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中學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附屬中學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人事檔案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及時地收集、整理和有效地保護利用人事檔案,使之更好地為我校的教學、教育和黨政管理服務。依據*中央組織部和國家檔案局聯(lián)合頒發(fā)的《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央組織部《關于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檔案是學校辦公室按照黨的干部政策,在培養(yǎng)、選拔和任用(聘用)干部等工作中,記載干部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yè)務能力、工作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成績貢獻等內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我校教職工的重要依據,是為貫徹黨的選賢舉能、知人善用的用人政策服務的。
第三條 人事檔案管理包括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及要求,檔案的整理、保管與保護,檔案的提供和利用,檔案的轉遞和檔案管理人員職責的確定等內容在內的全部人事檔案工作,它是檔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我校的人事檔案工作由檔案室統(tǒng)一管理,負責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業(yè)務上接受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人事檔案設置專職、專責、專庫保管,嚴格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保密法》。
第二章 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
第六條 對國家規(guī)定應立卷歸檔的人事檔案材料,必須在形成正式材料后一個月內,送交檔案室歸檔,集中管理,其歸檔材料的范圍如下:
(一)干部(工人)履歷表、教職工登記表、任免呈報表、畢業(yè)鑒定表、考察和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類人員登記表、離退休人員審批表。
(二)組織鑒定材料:組織審定、考察和考績材料等工作中形成的各類人員登記表和人員調動鑒定材料;組織審定考察以及年度(或學年度)考核登記表。
(三)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國籍和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等過程中形成的個人申請、組織審批、上級批復以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四)國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專)、黨校及各種短期業(yè)務培訓學習中形成的學生(學員)登記表、考生登記表、學習成績表、畢業(yè)生登記表、畢業(yè)生鑒定表、授予學位的材料、學歷證明書;培訓結業(yè)成績登記表、學習鑒定、學員思想小結(結業(yè))、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等材料。
(五)評審(考試)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和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申報表等材料。
(六)辦理工資、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轉正定級審批表、各項工資變動審批表,登記表、提職晉級和獎勵工資審批表、享受專家特殊津貼的呈報表、解決各種待遇問題的批復等材料。
(七)錄用、聘用教職工工作中形成的審批表、合同書、協(xié)議書,政審考核材料、續(xù)聘審批表、解聘和辭職審批材料。
(八)辦理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備案表;在國外、境外表現(xiàn)情況或鑒定材料;出國、出境審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時間及出去的目的)。
(九)各種表彰、獎勵材料: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者、優(yōu)秀專家、國家科技進步獎、優(yōu)秀黨、團員審批(呈報)表、先進事跡材料、校級通報表揚等材料。
(十)學校紀律檢查、監(jiān)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行形成的處分決定或記過材料、學校通報批評材料;撤消處分的有關材料等。
(十一)入團、入黨志愿書、申請書和轉正申請書;綜合性政審材料及有關的證明、考察材料;自傳、黨員登記表;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優(yōu)秀黨員事跡及組織審批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參加入民主黨派的有關材料。
(十二)學校組織布置填寫的履歷表、自傳、組織鑒定和自我鑒定材料。
(十三)教職工取得??膭?chuàng)造發(fā)明、重大科研成果、著作或譯著、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等目錄。
(十四)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第三章 歸檔要求
第七條 歸檔的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送交的材料必須完整齊全、真實,文字清楚,結論、對象明確,手續(xù)完備,并寫明承辦單位及時間的正式文件材料。凡規(guī)定應由組織審查蓋章的,須有組織蓋章。規(guī)定要同本人見面的材料,一般應有本人的簽字(本人見面后未簽字的,可由組織注明)。任免呈報表(包括上報的考察材料)和錄用審批表,必須注明批準的機關名稱、時間和文號。教職工在校工作期間學習所獲得的學歷、學位相關材料,以及評定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方面的材料,應是報考前經學校備案或經學校同意送評的方可收錄。
第八條 凡歸檔材料須按要求使用辦公用紙、不褪色的純黑墨水書寫(或打?。?。一律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紅色及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
第九條 凡歸檔的材料一律用原件,不得采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特殊情況存入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單位,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 凡需歸檔的材料,一律由學校檔案室負責審定。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任意將不該歸檔的材料歸檔。
