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施工現(xiàn)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儲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請工區(qū)結合管段內施工項目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條? 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業(yè)人員相關要求:
1.爆破工必須經過地方公安部門正規(guī)培訓,并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爆破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級政府制訂的條例、規(guī)章等制度。爆破作業(yè)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技術設計實施。
3.爆破設計人員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培訓,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方能進行相應等級的爆破設計。
露天爆破作業(yè)
1.爆破作業(yè)應根據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qū)環(huán)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3.裝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1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qū)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
3.2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3.3起爆藥包應在現(xiàn)場裝藥時制作;
4.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5.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5.1起爆應由值班指揮人員監(jiān)督和統(tǒng)一指揮;
5.2警戒區(qū)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5.3警戒區(qū)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5.4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lián)系。
6.起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6.1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使用火柴、煙頭和打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qū)檢查。
6.3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fā)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8.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8.1應由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置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8.4不得在殘眼中繼續(xù)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8.6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隧道開挖爆破作業(yè)除應符合第㈡條露天爆破作業(yè)的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洞內爆破作業(yè)必須統(tǒng)一指揮。按爆破物品管理規(guī)定辦理領取、運輸、使用手續(xù),在裝運過程中嚴禁起爆器材與炸藥混裝,必須有專人清點押運,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xù),嚴禁私自存放,嚴禁丟失。
2.洞內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離,撤離的安全距離應為:
2.1獨頭巷道內不小于200m;
2.2相鄰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m;
2.3相鄰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小于50m;
2.4雙線上半斷面開挖時不小于400m;
2.5雙線全斷面開挖時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3.1照明不足;
3.2開挖面圍巖破碎尚未支護;
3.3出現(xiàn)流沙、流泥未經處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壓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現(xiàn)③、④種異常情況未經地質預報的;
3.6沒有警戒好的。
4.洞內爆破不得使用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5.洞內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須通風排煙,15min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開挖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6.1有無瞎炮;
6.2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
6.3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的圍巖;
6.4支撐有無損壞與變形;
7.爆破時,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故障照明;
8.裝藥與鉆眼不得平行作業(yè)。當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項限制:
8.1制訂操作細則并經批準;
8.2鉆孔與裝藥順序應自上而下,鉆孔與裝藥孔至少隔開一排,其距離不小于2.5m;
8.3鉆孔與裝藥人員必須分區(qū)。
9.兩個相向貫通的開挖面之間的距離只剩下15m時,只允許從一個開挖面進行貫通,另一端應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員和機具設備,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標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應遠離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開挖面大于1000m時,可在洞內設立加工房,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0.1存儲藥量僅限于當班藥量;
10.2洞身應大于10m,并與隧道中線有60°交角,設有兩道外開的門;
10.3設立明顯的標致和專人看守;
10.3加工房設在堅固的圍巖中,并應設置欄桿,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11.進入爆破作業(yè)區(qū)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須清點,對失效(啞炮處理)的爆炸物品,也應記入爆破記錄表。嚴禁亂丟亂放,洞內應設置臨時火工品存儲箱2個(存儲箱內壁應內襯橡皮膠墊),雷管、炸藥應分箱并上鎖,專人看護,僅限當班臨時存放。
12.瞎炮的處理按前款8規(guī)定執(zhí)行。
13.當隧道采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臨時存儲專用倉庫的選址需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2.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3.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倉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在爆破作業(yè)現(xiàn)場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火工品遺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xù),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 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jiān)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第3篇 車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一、首先門衛(wèi)人員要做好宣傳工作,并及時制止“三品”進入車站。
二、車場安全員做好旅客,駕售人員宣傳工作,及時制止“三品”上車,并報告保衛(wèi)科。
