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尾庫礦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一、目的
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應范圍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尾礦庫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2006年4月1日)
(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guī)程》(aq2006-2005)
四、職責
礦業(yè)分公司作為尾礦庫主管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實施尾礦庫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
(二)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員。
(三)編制、實施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
(四)組織落實尾礦庫事故隱患的防治工作。
(五)負責尾礦庫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六)制定尾礦庫安全筑壩方案、尾礦分級輸送、尾礦排洪、回水
管理計劃。制定尾礦庫安全防滲、排滲和過濾層的設置措施。
(七)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八)建立健全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原始記錄臺帳。
五、尾礦庫安全管理
(一)礦業(yè)分公司一把手是尾礦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尾礦庫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三)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⒈筑壩方式;
⒉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⒊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⒋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⒌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四)尾礦庫應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五)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jiān)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六)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
的規(guī)定。
(七)尾礦庫工程設計應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wěn)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八)尾礦庫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九)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十)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公司領導,公司按規(guī)定上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⒈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⒉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⒊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⒋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⒌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六、尾礦庫安全要求
(一)采用旋流器逐段推進筑壩時,不能使礦漿沿子壩橫向沖刷壩體。
(二)加高尾礦壩體的壩頂寬度應為1.5-3米,壩體高度應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筑壩時應逐步形成階梯式子壩體,子壩的高度和寬度應
符合尾礦行業(yè)技術要求。
(三)正常運行期間尾礦壩沉積干灘距離不應小于150米;汛期最高水位時,沉積干灘距離不應小于70米。
(四)尾礦壩灘面不能形成積水坑,嚴禁在壩體內外側挖掘礦沙。
(五)每期子壩堆筑完畢,應進行質量檢查,記錄存檔。
(六)尾礦庫壩體應有草皮或灌木類植被。
(七)尾礦壩堆筑時應首先考慮排水。
(八)尾礦庫壩體不能有被沖刷的水溝、壩體裂縫,兩側排滲溝應保持暢通。
(九)泄洪道應保持暢通。
(十)溢洪塔的檔板高度應符合灘面距離和溢洪要求。
(十一)尾礦庫閉庫應經有關部門評估、確認,妥善做好后期安全工作。
(十二)定期檢驗、評價尾礦庫的庫容、服務年限、壩體安全等。
七、考核
(一)尾礦庫安全管理作為公司考核礦業(yè)分公司主要內容之一。
(二)違反公司《尾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應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
第2篇 尾庫礦安全管理辦法制度(新)
一、目的
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應范圍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尾礦庫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2006年4月1日)
(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guī)程》(aq2006-2005)
四、職責
礦業(yè)分公司作為尾礦庫主管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實施尾礦庫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
(二)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員。
(三)編制、實施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
(四)組織落實尾礦庫事故隱患的防治工作。
(五)負責尾礦庫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六)制定尾礦庫安全筑壩方案、尾礦分級輸送、尾礦排洪、回水
管理計劃。制定尾礦庫安全防滲、排滲和過濾層的設置措施。
(七)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八)建立健全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原始記錄臺帳。
五、尾礦庫安全管理
(一)礦業(yè)分公司一把手是尾礦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尾礦庫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三)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⒈筑壩方式;
⒉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⒊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⒋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⒌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四)尾礦庫應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五)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jiān)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六)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
的規(guī)定。
(七)尾礦庫工程設計應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wěn)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八)尾礦庫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九)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十)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公司領導,公司按規(guī)定上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⒈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⒉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⒊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⒋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⒌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六、尾礦庫安全要求
(一)采用旋流器逐段推進筑壩時,不能使礦漿沿子壩橫向沖刷壩體。
(二)加高尾礦壩體的壩頂寬度應為1.5-3米,壩體高度應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筑壩時應逐步形成階梯式子壩體,子壩的高度和寬度應
符合尾礦行業(yè)技術要求。
(三)正常運行期間尾礦壩沉積干灘距離不應小于150米;汛期最高水位時,沉積干灘距離不應小于70米。
(四)尾礦壩灘面不能形成積水坑,嚴禁在壩體內外側挖掘礦沙。
(五)每期子壩堆筑完畢,應進行質量檢查,記錄存檔。
(六)尾礦庫壩體應有草皮或灌木類植被。
(七)尾礦壩堆筑時應首先考慮排水。
(八)尾礦庫壩體不能有被沖刷的水溝、壩體裂縫,兩側排滲溝應保持暢通。
(九)泄洪道應保持暢通。
(十)溢洪塔的檔板高度應符合灘面距離和溢洪要求。
(十一)尾礦庫閉庫應經有關部門評估、確認,妥善做好后期安全工作。
(十二)定期檢驗、評價尾礦庫的庫容、服務年限、壩體安全等。
七、考核
(一)尾礦庫安全管理作為公司考核礦業(yè)分公司主要內容之一。
(二)違反公司《尾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應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