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利進行,真正發(fā)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專門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zhí)行情況,并協調統(tǒng)一安排。
第二條 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qū)統(tǒng)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情況均要登記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 各礦必須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fā)專用窗口。
第五條 發(fā)放室設專職收發(fā)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fā)、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fā)員負責按牌號發(fā)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足,儀器完好、準確、可靠。
第六條 每班必須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鮮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安全計量站頒發(fā)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進行一次報警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免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及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用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qū),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tǒng)一造冊登記,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須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所有人員當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善保管儀器牌,如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fā),以防儀器流失;發(fā)現當班不交,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須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合格不準發(fā)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根據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須經通風工區(qū)培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知識和儀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護儀器,避免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及時交回,嚴禁隨便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 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qū)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xù)。
第十七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后,必須達到出廠的技術規(guī)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所有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查工、安全監(jiān)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條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二條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