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檢查站卸貨場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卸貨場應按照工作流程配備必要的照明、監(jiān)控、卸載、安全等設施,卸貨場地、貨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貨物卸載分裝,確保車輛、貨物安全。
第二條 卸貨場必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專人負責車輛進出及貨物卸載、保管,并進行詳細登記。
第三條 對卸貨場內超限車輛實施卸載、分裝,經復檢,消除違法狀態(tài)后放行。
路政執(zhí)法人員對停放在貨場的超限車輛及時處理。對停放超過七天的超限車輛,應積極采取措施,通知當事人接受處理。
第四條 卸載貨物應由當事人自行保管、分流;需要協(xié)助保管卸載貨物的,簽訂協(xié)議,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卸載的貨物,貨場管理人員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 加強卸貨場安全管理,明確責任,定期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因管理人員的失職造成車輛、貨物損毀、丟失的,由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第六條 經營性卸貨場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辦理合法的停車、倉儲、裝卸貨物的手續(xù),取得經營許可及收費許可,嚴禁亂收費行為;辦理必要的保險,為停駛卸貨場的車輛及貨物財產安全提供保障;與路政部門簽訂卸貨場管理協(xié)議,規(guī)范貨場管理,明確貨場承擔在停駛、裝卸、保管過程中車輛、貨物損毀、丟失等全部經濟責任。
第七條 超限檢測站執(zhí)法人員及卸貨場管理人員必須遵守貨場管理制度,維護貨場工作秩序。
第八條 嚴格貫徹落實《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