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證處公章管理辦法
公證處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章行為、加強安全防范、簡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所有以公證處名義出具的文件需加蓋公章的,應嚴格履行用章手續(xù):由經辦人在公章保管人處填寫用章申請表后,連同所需加印公章的文書,報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用章。
審批權限劃分:凡屬辦公室出具的文秘類、財務類文件、合同、報表及監(jiān)審部擬訂的業(yè)務類規(guī)范性文件、公函等需加蓋公章的,由主任審批;各業(yè)務部出具的業(yè)務文書需加蓋公章的,由各部分管領導審批。
第三條 當遇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外出而又急需用章時,可電話征詢該領導同意后用章,事后由經辦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xù),印章管理人應積極督促經辦人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四條 嚴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紹信等空白文件或紙張上加蓋公章,若遇特殊情況,應說明用途,報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批準后方可用章。
第五條 用章后由經辦人按要求將所發(fā)文件備份交辦公室保存,以備查驗。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