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fā)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wěn)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yè)傷亡事故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guī)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xié)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guī)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shù)陌踩?/p>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fā)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qū)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qū)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fā)現(xiàn),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xié)議,并在合同、協(xié)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shù)毓脖O(jiān)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jiān)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fā)現(xiàn)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yǎng)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jù)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guī)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guī)模、地理環(huán)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tài)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jié)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yǎng)制度。機動車保養(yǎng)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yè),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保養(yǎng)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叭龣z”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三檢”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fā)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tǒng)一規(guī)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xiàn)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fā)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yè)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xù)行車超過有關規(guī)定的公里數(shù)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fā)揮安全監(jiān)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jiān)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jiān)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jiān)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fā)揮安全聯(lián)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zhí)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guī)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xiàn)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xiàn)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jiān)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shù),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guī)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guī)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guī)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wěn),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guī)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guī)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guī)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運輸?shù)囊?guī)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guī)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guī)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guī)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tǒng)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jié)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wèi)。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jié)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wèi)放行。婚喪用車用車人可根據(jù)所用車車型交納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tǒng)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tǒng)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xié)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jù)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fā)現(xiàn)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tǒng)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fā)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fā)生數(shù)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jù)季節(jié)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tǒng)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shù),單車月耗油數(shù),進行分析,節(jié)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tǒng)一發(fā)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fā)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shù)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记?、考核、各項管理由車間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fā)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qū)落戶的車輛,養(yǎng)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tǒng)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tǒng)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qū)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yǎng)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qū)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qū)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qū)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fā)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guī)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fā)現(xiàn)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fā)現(xiàn),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fā)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jù)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qū)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fā)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guī)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tǒng)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tǒng)一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xù)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tài)。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xiàn)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fā)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fā)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xiàn)場,要盡快通知當?shù)亟痪块T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xiàn)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jù)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jù)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guī)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guī)》規(guī)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xù)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fā)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fā)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fā)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zhí)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fā)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fā)生事故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jié)者一律按處罰規(guī)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guī)定的,服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