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礦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的管理,防止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有人使用無人管理的漏洞,杜絕因不完好的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入井而引發(fā)運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礦用mgc1.1礦車、mlc1.1材車、架線電機車均由運輸隊負責管理和維護。
2、各類蓄電池機車由運輸隊負責維修,采掘隊和井下輔助隊使用的蓄電池機車正常維護保養(yǎng)由各使用單位負責。如果出現本單位無法排除的故障時,在確認蓄電池機車連接裝置可靠,所攜帶電瓶固定牢固,車輪轉動靈活后,方可交給運輸工提出井下讓運輸隊維修;運輸隊維修結束達到完好標準后,使用單位方可領出維修車間。蓄電車出車間后,由使用單位管理。運輸隊應認真填寫維修記錄,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及零部件損壞的,則依據采掘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罰款處理。
3、各類特殊車輛,使用單位都無權制作;因生產需要時,由礦安排運輸隊制作。制作完成,必須經安全檢查部、機電運輸部主管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使用。
4、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如:耙?guī)r機、噴漿機、變壓器、移變、工具車、充電機等誰使用,誰管理維護。在升井或入井前必須由使用單位認真檢查連接裝置及屬件的固定情況,確認可靠后方可交給運輸工運輸。運輸工掛車前必須詳細檢查連接裝置及附件的固定情況,堅決做到不可靠不運輸。
5、各類平板車均由機電一隊負責管理,車體、連接裝置不完好時,由機電一隊負責維修。車輪損壞到運輸隊繳交舊領新。各類平板車出井后,使用單位不得存放或積壓,必須立即將車交給機電一隊保存。需使用時,首先由機電一隊認真檢查平板車的完好情況,然后,憑借條領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領到平板車后,也應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平板車完好出車間。未經機電一隊發(fā)放的平板車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從重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6、井下長時間存放的車輛,在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先進行詳細檢查。確認連接裝置可靠,車體、車輪及附件固定牢固后方可使用。
7、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在斜巷串車提升時,必須將該車掛到串車繩頭的另一側末端,且只允許每趟只掛一輛該種車,絕對不允許在該種車下方再串車。車載物重量超過1噸、外形尺寸長超過2米、寬超過1米、高超過1.5米時,使用單位必須編寫運輸措施,并報礦有關部室和領導審批后再運輸。
8、斜巷信號工對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在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均應仔細檢查車輛的完好和裝載的綁扎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匯報或進行處理,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