三、售票員、驗票員做好宣傳工作,及時制止并報告保衛(wèi)科。
四、駕乘、隨車售票員、車輛租憑人勸阻旅客攜帶“三品”上車,并報告保衛(wèi)科。
五、售票員做好宣傳工作,嚴禁車輛攜帶“三品”。
六、車輛出站時,嚴格檢查,杜絕“三品”上車,形成群防群治,各層次、多網絡嚴查“三品”。
第4篇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由總務處歸口統(tǒng)一管理并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業(yè)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落實治安崗位責任制。
二、儲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盜、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員須經過消防安全及有關專業(yè)知識培訓。
三、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內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四、危險物品的購買、領用必須有專人審批,限量發(fā)放。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乘數量及時退庫。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危險物品帶出保管室或實驗室。
五、學校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實驗所需必須購買的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嚴格審批,并按以上程序嚴格管理。
六、危險品的進貨量及儲存量需要嚴格控制,出入庫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儲存必須貼有標簽。
第5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屬于危險物品,對于這些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嚴格加強管理。
一、購買和運輸
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認定。依照國家關于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執(zhí)行。
2、對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購買應由公司根據作業(yè)要求提出詳細的計劃,由專門人員負責購買。進貨渠道必須正規(guī),不準購入假冒偽劣產品。
3、對于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xù)。按審批要求和管理規(guī)定專車裝運,嚴禁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裝。
二、貯存說明
1、化學危險物品應專庫貯存。其貯存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學危險物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把關,領用必須先經單位提出計劃,交安監(jiān)科或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由倉庫發(fā)貨。
3、使用時必須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謹慎使用,在搬運過程中嚴禁亂丟亂放,不準亂敲亂打,以防發(fā)生意外。
4、搬運和使用過程中必須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時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備措施。
5、對于暫時中斷使用的危險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專人看護,也可以退回倉庫保管。
三、其它
1、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應了解物品的性能和發(fā)生意外的處理辦法,要有較強的責任心;
2、使用時要有有經驗和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在場;
3、由于故意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事故,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6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學品時應先到公安部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及公路運行通行證,做到憑證購買、購入的物品應有安全標簽。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有毒物、腐蝕品的儲存、領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鹽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廢水、廢酸處理均應執(zhí)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庫房根據性質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在沒有應急照明電源的情況下、不準夜間工作。
6、庫房內禁止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危險物品儲藏室。
7、任何人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規(guī)程及相關的安全規(guī)程、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均有權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應執(zhí)行集中統(tǒng)一保管,需用時必須辦理領用登記,使用完后立即交回倉庫,嚴禁擅自將上述物品外借。
儲 存
1、制定化學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格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量,有無完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到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化學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在領料時,任何人員不得將煙火帶入。
3、嚴格控制化學品的發(fā)放手續(xù),認真核實發(fā)放化學品的名稱、用途和簽名。做到無登記或缺少手續(xù)的不發(fā)放。
4、應經常對化學品和容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
5、對化學品分類放置,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險化學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6、劇毒、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管理。
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8、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9、庫房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0、保持包裝上完整的安全標簽,掛、貼明顯的標志。
11、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12、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應掛、貼作業(yè)場所標簽,確保員工辨別安全標簽。
3、 購入的進口化學品應有中文國標和英文標簽。
4、 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5、 對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如鹽酸、硫酸、硝酸、堿等物品都應穿橡膠水鞋和帶耐酸、耐堿的橡膠手套。
6、 高錳酸鉀的使用要實施無碰撞和隔熱措施,以防后患。
7、 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容器時,應標明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也應張貼安全標簽。
8、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安全標簽。
9、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yè)制度和作業(yè)時間。
10、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離、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設有急救措施,并提供應急處理方法。
