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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腫瘤醫(yī)院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11-23 18:00:08 查看人數:87

某腫瘤醫(yī)院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某腫瘤醫(yī)院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腫瘤醫(yī)院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一)人員錄用及引進

1、進人應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院人員總編制,各類人員結構等因素統(tǒng)籌考慮,引進各類人員應嚴格控制在上級核批的年度增員計劃內。

2、錄用及引進人員條件的掌握:

⑴學歷:臨床科室和醫(yī)技科室診斷崗位的人員必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的學歷,醫(yī)技科室技術崗位和其它技術崗位上的人員,必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錄用及引進人員必須專業(yè)對口。

⑵年齡:正高職務應小于45周歲,副高職務及碩士研究生應小于40周歲。對急需引進的學科帶頭人、緊缺人才,按市相關文件辦理。

3、錄用及引進手續(xù):

嚴格把好進人關,對擬引進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黨務行政管理人員,應參加人保局和衛(wèi)生局統(tǒng)一組織的考試;擬錄用的工人應進行業(yè)務技能的考核。經考試考核及體檢合格,并經院領導辦公會研究同意后,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調動手續(xù)。

如職工配偶、子女要求調入(分配)本院工作也應遵循上述各項規(guī)定,不搞特殊對待。

(二)職工調出

1、調出基本條件的掌握:

⑴對黨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調動(含夫妻分居兩地、隨軍、組織調動等)予以支持,及時辦理調動手續(xù)。

⑵對學非所用,難以發(fā)揮作用的人員在保證工作需要前提下,可作照顧性調動。

⑶對家庭確有特殊困難職工的調動,在保證工作需要前提下,可酌情作照顧性調動。

⑷對因各種原因,院部或科室未予聘任的待聘人員,允許向院外流動。

2、人員調動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討論一次,經同意調出的人員,自發(fā)商調函之日起,本市三個月內,本省外市、外省市六個月內必須辦畢調動手續(xù)。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調出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3、調動手續(xù):

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出充分理由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由醫(yī)院根據人事政策和原則統(tǒng)籌安排,經院領導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方可發(fā)商調函。

(三)院內調配及管理

1、為保證工作正常開展,院部及各部門、科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和管理范圍,對職工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調整崗位原則上不改變所學專業(yè)或從事專業(yè)。

2、院內調配及管理辦法:

⑴各部門、科室內的人員調配:

①臨床、醫(yī)技、職能科室人員由各科所在科室調配、管理使用。

②護理人員由護理部統(tǒng)一調配,所在病區(qū)或科室管理。

③財會人員由財務科統(tǒng)一調配,由所在科室管理。

各科財會人員休假,應同時征得財務科同意,業(yè)務上由財務科統(tǒng)管。

④工勤人員由總務科統(tǒng)一調配,其中各臨床醫(yī)技科室的工勤人員,由人事科會同總務科調配,由所在科室或班組管理。

⑤上述人員的內部調配,事先應與人事科取得聯(lián)系,予以備案。

⑥對副護士長以上干部及改變技術工種的工勤人員的調動,應先與人事科商量,經院領導同意后方可調動。

⑵各部門、科室之間的調配:

各職能部門、臨床、醫(yī)技科室、護理部內部人員的調動,應由有關科室提出意見,報請領導討論同意后方可調動。

⑶各類臨時工,向人事科申請計劃,總務科聘請,并由總務科統(tǒng)一調配,由所在科室管理使用,錄用后將名冊交人事科備案。

⑷職工接到崗位調整通知后,要遵守組織紀律,服從工作安排,應在組織正式談話次日起三天內,到新崗位報到上班,無正當理由擅自不到新崗位報到上班的,并拒不接受組織批評教育的,從第四天起,原科室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并停止考勤,按曠工處理。

