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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實驗中學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壇新秀評選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4-03-16 09:16:09 查看人數:18

泰州實驗中學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壇新秀評選管理辦法

泰州實驗中學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壇新秀評選管理辦法

州泰實驗中學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壇新秀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校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選拔、培養(yǎng)、管理機制,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教育教學成績突出、在學科教學方面具有影響力的骨干教師隊伍,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是逐級晉升(首次除外)的三級梯次骨干教師,每2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校教務處、教研處負責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的評選和管理工作,按照“認真遴選,合理分布、悉心培養(yǎng)、嚴格評定、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制定教師培養(yǎng)規(guī)劃,建立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培養(yǎng)培訓和評價、激勵機制。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評選的范圍和對象是我校在職在崗的教師。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五條 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忠誠人民教育事業(y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模范履行教師職責,具有良好的師德修養(yǎng),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感和較強的開拓進取、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和團隊合作精神,在教師、家長、學生中反響較好。

2.必須滿教學工作量和完成規(guī)定的繼續(xù)教育學習任務。

3.教壇新秀原則上為30周歲以下,教學能手原則上為40周歲以下,學科帶頭人原則上為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的教師。

4.必須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碩士學位的教師在評選時可以優(yōu)先考慮。

5.學科帶頭人必須具有高級職稱;教學能手必須具有中級職稱并聘任3年以上。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1)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2)違反考試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3)搞有償家教或其他與本專業(yè)不相關的第二職業(yè)的;

(4)向學生、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錢物的;

(5)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條 教壇新秀應該具備的專業(yè)條件:

1、按質按量完成課堂教學任務,教學效果好,學科考試成績在本校列同年級同類型班級前茅,教過本校一屆畢業(yè)班及其以上,所教班級高考(或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優(yōu)異。

2、具有兩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或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經歷,成效較為顯著。

3、具備獨立承擔本學科教育教學工作的能力,學生、家長評價好。

4、近三年來參賽課獲校級二等獎以上(含校級二等獎)或在市直以上(含市直)教育教學經驗交流會上作經驗交流,上示范性觀摩課等。

5、近三年來積極參與教育教學研究,所撰寫的論文近三年獲市級二等獎(含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6、近三年來在市級及市級以上報刊發(fā)表論文一篇以上,在學校門戶網站等有關教育網站發(fā)表教學隨筆5篇以上(有網站的復印材料)。

第七條 教學能手應該具備的專業(yè)條件:

1.按質按量完成課堂教學任務,教學效果好,學科考試成績在本校近三年列同年級同類型班級前茅,教過本校兩屆及兩屆以上畢業(yè)班,所教班級高考(或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優(yōu)異。

2.具有三年及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或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經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在本校獲得過校級或校級以上優(yōu)秀班主任或優(yōu)秀德育工作者稱號。

3.勇于開拓創(chuàng)新,不斷改革進取,積極參與本學科的教學研究,有一定的教學特色與風格,學生及家長評價好。

4.近五年來參賽課獲市直(含市直)一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在市級以上(含市級)教學經驗交流會上作經驗交流(含上示范性觀摩課)。

5.近五年來積極參與教育教學研究,所撰寫的論文近三年獲市級一等獎(含市級一等獎)以上獎勵。

6. 近五年來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刊物發(fā)表教育教學論文三篇或三篇以上,在學校門戶網站等有關教育網站發(fā)表教學隨筆8篇以上(有網站的復印材料)。

7.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在校內外有一定影響的老師可直接認定為學校骨干教師。

第八條 學科帶頭人應該具備的專業(yè)條件:

1.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tǒng)、堅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yǎng),具有熟練、藝術地駕馭教學的能力,課堂教學水平高,掌握并能熟練運用現代教育技術,近3年在市(區(qū))級以上開過2次以上示范課,或作過2次市(區(qū))及以上的專題講座,獲得好評,或獲得州泰市優(yōu)秀課評比二等獎及以上,教學經驗豐富,有自己的教學特色,教學實績在市級同類學校居領先水平。

