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學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第二中學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黨費繳納時間
1、依據《黨章》和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黨員都必須自覺按月交納黨費。
2、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3、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黨費繳納標準
1、根據《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下列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1)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2)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
(3)每月工資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5%。
(4)每月工資收入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2%。
(5)每月工資收入在1500元以上(稅后)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3%。
2、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以國家規(guī)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3、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4、黨員除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黨員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由黨支部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教育局黨委向上轉交。
三、黨費收繳管理
1、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2、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視為自行脫黨,按《黨章》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3、黨組織除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費外,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4、黨總支(黨支部)收取黨費應當如實記錄在冊,并在《黨費證》黨費收繳欄內如實記載,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5、黨總支(黨支部)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