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鍋爐水質化驗管理制度辦法
一.水處理人員對水處理設備和化驗儀器、藥品進行全面檢查,具體要求如下:
1、水處理設備正常,軟化水主要指標合格。
2、鍋水堿度、ph值、氯根等項指標合格。
3、化驗儀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藥品齊全完好。
4、t=作場所清潔衛(wèi)生,物品擺放整齊。
5、水處理設備運行和化驗記錄填寫正確、準確、完整,嚴禁弄虛作假。
二.水處理人員對設備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處理。
三.鍋爐用水必須處理,沒有可靠水處理措施,水質不合格,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四.嚴格執(zhí)行gbl576—96低壓鍋爐水質處理標準,加強水質監(jiān)督。采取爐外化學水處理的鍋爐,對給水應每2小時測定一次硬度、ph值;鍋爐水應每2小時測定一次堿度、氯根、ph值。
五.水質化驗員,應做到持證上崗。
六.分析化驗用的藥劑應妥善保管,易燃、有毒有害藥劑要嚴格按規(guī)定保管使用。
七.化驗室和水處理問應保持清潔衛(wèi)生,有防火措施。
八.水處理設備的運行和水質化驗記錄填寫完整正確。
第2篇 鍋爐水質化驗管理制度
1、為認真貫徹tsgg5001-2008《鍋爐水處理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則》和gb/t1576-2008《工業(yè)鍋爐水質》,鍋爐房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經當地質監(jiān)部門考核發(fā)證的水質化驗員。
2、鍋爐結構,型號的不同選用相適應的水處理方法。并及時進行化驗和處理,以確保鍋爐水質符合要求。
一般情況下,要求化驗時間和項目如下。
1)每月進行一次原水硬度,堿度,ph值,濁度的化驗。有條件的單位應做水質全分析。
2)當采用爐外化學處理時,每班至少進行一次給水(軟水)、汽質量的化驗。對于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4t/h的鍋爐,在水處理設備運行工況穩(wěn)定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化驗時間。
3)采用爐內加藥處理時,給水和爐水的有關指標每天至少化驗一次。
4)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鍋爐,給水應進行除氧,對于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給水溶解氧應小于等于0.050mg/l;若采用化學除氧,則應監(jiān)測爐水的亞硫酸根含量。
3、鍋爐水質應符合gb/t1576-2008《工業(yè)鍋爐水質》的要求。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鍋爐及水處理方法,把水質標準中的相應要求列出來。
4、及時、正確、清晰、完整做好水質化驗記錄,并將記錄數據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