2.具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意識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的最新動態(tài);積極參與專業(yè)建設、學科建設、課程改革和實驗室建設,取得顯著成績。近3年來,在省級及以上刊物發(fā)表本專業(yè)的研究論文2篇或2篇以上,或參加專著(不含教輔材料)編寫,本人承擔1/3工作量以上,主持或負責市級及以上教科研課題,并通過成果鑒定。

3.指導培養(yǎng)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能充分發(fā)揮傳、幫、帶的作用,對提高本地區(qū)教師的政治思想、文化業(yè)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有較大貢獻,有計劃地指導培養(yǎng)2名以上青年教師,近5年被培養(yǎng)的教師在市(區(qū))級教學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或所撰寫的論文獲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一篇,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刊物發(fā)表教育教學論文一篇以上)。。

第四章評選程序和辦法

第九條 評選一般由下而上逐級進行。

1.個人申報,組織推薦。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各專業(yè)(基礎)教學部對照條件,充分醞釀,廣泛聽取意見,經過述職、評課、評論文論著、考核教學質量,提出建議候選人名單上報校教學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2.校教務處、教研處根據評選條件逐個進行全面考核??己酥饕ㄟ^召開座談會、組織聽課、查看備課記錄、核實教學與科研實績、個別談話、調查訪問、民意測驗等形式進行。確定我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五章 職責

第十條 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必須擔任本學科(專業(yè))滿工作量的教學任務,刻苦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帶頭上好研究課,每學期在校內評課不少于4節(jié),上示范課不少于2節(jié);在市(區(qū))及以上范圍內承擔1次以上高質量的觀摩課、示范課或專題講座;研讀專著1~2本;寫教學反思不少于2篇;撰寫優(yōu)秀教學設計不少于3篇;參加市級及以上培訓(活動)2~4次。

第十一條 校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必須主動參加組織安排的各類講學活動以及培訓青年教師等工作任務。每學年指導青年教師2人以上,并明確培養(yǎng)對象的目標和任務。

第十二條 校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必須積極參與教育科研,承擔市級以上課題研究任務。每年至少撰寫1篇有較高水平的專業(yè)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并在市級及以上獲獎,或在市級及以上報刊發(fā)表,或在專業(yè)會議上交流。教壇新秀每年至少撰寫1篇有較高水平的專業(yè)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并在市級以上獲獎,或在市級以上報刊發(fā)表或在專業(yè)會議上交流。

第十三條 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必須承擔一定的教師繼續(xù)教育任務,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義務講學活動,完成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下達的教育教學研究及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應不斷提高專業(yè)知識和水平,積極參加高一層次學歷或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課程)進修。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 校教務處、教研處對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的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進行規(guī)劃、指導、協(xié)調、檢查和監(jiān)督。實行動態(tài)管理,跟蹤考核,若三屆滿后未晉升上一梯次的骨干教師,其榮譽稱號自然免去,不搞終身制。

第十六條 建立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年度考核制度。已退休的不參加年度考核。認真記載他們的主要業(yè)績及考核獎懲情況,按學年建好管理臺帳,填寫《骨干教師學年考核表》。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審查屬實,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培養(yǎng)和推薦骨干教師參加高一級評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資格:1.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評選條件的;2.離開教育教學第一線崗位的;3.不具備師德要求或不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4.依照法律、法規(guī)應當撤消其榮譽稱號的。

第七章 待遇和獎勵

第十九條 學校對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授予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在教師職務評聘中,優(yōu)先晉升高一級教師職務。

第二十條 凡被評選為校級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的教師且年度考核合格可享受一定的津貼。學校每月發(fā)給學科帶頭人科研補貼經費80元,每月發(fā)給教壇新秀、教學能手科研補貼經費50元。

第二十一條 學科帶頭人每3至5年可享受一個月的學術假,優(yōu)先參加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境內外教育考察或交流。

第二十二條 校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離崗后,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 學校為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創(chuàng)造有利的工作、學習環(huán)境,做到人盡其才,有計劃地提供外出進修、參觀考察、健康療養(yǎng)的機會。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在同一屆評選中,每人只能參加一項評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長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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