范圍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6、罰則
(1)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未能依據《**地產質量目標標準》,進行現場工程管理的質量檢查與驗收工作,處罰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人500元/次。
(2)項目公司未能按照本辦法要求,依據《**地產質量目標標準》,進行現場施工與檢查驗收工作的,處罰項目公司總經理1000元/次,處罰工程部分管領導1000元/次,處罰工程部負責人500元/次。
(3)各級檢查人員未能依據《**地產質量目標標準》進行檢查的,處罰檢查人500元/次。
7、附則
(1)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辦法解釋權在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