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燈安全管理制度
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二、下井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三、下井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換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四、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fā)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五、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fā)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八、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fā)燈。
九、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