13、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簽、標牌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10、公司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的衛(wèi)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使用化學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11、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倉庫和使用場所飲食。
12、存放物品的區(qū)域內和使用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鍍鋅車間根據使用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強堿)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14、裝卸運輸人員,應按其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處 理
1、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做他用。
2、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統(tǒng)一收回管理。
3、由鍍鋅車間負責人通知倉儲部,倉儲部負責聯(lián)系環(huán)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處理。質量部的廢棄試劑交由倉儲部一并進行處理。
4、為了有效地保護環(huán)境,減少污染,任何個人都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任意排放。
5、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當事人,視情況輕重追究其責任。
第7篇 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及時入庫,專庫專管,加設明顯標志,并建立嚴格的限額領退料手續(xù)。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和房屋、交通要道、高壓線等保持安全距離,倉庫要用磚石砌筑。
3、庫內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和濕度表。門窗應向外開,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墊板的鐵釘不能外露。照明要用防爆照明設備和專用啟填充工具,并應有消防設備。庫區(qū)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4、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分別儲存在可靠的專設處所,設指定擬人負責,嚴格管理制度。
5、對有毒或有危險性的廢料處理,應在當地公安、衛(wèi)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6、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發(fā)放有項目部專人審批,記錄清楚。
第8篇 易燃、易爆、劇毒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批準、檢查、驗收及領取手續(xù),要有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3)對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和業(yè)務學習。
2、劇毒物品的管理
(1)儲存保管劇毒物品必須有專用庫房或保險柜。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手續(xù)健全,帳物相符。庫房堅固防盜、通風干燥,必須備有特殊防火器材。
(2)劇毒物品須經使用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在領取過程中要由學校保衛(wèi)處、實驗實訓中心及使用單位三方簽字。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要對劇毒品負全責。
(3)對于劇毒品殘留液的處理,均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并設專人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3、各類氣體鋼瓶的管理
各類氣體鋼瓶要分開存放保管,必須避免爆曬或強烈震動,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及腐蝕性物品隔離。存放地點應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要將使用規(guī)定貼在室內或室外明顯處,警示有關人員遵守。在使用時,要區(qū)分不同的化學性質。要設專人負責,及時發(fā)現(xiàn)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并將防范措施具體化。
4、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環(huán)境的物質。
5、對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出入庫必須有精確的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物品按數量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實驗室。
6、對于違反管理規(guī)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環(huán)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9篇 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發(fā)膠、摩絲、油墨、粘膠劑、衛(wèi)生球、賽璐璐制品、殺蟲劑、顯像管、酒類等(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進場);
2 易燃、易爆商品進貨時,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證;
3 存放部位應獨立封閉、通風,避免高溫和陽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轉庫和柜臺擺放數量不準超過二天的銷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嚴禁混車運輸、同庫存放和交叉銷售;
6 對易燃易爆商品實行“四專”管理措施,即:專車運輸、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單獨柜臺專人銷售;
7 各商場經營的易燃易爆商品具體品種、貯存庫位、保管員和售貨員分別報保衛(wèi)處登記存檔,人員應經過專業(yè)培訓,落實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貨、貯存和銷售。
第10篇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批準、檢查、驗收及領取手續(xù),要有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3)對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和業(yè)務學習。
2、劇毒物品的管理
(1)儲存保管劇毒物品必須有專用庫房或保險柜。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手續(xù)健全,帳物相符。庫房堅固防盜、通風干燥,必須備有特殊防火器材。
(2)劇毒物品須經使用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在領取過程中要由學校保衛(wèi)處、實驗實訓中心及使用單位三方簽字。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要對劇毒品負全責。
(3)對于劇毒品殘留液的處理,均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并設專人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3、各類氣體鋼瓶的管理
各類氣體鋼瓶要分開存放保管,必須避免爆曬或強烈震動,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及腐蝕性物品隔離。存放地點應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要將使用規(guī)定貼在室內或室外明顯處,警示有關人員遵守。在使用時,要區(qū)分不同的化學性質。要設專人負責,及時發(fā)現(xiàn)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并將防范措施具體化。
4、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環(huán)境的物質。
5、對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出入庫必須有精確的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物品按數量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實驗室。
6、對于違反管理規(guī)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環(huán)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