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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火工品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10

鐵路工程火工品管理辦法

鐵路工程火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fā)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xiàn)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鐵道建筑總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集團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我****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及所屬施工作業(yè)隊。

第四條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主要負責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yè)由安質部負責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沒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接受鐵路公安機關和當?shù)氐胤焦矙C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施工作業(yè)隊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fā)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shù)量發(fā)放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qū);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fā)現(xiàn)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xiàn)場。

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lián)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xiàn)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施工作業(yè)隊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shù)毓矙C關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jiān)督,并作好現(xiàn)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施工作業(yè)隊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guī)定進行銷毀。

(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在****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本****沒有爆炸物品,又確需臨時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應按照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調撥手續(xù)。

第十六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

第十七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使用的勞務隊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yè)隊在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公安機關存檔。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九條 施工現(xiàn)場的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公安等有關部門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建)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

第二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施工作業(yè)隊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shù)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公安機關審批備案,存放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xù)齊備,帳物相符。

第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c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

第二十五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倉庫

第二十六條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無專門儲存爆炸物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儲存室)。

第二十七條 準備建立爆炸物品倉庫前,應由使用****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wèi)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送所在鐵路公安機關備案,之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建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還應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建立臨時倉庫(儲存室)時,也需當?shù)毓矙C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建庫選址應由建庫單位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進行實地勘察。在遠離城鎮(zhèn)人口稠密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qū)域、設施的地方,亦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huán)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意外自然災害的破壞,選擇適當?shù)牡攸c建庫。

第二十九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qū)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應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內應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妒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鎖應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防護網。

(三)庫區(qū)周邊應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庫房墻外應設防洪排水溝,不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區(qū)應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應不小于10歐姆;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lián)絡設備;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qū)和明顯的警戒標志。

(五)庫區(qū)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

(六)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及將火種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qū)。

(七)庫區(qū)內應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遠離爆炸物品倉庫且用量較少的單位,經主管領導批準和所在公安機關同意,可設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安排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shù)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應超過當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

第三十一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使用***的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 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鐵路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 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三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由采購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缡?、市、區(qū)運輸?shù)?應在相應的省、市、區(qū)辦理準運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熟悉所運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三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三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三十七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三十八條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裝卸、倒運爆破器材、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條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出車幫;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四十條 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xiàn)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 由負責運輸?shù)娜藛T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xù),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施工****要根據(jù)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yè)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四十三條 ****對爆破作業(yè)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fā)現(xiàn)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收回。

第四十四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fā)料單,經現(xiàn)場負責人或公安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職工)到庫房領取。庫房發(fā)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四十五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jù)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炸藥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不得與帶電物品一起搬運,搬炸藥與拿雷管的人員(必須是職工)同行時,兩人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yè)或在城鎮(zhèn)、居民區(qū)、風景區(qū)、建筑設施、鐵路線路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yè)時,****應將爆破作業(yè)方案及安全措施報指揮部審批,并經當?shù)鼗蜩F路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yè)。

第四十七條 爆破作業(yè)必須由值班干部專人統(tǒng)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警戒人員要持紅旗和喊話筒以便顯示信號和傳達信號。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人員、機具撤離后再發(fā)爆破信號。爆破作業(yè)今出現(xiàn)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yè)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八條 爆破用品使用前要根據(jù)規(guī)定要求進行質量檢查,雷管要經過檢查試爆。

第四十九條 裝藥工作必須由施工負責人(隊長或領工員)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爆破工執(zhí)行。裝炮區(qū)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開始前,必須撤出裝炮地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shù)、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起爆藥包時必須用木、竹棍輕輕送入,不得沖擊,不得擠壓導火索。嚴寒地區(qū)冬季嚴禁使用膠質炸藥。

第五十一條 處理瞎炮要設立警戒區(qū),并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如遇特殊情況(除既有線或既有線附近外),經施工負責人(隊長、領工員)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地點要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殘眼應視作瞎炮處理。

第五十二條 既有線上和臨近既有線的爆破作業(yè)除應遵守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做到:

一、一切危及行車安全的爆破,均要在封鎖時間內進行,嚴禁在列車通過時在臨近既有線旁進行點炮。

二、放炮前線路要設有防護,放炮后要首先迅速清理軌道上及限界以內的土、石等有礙行車的障礙物,將線路搶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過軌面。道心內側輪緣槽寬度應不小于100mm,深度不小于60m m,留在線路上的泥碴在每班下班前必須清除干凈,確保行車安全。

三、一般只宜進行松動爆破,其炮眼的間距、深度、裝藥量預計一次爆破的數(shù)量、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作業(yè)與開通線路所需至安排的勞動力數(shù)量等,均應在開工前由施工技術部門經過詳細計算周密安排。

四、在運行繁忙的鐵路沿線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嚴禁使用在列車通過前先將炸藥裝好等待點炮的操作方法。

五、受爆破影響的既有設備,須在開工前遷移或做好防護,并對爆破后棄碴有可能覆蓋線路的地段加以保護。

第五十三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五十四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起爆藥包必須在裝藥時制作,而且藥包量要經過計算。

第五十六條 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的人員,要穿防止摩擦產生靜電的非化纖類衣服。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指導作業(yè)隊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由****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對爆炸物品倉庫(儲存室)、加工房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

第五十八條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二)積極同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 免、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的;

(四)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50元以上罰款;對該管理機構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等,設施不將合安全規(guī)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儲存等違反存貨規(guī)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倉庫警戒區(qū)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shù)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shù)量不大且末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八)拒絕公安機關監(jiān)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九)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濫用爆破器材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對責任人辭退;對該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發(fā)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fā)生較大數(shù)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舉、揭發(fā)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第六十二條 因主管領導和責任人失職、瀆職,導致爆炸物品被盜、丟失或釀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予以加重處罰。并責令停業(yè)整頓,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鐵路工程火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fā)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xiàn)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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