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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品儲存領退使用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8-26 16:50:01 查看人數:12

爆破品儲存領退使用管理制度

爆破品儲存領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1條 礦爆破材料管理領導機構:

組長:劉勛

副組長:柴修建

成員:何光書、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

領導小組定期對更衣室、辦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場所進行抽查,發(fā)現有私藏炸藥、雷管者,炸藥每管罰款 100 元,雷管每發(fā)罰款 200 元,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2條 礦井爆破材料庫做到日清點、月盤結,使帳物相符,一旦查出帳物不符,一管炸藥罰款 20 元,一發(fā)雷管罰款 50 元。

第3條 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爆破材料庫的庫房,不準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經發(fā)現,除對違犯者罰款 50 元外,還要罰當班爆破材料管理員 30 元。

第4條 爆破材料管理員不按規(guī)定運送或發(fā)放爆破材料,每發(fā)現一次罰款 50 元。

第5條 各工區(qū)、班、組要使用統(tǒng)一編號的雷管,對號領取,爆破材料管理員做好記錄,如發(fā)現發(fā)放雷管無號、串號、錯號,罰爆破材料管理員每發(fā) 1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6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嚴格執(zhí)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準擅自脫崗,如每發(fā)現一次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fā)放爆破材料:

1、無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時;

2、未持合格的放炮證時;

3、領取手續(xù)不健全,或領料單不清時,違者一次罰款 50 元。

第8條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領取爆破物品,嚴禁多開多領,違者罰款 50 元。

第9條 放炮員嚴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經發(fā)現每管炸藥罰款 20 元,每發(fā)雷管罰款 50 元。(罰互借雙方)。

第10條 各工區(qū)使用的火藥箱,必須配鎖使用,使用期三個月。如不配鎖,每個箱子罰款 50 元(包括啟掉鎖鼻),缺少一個箱子或毀壞一個箱子罰款 50 元,使用期不足三個月的,再領火藥箱時,按價扣除使用單位的材料費。

第11條 各工區(qū)領取的炸藥、雷管必須分別放在炸藥箱和雷管箱內,不準混放,不準亂扔,如違反的,每管炸藥罰款 20 元,每發(fā)雷管罰款 50 元。

第12條 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違者罰款 50 元。

第13條 裝藥后、聯(lián)炮前,不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內,每發(fā)罰款 50 元。

第14條 放炮母線必須使用中間無明接頭的雙芯線,禁止使用裸線和鋁芯線,違者罰款 100 元;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如發(fā)現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罰款 50 元,長度不足罰款 100 元。

第15條 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違者一次罰款 100 元。

第16條 放炮員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進行裝藥,封泥長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29條,深度小于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并封滿炮泥,違者罰款 50 元。

第17條 放炮前,帶班區(qū)(排)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工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道站崗放哨,并執(zhí)行“三保險”(警戒牌、警戒繩、警戒哨)制度,不按要求執(zhí)行罰帶班區(qū)(排)長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8條 違章放炮和違章指揮者一次罰款 200 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罰款 5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19條 無故截取雷管腳線者,每發(fā)罰款 50 元。

第20條 做引藥時必須由放炮員一人進行,避開電氣設備及其它導電體,避開火藥箱,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并使用木簽扎孔裝配,違者罰款 50 元。

第21條 嚴格執(zhí)行“誰聯(lián)誰放制”,嚴禁多人裝藥放炮,違者罰款100 元。

第22條 放炮前必須檢查工作面頂板、瓦斯、支護情況,檢查無問題時方可放炮,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3條 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由熟悉相關規(guī)定的其它人員運送,違者罰款 100 元。

第24條 嚴禁利用刮板運輸機、皮帶機等運輸設施運送炸藥、雷管,違者罰款 200 元。

第25條 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和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短路,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原因,進行處理,違者罰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6條 當班沒處理完的瞎炮,放炮員、排長必須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則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7條 處理瞎、殘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42條,違者罰款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28條 各使用單位領送的炸藥、雷管必須嚴格執(zhí)行領退制度,否則每發(fā)現一次罰款 50 元。

第29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巷道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當貫通的兩個掘進面相距20m進,測量人員必須下達通知書,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放炮前在通口設好崗哨,不按規(guī)定下達通知書,罰測量部門 100 元;施工單位接到通知書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罰施工單位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第30條 綜采工作面一般只在上下端頭、過斷層時需要爆破,必須制定嚴格的放炮措施,無措施不準爆破,一經檢查發(fā)現,罰款 3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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