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二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證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應堅持管理規(guī)范、責任明確、配置合理、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的確定;固定資產增加、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帳務管理等。
第五條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guī)章制度;摸清財產狀況,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要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產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倓仗帉θ9潭ㄙY產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規(guī)章制度;
(二)具體負責儀器設備和物資購置,修繕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招標、采購和驗收等工作;
(三)登記固定資產總分類明細帳簿;
(四)審核辦理固定資產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xù);
(五)組織學校的固定資產清查和統(tǒng)計工作;
(六)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合理配置固定資產;
(七)監(jiān)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培訓、考核固定資產管理人員;
(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第八條 學校固定資產按類目實行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的具體管理范圍劃分及管理人員配備由學校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業(yè)務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標準及有關制度;
(二)擬訂購建計劃,對未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固定資產,組織可行性論證、招標、采購、驗收等工作,指導。監(jiān)督各使用單位的采購活動;
(三)登記有關的固定資產明細帳簿;
(四)組織歸口管理固定資產的清查、維護和統(tǒng)計等工作;
(五)提出調劑、配置建議并根據批復組織實施;
(六)根據使用部門申請,組織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提出處理建議;
(七)組織實施所屬固定資產管理及使用人員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八)檢查、指導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記有關的固定資產明細帳簿,建立固定資產使用卡片;
(三)申報購建計劃,參與可行性論證、招標、采購,并負責具體驗收工作;
(四)保管、養(yǎng)護固定資產;
(五)辦理固定資產內部借用手續(xù);
(六)提出固定資產處置申請;
(七)檢查、報告固定資產日常使用情況。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十條 學校運用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第十一條 學校固定資產分為六類:
(-)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二)專用設備;
(三)一般設備;
(四)文物和陳列品;
(五)圖書;
(六)其他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按下列規(guī)定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tài)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政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政建、擴建所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五)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六)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三條 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fā)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發(fā)現(xiàn)原固定資產記帳有誤。
第四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條 學校應根據學校的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購建計劃,結合學校實際確定審批權限和程序,避免重復、盲目購建。
第十六條 學校購置固定資產應由學校歸口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采購。財務(固定資產管理)、使用、審計等部門共同參與論證、考查、招標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較大金額采購實行雙人采購制。
第十七條 購置貴重儀器、大型成套設備、以及基本建設等,應成立論證招標工作小組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納入財政統(tǒng)一采購。
第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合同、項目預算相關咨詢制度,嚴格依法簽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應及時按照國家有關專業(yè)標準、合同條款進行現(xiàn)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xù),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或索賠。
第五章 固定資產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yǎng)護制度。加強固定資產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爆、防銹、防蛀、防盜等工作。經常對固定資產進行養(yǎng)護
。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檢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定期檢測、校驗,確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fā)生。對房屋構筑物應定期查勘、鑒定、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對貴重以及容易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應制定具體操作規(guī)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并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借出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務處、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學校負責人批準后,簽定契約,登記備查帳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認真檢查有無損毀、故障。。
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地上繳學校財務處,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以外的單位、職工個人一般不得占用學校固定資產,確需占用的對其占用的固定資產按規(guī)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費。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機構調整引起固定資產重新配置,應由學??倓仗帟瑲w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清查財產,編造清冊,辦理交接手續(xù);
(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應在總務處監(jiān)督下辦理交接手續(xù);
(三)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蛲诵?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否則,不予辦理離任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清查制度,每學期末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確保帳、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報廢、報損等。
第三十條 學校應按照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規(guī)范固定資產處置行為,杜絕違規(guī)和流失現(xiàn)象。
第三十一條 學校處置固定資產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
(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鑒定;
(三)學校總務處審核;
(四)學校負責人簽署處理意見;
(五)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房屋建筑物的處置還應上報學校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六)根據批復處置固定資產。
第三十二條 學校處置固定資產按以下權限審批:
(-)處置房屋建筑物及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審批。
(二)處置上述標準以下的固定資產,須經學??倓仗帉徍藢W校負責人審批后,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處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應由學校總務處會同有關歸口管理部門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對處置價值評估確認,實際處置價格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值。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地上繳學??倓仗?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帳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以下要求設置固定資產帳簿和卡片:
(-)學??倓仗幵O置總分類和明細分類賬簿。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歸口管理的固定資產設置保管明細賬,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第三十八條 明細帳簿應按品種設置帳戶,按類設置匯總帳頁,反映各種各類固定資產的數量和金額;固定資產卡片應登記名稱、規(guī)格、型號和財產編號等內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簽字承擔保管責任,按使用人歸集保存;
第三十九條 固定資產增加、處置,由使用部門如實填寫相關憑單,一式四份,經使用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有關人員簽章,作為記帳依據,分別登記有關帳簿。
各種帳簿和憑單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涂改。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內部調劑,由調出單位開具調撥單,經調出、調入單位和上一級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簽章,作為記帳依據,登記有關帳簿。
第四十一條 使用人員發(fā)生變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xù),變更固定資產卡片記錄?!?/p>
第四十二條 各級帳務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帳、卡、物,保證帳帳、帳卡、帳物相符。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獎懲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及具體實施意見,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
固定資產管理各類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