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焊機防觸電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電焊機的安全管理,減少因工傷害事故,確保安全生產(chǎn),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公司生產(chǎn)區(qū)域內(nèi)(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從事生產(chǎn)活動所使用的各類型號的電焊機。
第三條 在我公司生產(chǎn)區(qū)域內(nèi)(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所使用的電焊機必須加裝防觸電器,未加裝防觸電器的電焊機不得進入施工現(xiàn)場(廠區(qū))進行作業(yè)。
第四條 觸電保護器的購買由安全人員做出計劃,到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到指定地點購買,并索取產(chǎn)品《說明書》和《質(zhì)量合格證》。
第五條 防觸電器應由電焊工負責日常保管、使用和維修。如不能正常工作,應立即送到保修地點維修或更換。
第六條 電焊機與防觸電器間的電纜線不得長于3米,防觸電器與分配電箱間的電纜線不得長于3米。條件許可時防觸電器可固定在電焊機上。
第七條 防觸電器必須安裝在固定的箱體內(nèi),箱體必須有防雨措施,同時也必須設置保護接零裝置。
第八條 電焊機與防觸電器固定安裝在吊籠內(nèi)時,吊籠同時也作好保護接零。
第九條 電焊機未使用防觸電器或在工作中人為的造成防觸電器未正常工作的,依據(jù)上級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對造成事故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同時可合并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電焊工應每天在工作前對電焊機防觸電器進行檢查,確認電焊機防觸電器運轉(zhuǎn)正常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作業(yè),若電焊機防觸電器未正常工作,操作人員不得施焊作業(y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每周對電焊機防觸電器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公司對電焊機防觸電器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不安裝或不正確使用的,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10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防觸電器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30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