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低壓封鉗封印管理、考核辦法
上栗供電公司低壓封鉗、封印管理辦法及考核辦法
電能計量封印在保證電能計量法定性、準確性以及防止各種非法計量中起著關(guān)鍵性的作用。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計量封鉗、封印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供電所負責本所低壓封鉗、封印的保管、發(fā)放、回收工作,建立臺帳并由營銷副所長管理。
二、聘用電工封鉗只作計量門封每月抄表使用。所有裝接封和ct二次接線端鈕蓋封由供電所統(tǒng)一加封管理,管理者不得擅自啟封,如發(fā)現(xiàn)動封,做竊電行為處理。
三、封鉗使用者必須對所領封鉗、封印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借出、轉(zhuǎn)讓、復制偽造。發(fā)現(xiàn)遺失或被盜,應立即書面匯報供電所。
四、因抄表需拆下鉛封時,應將拆下的鉛封交本所營銷副所長妥善保管并按下表進行臺帳管理,統(tǒng)一交回計量所以舊換新,如未交回應按考核辦法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
**供電所**年**月份封鉗、封印領用、交回情況表
線路名稱
臺區(qū)名稱
領用的封鉗編號
領用的鉛封數(shù)
領用人
領用時間
回收的舊鉛封數(shù)
封鉗
交回時間
交回人
備注
**線路 *臺區(qū)
y臺區(qū)
z臺區(qū) 上供301 100只 張三 10.20 100只 10.30 張三
a臺區(qū)
b臺區(qū) 上供
313 80只 李四 10.20 80只 10.29 李四
五、抄表用封鉗由營銷副所長每月定期對電工發(fā)放,抄完表后于當月定時交回供電所。
考核辦法:
一、 低壓封鉗、封印管理未建立臺帳,未辦理每月的領用手續(xù)的,對供電所所長、營銷副所長各罰款200元。
二、 發(fā)生因封鉗、封印管理不善遺失的,在24小時內(nèi)立即報供電 所,對領取人罰款200元。
三、 電工每月未按時到供電所領取且交回抄表封鉗、封印 者,對其罰款100元。
四、 對因鉛封領用數(shù)與使用數(shù)不相符的,應追究原因,如有丟失,對領取人每一粒罰款10元。
五、 對必須加封而未加封或漏封的,三相電能表每塊罰款100元,單相電能表每塊罰款50元,電流互感器每只50元。
本辦法自各供電所領取了低壓封鉗、封印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