(四)考勤制度

1、人事科負責全院考勤的收集、整理和統(tǒng)計,并進行考核。

2、各科室每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表報人事科(遇節(jié)假日順延)。

3、考勤內容,包括出勤、公休假、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

4、人事科對各科室執(zhí)行考勤制度和違反考勤制度有關規(guī)定人員,按醫(yī)院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懲處。

5、人事科對考勤中出現(xiàn)的問題應立即向有關科室進行反饋,并協(xié)商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6、做好每年度本部門工作總結,并根據醫(yī)院和部門發(fā)展情況制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五)職工請休假制度

為加強請休假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職工休假規(guī)定,保證醫(y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省、市職工休假政策,結合我院實際制訂職工請休假制度。

1、病假

(1)本院職工生病,應由相關臨床醫(yī)師診治,需休病假者由診治醫(yī)師出具證明,急診由值班醫(yī)師開病假證明,時間不超過三天,需繼續(xù)休息者必須經相關臨床醫(yī)師重新開具病假證明,并經醫(yī)務處審核蓋章后休息。

(2)慢性病患者外院病情證明無效。在外院急診、本院轉外院就診者及在外院住院治療的病假證明,須經本院醫(yī)師簽署意見后方能生效。

(3)病假六個月后要求復工者,應由保健醫(yī)師及有關醫(yī)生會診同意,出具證明后方可復工,復工一個月內,舊病復發(fā)又請病假,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xù)計算。

(4)病假期間如遇節(jié)假日,不得另行補假。

(5)病休者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病假兩個月以內發(fā)給原工資,超過二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6)工作年限滿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六個月以內發(fā)給原工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婚假、生育假、哺乳假

(1)婚假:職工本人結婚,給假三天。

(2)晚婚假: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生育假: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4)哺乳假:

如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工作中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有不滿周歲的嬰兒送離本市撫養(yǎng)者,不再享受哺乳假。

3、喪假

職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三天。

4、事假

除病、生育、婚、喪假外,因私事確需職工本人在工作時間內處理的可請事假,每人每年累計事假不超過15天,事假15天內工資照發(fā),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的,超過的天數扣發(fā)本人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1天由科室負責人批準報人事科備案;事假1天以上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科批準,7天以上由院分管領導批準。

5、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本院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個白天,或配偶居住在距職工所在地六十華里以上的,下同),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學徒工、熟練工、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學習、見習、實習試用期內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待遇。上述人員在上半年實習試用期滿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起開始享受。

(4)《探親規(guī)定》所稱父母,包括養(yǎng)父母和職工自幼父母雙亡由他人撫養(yǎng)長大,現(xiàn)在受職工供養(yǎng)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5)被臨時派外地工作或學習、進修連續(xù)一年以上,短期內又不能回單位工作的職工,可享受探親規(guī)定待遇,但脫產在校學習的職工,應利用寒暑假探親,每年可按探親規(guī)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6)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到外地結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費報銷,超過部分自理。職工結婚一年后,按規(guī)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職工是否列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對象,一律以職工的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確定,職工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在按規(guī)定探望父母時,其路費報銷和路程假按到父母戶口所在地計算。

(8)職工的父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9)職工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從失去配偶滿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參照未婚職工的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職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各級行政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11)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超過產假后,又與配偶繼續(xù)團聚三十天以上的雙方當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費可按探親規(guī)定報銷一次。

(12)職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機會,與配偶團聚累計超過探親假規(guī)定天數的,可按規(guī)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但不再享受探親假。

(13)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節(jié)日在內。

(14)職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費報銷應憑對方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探親假的證明。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的部分由所在單位負責。

(15)職工探親往返旅途中,遇有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受阻,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各級行政領導提出申請獲準后,其超假部分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是,屬于一般的轉車、候車時間或車船行駛延誤時間等原因,即使持有關證明,仍應按事假處理。

(16)職工探親要服從所在科室的安排,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其假期原則上不要分開使用,如需分開使用假期時,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假期也只能分兩次使用,但不得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其往返路費只報銷一次,路程假只計算一次。

