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學儀器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教學儀器管理制度
一、各種教學儀器都要按要求統(tǒng)一編號,分別計入不同帳目,使帳目、實物和標簽三統(tǒng)一,做到帳物相符。
二、已配發(fā)或購制的精密、貴重儀器,應由有關的教研組長和實驗員共同開箱檢查驗收,判定儀器良好后繳管理員登記、上帳、貼標簽、入柜,定位存放。如拆箱清點時發(fā)現單據與實物不符或有損壞現象,要向主管領導匯報,及時處理。
三、管理員必須按“儀器保管維護制度”做好儀器的管理維護工作,保證儀器的完好。
四、任課教師必須在實驗前填寫好實驗通知單。演示實驗通知單于三日前交給實驗員;學生分組實驗通知單必須在一周前交給實驗員,以便于統(tǒng)籌安排。實驗員若因故準備不妥,應及時向教師說明情況,并協(xié)商做好安排。
五、教學儀器不得借給外單位,若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交回,不得影響本校教學。
六、主管領導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儀器和管理和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管理員有變動或調離實驗室工作時,必須認真做好儀器移交工作。移交時,學校領導應在場監(jiān)督,按帳點物,逐件移交。遇有帳務不符時,應說時情況,落實責任。移交清冊應由三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