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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紀律處分管理辦法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21

員工紀律處分管理辦法范本

員工紀律處分管理辦法范本

員工紀律處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員工行為規(guī)范及紀律處分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行為規(guī)范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行為規(guī)范管理并配合人力資源部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紀律處分決定進行審批,并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二章 員工行為規(guī)范

第五條 員工在公司的行為規(guī)范,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服從意識。嚴格服從公司或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指示和安排。對于工作報告,應遵循逐級向上報告的原則。上下級之間應誠意相待,彼此尊重。

(二)敬業(yè)精神。認真負責,高效高質完成本職工作。

(三)品格要求。正直 、誠實、守信。

(四)團隊精神。團隊至上、和諧溝通、精誠團結、知識共享。

(五)創(chuàng)新意識。不斷開發(fā)新的工作方法、方式、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六)學習意識。通過不斷的學習提升工作技能和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

(七)職業(yè)道德。

1、公司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取決于每位員工的態(tài)度和行為符合公司期望的程度。員工應緊記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點、時間都應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2、不論是銷售公司產品、提供服務,或是向供應商購買產品、服務,應完全以品質、價格與服務為決策的依據,以不損害公司利益為底線。

(八)保密意識。嚴守公司秘密,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和員工隱私權。

(九)遵紀意識。嚴于律己 、恪盡職守。

(十)參與意識。自動自發(fā),積極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與公司共同成長。

第六條 員工在公司內外,應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保護公司資產及財物,保守公司資料秘密。

1、每位員工都有責任保護公司的資產及財物。在工作期間,員工必須愛護公司的設備、物資、工具等。對公司所有設備、物資、工具等應予看管、保衛(wèi)、及時留意并報告異常情況。

2、員工對公司一切業(yè)務資料與文件,以及個人薪酬資料應負保密責任。公司檔案,未經許可,不得復印或擅自攜帶離開辦公地點,不得將公司文件用于不屬于公司業(yè)務之用途。

3、員工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yè)務和職權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員工除本職外,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fā)表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在外從事任何全職或兼職工作。員工希望為其他個人、企業(yè)、各類機構臨時工作,應獲得公司事先書面批準。公司有權隨時撤消上述批準。

第七條 員工在公司內外,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提高安全意識,有效地保證在工作期間、上下班途中及非工作期間個人與他人的安全。

(二)為確保您和其他員工的安全,請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工作期間,無論發(fā)生何種疾病或傷害,都請及時向您的部門負責人報告,以獲協(xié)助。如果不予以重視,極小的傷害也可能演變成嚴重后果;

2、遵守并執(zhí)行所有安全操作程序;

3、工作期間,不要擾亂他人注意力;

4、保持緊急出口及走廊的整潔與暢通;

5、保持工作環(huán)境的整潔;

6、積極參與意外事故的預防及處理工作;

7、遇緊急情況,應使用指定通道疏散撤離;

8、遵守相關場所的禁止吸煙規(guī)定;

9、禁止從事與安全管理相違背的其他活動。

10、如果發(fā)生腿部、背部或頸部骨折、不省人事或嚴重的腦部傷害時,應立即尋求專業(yè)人士的緊急救助,并且不要隨意挪動傷員;

(三)危險情況或隱患報告。預防危險的發(fā)生是每一位員工的職責,若發(fā)現(xiàn)以下危險情況或隱患,應及時向您的部門負責人或安全環(huán)保部報告:

1、地面濕滑;

2、安全通道、走廊有障礙物;

3、玻璃松動或破碎;

4、門窗未鎖;

5、水、電、氣等有泄露;

6、緊急出口堵塞;

7、禁煙區(qū)有異常情況;

8、生產設備及原燃材料有異常情況;

9、警告、禁止標識欠缺;

10、其它安全隱患。

(四)如果發(fā)生任何意外,請及時向您的部門負責人、安全環(huán)保部報告。

(五)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各自崗位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切實保障公司及所有員工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章 員工紀律處分管理

第八條 公司設立書面警告、通告批評、待崗培訓、解除勞動關系四種處分種類,并視情節(jié)輕重使用。

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一)初次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打牌、看書、聽收音機等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二)工作時間內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未造成任何工作影響;

(三)曠工一日,或月內無故遲到、早退三次以下;

(四)因過失以至發(fā)生工作錯誤,情節(jié)輕微;

(五)妨礙現(xiàn)場工作秩序或影響工作場所環(huán)境衛(wèi)生(如隨地吐痰、丟煙頭、亂丟垃圾廢物等影響衛(wèi)生的行為);

(六)初次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或會議;

(七)初次不服從公司或上級管理人員合理的工作指示或安排,或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浪費公物情節(jié)輕微;

(九)與同事一起工作時不合作或對上級管理人員或同事有不敬行為,如粗言粗語等;

(十)初次未按規(guī)范的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卡及勞動保護用品等;

(十一)出入公司不遵守規(guī)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qū)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及相應經濟處罰:

(一)遲到或早退,每月超過三次;

(二)連續(xù)曠工超過一日,不滿三日,或者一年累

計曠工超過二日但不滿五日;

(三)在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且對工作未造成影響;

(四)涂改員工工作考勤表或虛填考勤,匯報工作時虛報情況;

