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錄入、審核管理制度
第一條 信息采集人員必須保證數據采集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真實性,并及時上交或者錄入數據。
第二條 同一種采集信息,從頭到尾必須由同一個人負責采集,以便分清職責,找到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 信息錄入人員錄入信息時必須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錄入,有任何問題及時與信息采集人員進行交流溝通。
第四條 信息錄入人員對信息有疑問的地方或者出現錯誤的地方必須一一記錄,注上詳細的修改意見和說明,并且當面提交給信息采集人員。??? .
第五條 審核人員對采集信息可以提出質詢,對解釋不清楚或解釋不合理的應當記錄在案,提交給生產辦公室。
第六條 信息采集人員在接到修改意見以后,立即回采集點進行修改(只能修改校對人員標注的地方,其他地方不允許修改和刪除),修改完畢后立即傳遞給審核校對人員,重新校對修改部分。
第七條 審核校對工作應該在_一個作業(yè)期完成后2—3天內完成。
第八條 審核校對人員必須認真每一數據的核實,核實完畢后方可將數據接收到企業(yè)數據庫中,以后決不允許隨意修改。
第九條 信息采集人員如果拒不修改或者怠工,審核校對員應該將此類情況立即向生產辦公室公室匯報。
第十條 接收后的數據如果一經發(fā)現存在問題,校驗人員和采集人員都將按照第八節(jié)中的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