第十一條 送交的歸檔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送交材料單位或個人應按規(guī)定補齊整理到符合要求后再歸檔。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歸檔材料及時送交檔案室存檔,以保證人事檔案材料的完整性、及時性和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三條 教職工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開除后另就業(yè)的,其檔案轉到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單位,應轉人事部門所屬的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保管。在本校重新就業(yè)的,其檔案仍由我校保管。
第十四條 教職工被開除公職后未就業(yè)的,其檔案仍由我校保管,另就業(yè)的,其檔案轉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保管。
第十五條 出國出境不歸,失蹤或逃亡人員的檔案仍由我校代為保管。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去世以后,其檔案在人事檔案庫繼續(xù)保管5年,5年后轉出人事檔案庫單獨存放,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四章 檔案的整理、保管與保護
第十八條 檔案室設立人事檔案室,由人事檔案室專門負責整理、保管、保護人事檔案。
第十九條 整理人事檔案,須熟知黨的干部、人才、人事政策、熟知檔案工作專業(yè)知識,熟知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掌握修復、打印、抄寫、壓平、剪裁、糊表等檔案整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做到收集完整,鑒別準確、整理有序、保管安全,便于利用。
第二十條 人事檔案的卷皮、目錄和檔案盒(袋)的樣式 、規(guī)格、按國家統(tǒng)一的標準制作。
第二十一條 檔案室應根據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則,對人事檔案進行科學地保管。要建立嚴格的登記和統(tǒng)計制度,每年全面檢查核實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個人保存他人檔案。對利用人事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檔案的提供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如考察、任免、調動、政治審查、組織處理、確定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出國、職稱待遇等)查閱或借用人事檔案,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校外單位來借閱人事檔案時,須持本單位組織(或人事)等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并經學校辦公室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校長批準后,方能提供查閱。
(二)查閱檔案應在檔案室進行,檔案一般不外借。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出時,校內部門,需由借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校外部門,須由校內部門派人向檔案室借出,同時負責催還;借閱檔案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xù),限期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三)凡查閱干部檔案,利用部門應派*黨員干部到檔案室查閱;非黨人員不能查閱黨員檔案;群眾不能借閱檔案;下級人員借閱上級人員檔案時,必須由利用部門主要領導出示手續(xù);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親屬的檔案。
(四)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guī)定,嚴禁涂改、圈畫、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違犯者要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處分。屬于假公濟私者,按違犯《檔案法》處理。
(五)借用、查閱檔案的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拍攝復制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請示學校辦公室審查批準后才能復制(拍攝)。
第六章 檔案的轉遞
第二十四條 檔案的轉遞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因工作調動或辭職時,檔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檔案轉出。檔案轉出一律通過機要發(fā)出或派專人轉遞,嚴禁個人攜帶。不準郵寄。
(二)轉遞檔案必須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guī)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對轉出的檔案,應索要回執(zhí),逾期一個月未見回執(zhí)者,轉出部門應催問查實,防止丟失。
(三)離校人員的檔案一經寄出,有關單位如再發(fā)現(xiàn)缺少歸檔的單項材料,原則上應由形成該材料的單位負責補辦寄發(fā),必要時檔案室予以配合。
第七章 檔案管理人員職責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熟悉業(yè)務、掌握政策、認真鑒別、嚴格把關、保守機密,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做好教職工人事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從本校實際出發(fā),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健全有關規(guī)章制度,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技術措施和辦法,盡可能消除可能影響檔案損壞的不利因素,延長檔案壽命和保護好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做好經常性的收集、整理、檢查核對和歸檔工作,保管好全校教職工的人事檔案材料。
第二十八條 積極開展檔案保管、利用和保護技術等業(yè)務研究,促進教職工人事檔案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xiàn)人事檔案管理現(xiàn)代化。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