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電纜管理制度
l、凡是到貨待用6平方毫米以上的電纜,都必須由電纜管理組進行編號,即在每條電纜的兩端,距電纜兩米處的部位進行火燙標記。
2、電纜管理組要建立電纜臺帳及牌圖板,電纜移動卡片,要做到物、帳、卡、板四相符。
3、庫存電纜統(tǒng)一由器材庫負責發(fā)放,其他單位一律不予發(fā)放。
4、沒有合格證的電纜一律禁止發(fā)放。
5、使用單位領用電纜,必須由電氣管理組按負荷審批制度,審批同意后辦理領用手續(xù)后方可領用。
6、運行中的電纜如因損壞而需更換,由使用單位重新領取電纜。但事后必須分析、查明原因找出責任者,無故損壞電纜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單位10~50元的罰款。
7、每一條電纜在入井時都要由電纜管理組填入井證,沒有入井證的電纜一律禁止井下使用。
8、電纜使用結束后,要及時回收,對一次性安裝和撤除的由四監(jiān)區(qū)回收,對使用中更換或增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回收,不及時撤回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單位一定的罰款。
9、撤回的電纜,電纜管理組要有專人負責驗收。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護套是否完整,有無斷線或損傷,如電纜遭到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者,必須追究原因,給予責任單位一定的罰款。
10、新領和回收的電纜,都要認真檢查和修理,對電纜絕緣阻值進行搖測,井下使用的電纜敷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不合格的由電纜管理組下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對責任單位處200-500元的罰款。電纜、水管、風筒嚴禁吊掛在一起,否則給予責任單位200-500元的罰款。
11、對井下使用的電纜,凡發(fā)現(xiàn)有超負荷運行電纜發(fā)熱的,由電纜管理組或電氣管理組下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能在期限內及時整改的,視情節(jié)對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造成后果的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