(五)遺失公司文件、器具、機器、備品,但情節(jié)和影響尚屬輕微;

(六)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將公司財、物在公司范圍內進行搬移;

(七)未經公司許可私配公司內任何鑰匙;

(八)不遵守工作程序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但情節(jié)和影響尚屬輕微;

(九)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生產禁區(qū);

(十)工作、職務變動時,工作交代不清或抗拒、拖延不移交工作;

(十一)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向傳播媒介或外界透露公司有關情況,但情節(jié)及影響尚屬輕微;

(十二)未經公司許可在公司內散發(fā)傳單、文件、請愿書或張貼標語,但情節(jié)及影響尚屬輕微;

(十三)未經公司許可在員工??蚱渌胤綇堎N、更改、取走、撕毀任何物品;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但情節(jié)輕微;

(十五)在公共場合有詆毀公司言論,但情節(jié)輕微;

(十六)泄露公司技術、經營等秘密,但情節(jié)輕微;

(十七)管理的直接下屬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造成他人輕傷事故;

(十八)工作范圍內存在安全隱患,無合理理由未按期整改;

(十九)直接下屬員工工作中多次(3次以上)違反公司的安全規(guī)定未造成事故;

(二十)累計兩次警告。

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待崗培訓處分,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一)在禁煙區(qū)(包括但不限于庫房、煤均化庫、煤粉磨系統(tǒng)、易燃易爆炸區(qū)域等)吸煙,未造成事故;

(二)工作期間飲酒或飲用含酒精成分飲品,未造成事故或其它影響;

(三)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

(四)連續(xù)曠工三日,年內累計曠工達五日;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公司或上級管理人員合理工作安排;

(六)因個人原因,出現(xiàn)明顯工作失誤,具體見公司內訓管理辦法;

(七)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經濟、名譽損失;

(八)違反安全規(guī)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經濟、名譽損失;

(九)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經濟、名譽損失。

(十)年內被三次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的規(guī)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一)連續(xù)曠工三日以上或者一年中累計曠工五日以上;

(二)攜帶危險品(包括但不限于槍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進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企圖或行為,或是知情不報,給公司和他人造成損害或帶來危險隱患;

(三)本人或教唆他人罷工、怠工,或者發(fā)表煽動性文字或圖片,破壞勞資關系或影響工作次序或觸犯法律,或發(fā)表煽動性演說或聚眾要挾,妨害工作和社會次序。

(四)破壞或侵占公司或他人的財產如設備、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類行為者;

(五)利用職權及工作之便向客戶、供應商、承辦商或其他與公司業(yè)務有關的人士索取或接受利益,或者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職權圖謀私利的其他行為;

(六)遺失、泄露、盜取公司經營、技術、管理的重要文件、秘密資料,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

(七)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未經允許擅自向傳播媒介或外界透露有關公司情況,或在公共場合有詆毀公司言論,致使公司蒙受名譽、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

(八)堅決抵制或拒不執(zhí)行公司或上級管理人員合理工作安排;

(九)偽造材料或弄虛作假提供假資料或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資料、醫(yī)生證明、考勤資料、請假資料、財務票據等;

(十)對公司員工或其他駐廠人員進行毆打或實施暴行或挑撥打架事件;

(十一)在工作時間內賭博、做博彩性游戲或圍觀賭博;

(十二)飲用含酒精的飲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場所滋事者或對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和損失;

(十三)在禁煙區(qū)吸煙,引發(fā)事故或造成損失;

(十四)損壞公司設備或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十五)因擅離職守,帶來重大隱患或發(fā)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損失;

(十六)由于自己的主要責任造成他人死亡事故;

(十七)未經許可擅自駕駛公司或客戶車輛或開動任何非本職的機械電氣裝置造成事故;

(十八)在一年內出現(xiàn)三次以上安全違章行為;

(十九)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其它法律法規(guī);

(二十)經培訓后,仍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

(二十一)三次以上(含三次)通告批評處分或兩次以上待崗培訓處分。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guī)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視情節(jié)輕重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公司損失: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五條 公司員工在發(fā)現(xiàn)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和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六條 對員工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有關會議商議,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七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所犯錯誤之日起,解除勞動關系不得超過兩個月,其它處分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八條 員工對所受處分有異議,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向人力資源部申訴,并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九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分,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處分的工作流程

(一)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二)違紀調查;

1、人力資源部與相關知情人員進行面談,進一步了解違紀經過及原因;

2、人力資源部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溝通,進一步收集資料和建議。

3、必要時,人力資源部將員工違紀情況及擬處理意見,向公司工會進行通報,并聽取意見。

(三)處罰通知

1、在違紀事實調查的基礎上,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違紀行為類別、處罰原則及其它內部規(guī)定,提出處罰意見;

2、處罰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后,人力資源部與違紀員工及其部門負責人面談,告知處罰結果,將《員工違紀處分通知書》交給違紀員工本人。

(四)員工申訴。如果員工對處分結果不服,在收到書面通知的七個工作日內按公司《員工內部申訴管理辦法》進行上訴。不按時上訴的,人力資源部將公布處分決定生效。

(五)復查。人力資源部收到申訴后組織復查,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復查結果,做出最終決定。

(六)執(zhí)行相關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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