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證人員在職教育管理辦法
公證人員在職教育管理辦法
為鼓勵本處職工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完善法律理論知識,打造學習型公證機構,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中在職教育,是指本處所有職工(包括在編及聘用人員)在本處工作期間,脫產(chǎn)或利用業(yè)余時間,參加各高等院校學習以及參加各種培訓活動。
本處職工在職教育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各崗位對學歷有基本要求,如已經(jīng)從事該崗位工作,在該崗位基本要求以下的學習、培訓原則上不屬在職教育范疇。比如公證員助理要求法律??埔陨?現(xiàn)有助理如果還未達到法律???修讀法律專科不屬在職教育。
二、在職教育應當修讀其崗位所需專業(yè),其他專業(yè)不屬在職教育范疇。
三、所有在職教育必須在修讀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才能享受相關政策,對于符合以上兩條的在職教育申請,公證處可以不予批準而不需要說明理由。已經(jīng)開始修讀的,公證處不再接受其申請。
四、經(jīng)本處辦公會同意,由公證處指派參加的各種學習、培訓可以不受以上二、三條限制。
對符合規(guī)定的在職教育,公證處從時間、費用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具體辦法如下:
一、所有學習、培訓時間視為請假,按照本處的相關請假政策對待。
二、參加學習、培訓遵守紀律,結束后取得相應文憑、結業(yè)證書、學位等,其學習費用由公證處承擔。如未能順利畢業(yè)取得相關證書的,公證處只承擔正常學習費用,多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自行承擔。如不能取得相關證書的,所有費用自行承擔。
三、參加學習、培訓結束后,至少應當在本處工作三年以上,無論任何原因,未能在本處工作滿三年的,自行承擔學習費用,該費用從其質保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