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電器設備電纜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內部市場化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把修舊利廢工作抓好、抓扎實,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人員組織
第一條 從公司內抽調人員,組織若干人成立專業(yè)維修小組,主要負責對公司所屬升井后的電纜、待修開關、五小電氣(包括各種電鈴、按鈕、接線盒等)進行修復,實行計件考核,月底由機電運輸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質量、數量,報人力資源部,按擬定價格進行結算,工資隨機修廠制表發(fā)放。
第三章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電器設備、電纜維修登記臺帳,對修復后的開關、五小電器、電纜要及時檢查驗收,合格后,發(fā)放檢驗合格證,并隨時入庫作為備用。
第二條 各單位待修設備(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升井后,要及時到機運部辦理登記銷賬手續(xù)。
第三條 各單位領用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原則上本著由復修成品不領新的,需要時必須到機運部辦理登記上賬手續(xù),并到材料部辦理正常領用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機修廠領取或換取。
第四章電器設備、電纜維修標準及要求
第一條 凡復修后的開關(包括五小電器)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用相應的搖表搖測,其絕緣電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條 所有接線柱、緊固螺栓、必須齊全、完整,并同種規(guī)格,合乎質量標準要求。
第三條 各喇叭嘴、擋板、密封圈等,必須齊全、不缺絲。
第四條 嚴禁出現失爆設備,活動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5mm,并轉動靈活、固定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2mm,防爆面合乎標準要求。
第五條 每臺開關復修后均應接上相應等級的電源進行逐臺操作試驗,動作應靈敏可靠。
第六條 凡復修后開關、五小電器,表面均應進行除銹處理,并噴相適應的快干漆,達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標準。
第七條 開關本身支架必須完整且不變形,需整形修復的必須修復,確保完好。
第八條 凡復修后的電器設備、接線室內必須粘貼電器設備維修單(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第九條 對于升井后的電纜,無論外觀檢查好壞,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檢查后并經絕緣電阻測試,浸水耐壓試驗除潮等程序,嚴禁憑直覺辦事。
第十條 對外觀檢查由明顯破損,要嚴格標準進行熱補。
第十一條 對外觀檢查完好的電纜,絕緣電阻測試合格的,同樣要做好浸水耐壓試驗,浸水耐壓試驗時除兩頭電纜頭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鐘,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二條 外觀檢查由明顯缺陷的,特別是嚴重老化的電纜,可作為申請報廢電纜,不再修復。
第十三條 對于復修后的電纜,可將修復段浸泡在水中繼續(xù)做耐壓試驗,合格后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四條 復修后的電纜,各項標準雖均能達到要求但參數偏低的,可考慮作為地面適當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條 修復后,作為備用的電纜,要在備用電纜的兩端用打號機打號,打號內容為:“編號”、“電纜長度”、“電纜規(guī)格”,然后登記入庫盤圈擺放整齊,作為備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