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法院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我院財務行為,加強經費管理,加強隊伍廉政建設,確保單位資金的使用和安全,保障和促進我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并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根據(jù)《會計法》、《審計法》及財政部門《行政單位財務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財務人員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全院干警服務的思想,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財務管理,發(fā)揚主人翁精神,當好家、理好財,做到帳目清楚,開支合理,并自覺接受財政監(jiān)督和審計審查。
第二條 加強對日常資金的收支管理,財務人員要按月計帳,經常分析財務、資產活動情況,搞好固定資產的登記,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按期編制計劃,準確及時填送報表,按季度將單位的收支情況書面向院長及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匯報,半年向黨組班子成員通報收支情況,一年在院內公布一次收支帳目情況。
第三條 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堅持會計和出納分工協(xié)作、相互督促指導,會計負責各種會計的憑證、帳冊、報表等編制、審核及上報工作,并督促出納切實履行好崗位職責。出納負責登記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加強存款、現(xiàn)金和空白支票的管理,及時核對銀行存款,做到帳款相符,對庫存現(xiàn)金要逐日盤點,做到日清月結、準確無誤,對各種報銷單據(jù)要嚴格審核,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開支,及時糾正,有權拒絕支付和報銷,并督促會計切實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四條 財務審批執(zhí)行一支筆簽批制度,所有日常經費開支經分管財務副院長簽批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辦理,單項開支超過5000元的必須報經黨組討論決定。
第五條 所有經費、資金往來一律經財務室收付。院里報銷開支須持合法、有效的發(fā)票,憑證要有經辦人寫明用途、內容、金額,由會計和辦公室主任分別審核,分管財務副院長簽批后方可報銷。
第六條 各部門需添置的專用辦公用品,部門以書面申請形式提出,經辦公室報院長批示,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完善財務簽批手續(xù)。購置單價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經院長簽批后由辦公室安排財務室按有關規(guī)定報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完善財務簽批手續(xù)。
第七條 各類文件、材料打(復)印統(tǒng)一在本院打印室打(復)印,部分文件、材料打(復)印,紙張和碳粉購置由辦公室統(tǒng)一到指定地點打(復)印和訂購。紙張、耗材、文具、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日常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tǒng)一計劃購置和發(fā)放,部門負責人統(tǒng)一到財務室領取并指定專人保管。
第八條 嚴格控制借用公款,杜絕個人無故拖欠占用,因特殊情況,干警個人借款一律經院長批準,借款人在借條上必須注明還款日期,并在還款期限內辦理還款手續(xù),逾期不還款由辦公室通知財務室從借款人的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 嚴格控制經費開支,差旅費實行“三控”管理辦法,即控制出差時間、出差人員、出差費用。干警因出差、培訓、開會、學習等所需的借支款必須由分管財務副院長簽批,出差干警因公出差結束回單位3日內報銷(節(jié)假日順延),差旅費報銷應附齊各種單據(jù)并工整粘貼于“出差審批表”和“差旅費報銷單”后,經財務室和辦公室審核確認后,由分管財務副院長簽批。
第十條 本著精干、節(jié)約、高效的原則,院機關召開規(guī)模較大的會議經費的開支應由辦公室按參會人員、會議天數(shù),做好預算,將經費預算方案,報經分管財務副院長批準。
第十一條 報刊、雜志、專業(yè)圖書資料的訂購,由辦公室匯總報院長批準同意后組織訂購,經費支出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簽批。
第十二條 所涉及的各類活動的其它經費的開支,即婦女、黨團員、老干部因專項活動需要,提出的活動經費申請,應按一事一報的原則,活動的經費由組織活動部門事先做好經費預算,以書面請示形式報經院長批準,由辦公室統(tǒng)一辦理,相關財務手續(xù)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簽批。
第十三條 訴訟費、執(zhí)行費、罰沒款由立案庭負責收取,按月報財務室匯總,經結算后一律按上繳比例計算,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本院干警因工作調動,應主動歸還公物、償還債務,待交清財務手續(xù)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xù)。
第十五條 財務室按季度和年度將收支情況匯總后局面提交黨組班子。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收取截留積分、挪用以及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直接行為人和有關責任人,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情況,經予批評教育、經濟退賠、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規(guī)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