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醫(yī)院院本部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大學附屬醫(yī)院院本部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為加強醫(yī)院院本部公務用車的管理,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規(guī)定,結合醫(yī)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范圍
1、院領導、學科帶頭人因公用車;
2、各處室正副主任、處長在市內參加會議確需用車;
3、醫(yī)院組織安排的公務、接待及集體活動用車;
4、各黨團支部及民主黨派支部集體外出活動用車;
5、部門報送財務、社保、基建等資料用車;
6、職工及直系親屬殯喪用車;
7、個別特殊情況用車。
二、公務用車原則
1、各類公務用車原則上只限于市內,超出市轄區(qū)域用車需按程序報批;
2、來院講學、交流的外賓(含港、澳、臺地區(qū))用車,原則上只負責接送,特殊情況可安排一次市內游覽,在穗期間的其它用車自行解決;
3、各黨支部、團支部及民主黨派各支部組織外出活動,每支部每屆可安排用車一次;
4、醫(yī)院車輛原則上不對外租用;如科室或本院職工確實需要租用醫(yī)院車輛,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必須嚴格履行公車租用申報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交納租車費用。租用期間,如承租人人為損壞車輛,承租人必須照價賠償,并承擔一切責任;
5、醫(yī)院原則上不安排大巴長途市外運輸,車隊原則上應預留一輛小車供處理緊急公務使用;
6、使用科室及個人應自覺服從車隊的用車調配。
三、公務用車調配
1、公務用車實行統(tǒng)一調配:
(1)常規(guī)車輛如小車、面包車、中巴車、大巴車等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調配;
(2)特種車輛如救護車、器官移植用車等由醫(yī)務科負責調配。
2、因車輛周轉不能滿足需要時,調配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申請科室應予以配合和理解。
四、公務用車審批程序
1、凡申請公務用車,由申請科室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可在醫(yī)院網頁下載或在院長辦公室文秘科領取),處室、直屬科室負責人簽名后報院長辦公室審批。屬規(guī)定范圍內的用車審批,由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審核簽名后通知車隊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報院長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用車手續(xù);
2、可預見性用車應提前一個工作日辦理,周末及節(jié)假日用車應在周五或節(jié)假日前辦好手續(xù)。若因特殊原因急需用車,可電話向院長辦公室主任申報,事后補辦用車手續(xù);夜間急需用車,可向行政總值申報,事后補辦用車手續(xù);
3、各黨支部、民主黨派支部、團支部外出活動申請用車,由申請支部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黨(總)支部書記或團委書記簽名后報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后,再報院長辦公室辦理用車手續(xù);
4、團委組織大型活動申請用車,由團委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團委書記簽名后報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再報院長辦公室辦理用車手續(xù);
5、由醫(yī)學會組織的各類集體學術活動,如確需用車,由主管科室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科、處室負責人簽名后,報院長辦公室辦理用車手續(xù);
6、本院職工及直系家屬因殯喪用車,由人事處老干科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科、處室負責人簽名后,報院長辦公室辦理用車手續(xù)。
五、除院長辦公室、醫(yī)務科履行職責調配相應車輛外,其余科室及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臨時通知車隊派車,否則院長辦公室對未經批準的《公務用車申請表》不予認可,發(fā)生費用由申請科室或個人自理。
六、乘車人使用公務用車后需在《公務用車申請表》上簽名確認。
七、每月初車隊應將上月《公務用車申請表》匯總送院長辦公室審核。
八、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行;各院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