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安全操作規(guī)范及運行管理制度
1、目的:
規(guī)范員工作業(yè)行為,提高生產(chǎn)效益。
2、使用范圍:
行車操作人員及操作過程。
3.安全作業(yè)規(guī)范
3.1每臺行車,必須由經(jīng)過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崗操作證的行車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2行車工人必須了解行車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熟悉行車操作規(guī)范和行車方面的基本知識,并清楚設備安全使用,維護規(guī)則。
3.3工作前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戴上口哨,認真檢查鋼絲繩滑輪卷揚機、吊鉤、夾鉤、撬棍等機具是否完好,如有問題及時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確分工,設專人指揮,以免發(fā)生事故。
3.5使用單位應建立行車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鏈條和安全裝制進行檢查,性能不正常時,應立即排除。
3.6不準未經(jīng)培訓的無證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負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壞性野蠻作等一系列的違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須注意周邊環(huán)境,保證安全。當行車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進行操作。工作結束時,應將電源的總閘拉開切斷主電源,并將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準進行操作:
(1)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的;
(2) 行車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的;
(3)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的;
(4)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 工作場地灰暗,無法看清地被吊物情況等的。
3.7.2操作人員,應遵守下述要求:
(1) 不得利用極限位器停車;
(2)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diào)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工作時,吊鉤下嚴禁站人,
且人不能隨構件上升下降;空中運行時,吊具位置不得低于一個人的高度(約離地2.5米)
(4) 行車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車,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shù);
(6) 不準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及主車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手電門按鈕;
(7) 吊具不工作時,不允許把重物懸于空中,防止零件產(chǎn)生永久變形;
(8) 嚴禁斜拉提升重物,帶重物運行時,重物最低點離重物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至少0.5m;
3.8.良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
3.9.落必須選好安全地點,待放穩(wěn)后,再放入鋼絲繩和吊鉤,防止碰壞構件或其他設備,非操作人員不許接近。
3.10.嚴格禁止用吊鉤運送或起升人員。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從行車上拋下物品。
3.12.工具、備品、緊固件、雜物等必須存放在專門的箱子內(nèi),禁止隨便散放在行車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時發(fā)生人身或損壞設備事故。
3.13.吊運時必須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選用適當?shù)匿摻z繩,不準使用不同直徑鋼絲繩,不準斜拉歪吊和超負荷吊運,如特別情況,應請示領導,經(jīng)有關人員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運。
3.14.吊運構件及設備要襯墊好,防止彎曲、變形和磨損設備表面,工作時,人不準隨設備構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構件下面。
3.15.吊運重大構件或大型設備和雙機抬吊時,必須找好中心點以保持平衡,鋼絲繩分開角度不得大于60°,長型構件最少要在構件上繞兩圈緊鎖好,起吊離地200-300毫米暫停,待檢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牽引繩再繼續(xù)起吊。
3.16.使用的繩扣,每一個捻距如有折斷5-6絲,應禁止使用,不得指揮司機吊運埋在地下和被壓住的構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須預先選好安全地點,待放穩(wěn)后,再放下鋼絲繩和吊鉤,防止碰壞構件或其它設備,非操作人員不許接近。
行車工指揮信號按一般習慣規(guī)定(三種):
(1)手勢 (2)口哨 (3)旗號
3.18.起升機構不得利用電動機的突然返轉來作為機構的制動,只有在發(fā)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許使用這種制動方法,平移機構允許打反檔,第一檔用來進行電氣反接制動,第一檔轉子所串電阻應調(diào)整適當。
3.19.起重機在每次運轉前,必須先發(fā)出警告信號。
3.20.在提升接近額定載荷的重物時,應先考驗制動器能否剎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輪控制器時,不宜腕時由零檔一下推向最高檔,而應逐檔推動,但也不允許在每一過渡檔停留時間過長(特別是起升機構下降檔)
3.22.操作起升機構凸輪控制器時,起升額定地荷時,應在第二檔方能起升,第一檔時僅能使額定載荷作起升準備。
3.23.當沒有載荷限制器時,應注意報警點訊號,無此裝置時不得提升超過行車額定載荷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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