(17)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按1964年7月27日中勞薪字296號文件精神和通委發(fā)[1993]8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即:軍隊干部一方未利用年休假探親的,職工一方到部隊探親時,本人標準工資、獎金照發(fā)。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往部隊探親時,經院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內本人的標準工作照發(fā),探親往返路費自理。

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guī)定享受其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親的,職工一方原報銷的往返路費應該退回。

(18)有關探親路費報銷具體辦法,按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9)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職工在國內探親。職工出國和去港、澳、臺探親的,按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出國、出境人員的探親規(guī)定辦理。

注:以上規(guī)定的文件依據為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

6、放射假

放射科、放療科、同位素室等工作人員,可休放射假,放射休假均以接觸放射線一年為計算標準,每年休假30天,不滿一年者按標準折算,同時享受兩種以上休假的,可選擇一種休假;凡休探親假的,可報銷路費一次。

7、職工帶薪年休假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514號)和《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為確保職工權益落到實處,各科室應在每年年初,在征求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制訂科室職工休假計劃,并報人事科備案。

(2)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③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

①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因享受放射假,按《條例》規(guī)定,不再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②合同制職工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執(zhí)行;

③職工帶薪年休假可分兩次安排;

④職工帶薪年休假在考勤表中予以記載;

⑤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工傷等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按上級規(guī)定另行審批;

⑥職工帶薪年休假不得不批而休或先休而后批,如發(fā)生上述行為,按醫(yī)院獎懲考核細則處理。

8、休假審批程序及權限:

(1)病假:按本制度'病假'第1-2條執(zhí)行。

(2)生育假:由接產醫(yī)院出具生育證明,經保健科簽署意見蓋章后生效。

(3)放射假:由科室制訂休假計劃,本人提出休假申請,填寫《休假申請單》,科主任審批,在月考勤中記錄。

(4)婚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由職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請,必須填寫《休假申請單》,科室副主任以上干部休假,由分管院領導批準,交人事科登記,其他人員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科批準。

(5)職工休假必須按國家法規(guī)及本院的請休假制度執(zhí)行,任何個人及科室不得擅自增加休假期限。各科室要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職工休假應先審批后休假,若先休后批或不批而休,一經發(fā)現(xiàn),一律按院考核規(guī)定處理。同時,各科室應將職工休假情況及時準確地記入考勤表,對不記入考勤表的,按規(guī)定扣科室管理分。

(六)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其他事業(yè)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22]158號)精神和《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徐人社發(fā)[2022]337號)精神,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定本工資制度。

一、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事業(yè)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xiàn)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yè)單位分為專業(yè)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專業(yè)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工作人員按所聘崗位執(zhí)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發(fā)現(xiàn)標準見蘇人通[2006]322號文。

(二)薪級工資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xiàn)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xiàn)和資歷。對專業(yè)技術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對不同崗位規(guī)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xiàn)、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執(zhí)行相應的薪級工資標準,發(fā)放標準見蘇人通[2006]322號文。

(三)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原工資中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誤餐補貼、院內待遇和崗位補貼等統(tǒng)一績效工資。

1、基礎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分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兩項崗位津貼的具體發(fā)放辦法和標準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合理確定,發(fā)放標準見蘇人社發(fā)[2022]158號文。生活補貼按照統(tǒng)一標準發(fā)放,在職人員均為1350元。

2、獎勵性績效工資

見醫(yī)院績效考核分配方案。

(四)津貼補貼

保留原有的護齡津貼和衛(wèi)生津貼,按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實施績效工資后,仍保留原有的改革性補貼:上下班交通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實施對象

實施對象為單位的在冊的正式在職人員

(二)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并從第二年的1月執(zhí)行。

(三)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后,從變動的下月起執(zhí)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

(四)新進人員工資待遇

1、在編人員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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